定标杀害所隐含的人道与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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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英编译报导)纽约时报25日发表美国外交关系协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作家凯普兰(EBEN KAPLAN)讨论定标杀害(Targeted Killings)人道与主权问题文章。“定标杀害(Targeted Killings)”意指各国政府之情报、国家安全、或军事部门确认具威胁性的目标人士后,展开杀害该目标人士的行动。定标杀害的目标通常是具威胁性的头号份子,而且要将之杀害的工作是具高度危险性的不可能任务。

全球曾在本国或外国领土内,运用定标杀害手段清除特定人士的国家包括苏联、伊朗、叙利亚、北韩以及其他许多专制统治国家。其中知名的案例为,在冷战期间被苏联视为异议份子的保加利亚作家与新闻记者马可夫(Georgi Markov),于1978 年在伦敦遭一名可能是苏联情报干员之男士以雨伞攻击后死亡,雨伞尖是经过改造的,用来将剧毒的颗粒状蓖麻毒素射入马可夫的皮肤下。此外,中共也被指控暗杀疑似台湾间谍的人士。

近几年美国为了消除盖达组织的领袖,也经常使用定标杀害,例如2002年11月盖达组织一名资深领袖Abu Ali al-Harithi在叶门遭美国掠夺者战机发射的地狱之火飞弹射入其座车而遭杀害,此一事件也造成同车的其他五名男士包括一名美国人一并遭到杀害。今年一月十三日美国情报局根据掌握的情报显示,盖达组织二号人物扎瓦希里 (Ayman al-Zawahiri)在巴基斯坦与阿富汗接壤的达马多拉(Damadola)部落村庄出没,美国因此操控一架无人掠夺者战机空袭该村庄,但巴基斯坦官员表示当时扎瓦希里并不在该村庄内,而这场空袭造成十八名村民死亡,并激怒巴基斯坦人对美国示威抗议。

此外,根据美国国内法之规定,定标杀害的合法争议性来自1981年通过的执行令12333(Executive Order 12333),其载明:“任何受雇于或代表美国政府之人士均不应参与或图谋参与暗杀行动”。但塔夫斯大学(Tufts University)国际安全研究助理教授威廉马帝尔(William Martel)则认为:“攻击与美国为敌之组织(不论是国家或非国家)之首脑,是被允许的。”

另一项问题是,美国宪法是否赋予美国总统授权展开定标杀害的权力。在2002年的叶门案件中,当时的美国国家安全顾问莱斯告诉记者:“我可以向你保证,这起案件不涉及宪法问题。”此外美国宪法决议案授权总统布希:“运用所有必须且适当的军力…以避免任何未来针对美国的国际恐怖主义的恐怖行动。”美国行政部门以此决议案作为此等定标杀害的合法依据。

然而,即便如此,定标杀害仍是受到争议的。美国武装冲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所引用之国际法二项习惯法原则,同样也适用在定标杀害,其为:差别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西点军校法律系访问教授盖理索里斯(Gary Solis)表示,差别原则系指士兵应“区分士兵及非士兵”,而比例原则则是“对平民财产造成之破坏必须与所获取之军事利益相当”。此等原则是为了限制战争所引起的平民死亡,但定标杀害则因涉及不确定的情报或摇控飞弹射击,而对不相干人士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的风险。在前述二个针对盖达组织首脑所发动的定标杀害案件中,都造成了其他无辜人员或平民的死亡,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以及差别原则是值得讨论的。

此外,定标杀害涉及的国外领土管辖权问题,也是另一项争议焦点。此类的暗杀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国外领土,如果该国政府不同意在其领土上进行暗杀行动,那么暗杀行动的发生实已涉及到违反该国主权的问题。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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