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耿松:不簽約就拘留 ——是法官還是綁匪?

呂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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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訊】前天,杭州維權人士席傳喜來我家,和他一起來的還有一位女士。這位女士叫何艷瓊,是杭州市江干區三里亭幼兒園教師,她向我訴說了她家最近蒙受的一場不白之冤:她丈夫董謹因不肯與拆遷單位簽訂拆遷安置過渡協議,被法院拘留了。不簽約就拘留?這真是咄咄怪事!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剛剛通過 《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杭州就發生這樣以強凌弱的事,這社會能和諧嗎?

董謹是浙江省水利水電幹部學校體育教師,住在杭州市七甲渡口省水利水電幹部學校(簡稱省水電干校)教工宿舍。 2000年,省水電干校宿舍進行房改後,該房產分別成為住戶的私房。2002年,杭州市政府規劃開發建設「錢江新城」,制訂了《江濱三號區塊拆遷方案》。根據該方案,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作為拆遷單位要求搬遷省水電干校及教工宿舍。該校教職工認為,這個方案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在拆遷安置問題上,拆遷方與被拆遷的住戶一直意見相左,經過行政裁決、向法院起訴、上訴等程序,問題仍無法解決,於是發生了簽約不成便拘留的奇事。

在眼下的中國,各級政府為了「政績」,濫用開發權,致使開發區泛成災。從根本上來說,這是一種嚴重違反憲法的行為,因為它破壞了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侵犯了公民的土地使用權、住宅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即使撇開違憲問題不談(因為中國政府大部份政策違反憲法,我們只能在它不遵守憲法的前提下跟它談「法制」) ,單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的所謂法制,也是矛盾重重,一片混亂。現在當局動輒以「違法」來懲罰老百姓。官方的所謂違法,並不包括違反憲法,而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切地說,是指違反規章和一些沒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規章是層次最低、效力最低的,但現在在地方橫行的偏偏是這些規章及它的附屬物 ——各種亂七八糟的紅頭文件。地方規章有如下三個特點:一、命令性。這些規章及紅頭文件就像古時皇帝的聖旨,當地百姓必須絕對服從它們,比如土地徵用和拆遷,哪怕是一個鎮(鄉)政府,一旦決定了哪個區塊要徵用或拆遷,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農民或城鎮居民必須絕對服從,而它提出的條件卻又相當苛刻,沒有商量的餘地,你如果不服從,便是「違法」,輕則拘留,重則判刑。二、功利性。按照法學原則,法律的制訂有著嚴格的程序。但地方規章的制訂,完全不按照程序,而是按照地方長官的個人意志或官員集體的利益來制定的:或者是為了「政績工程」而出台某項規章(政策),或者是為了一些官員的個人種益而出台某項規章(政策),這種現象被人稱為「立法腐敗」或「政策私有化」。三、違法性。這些規章,首先是與憲法相牴觸,其次是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有的甚至與地方法規相牴觸。即使這些五花八門的地方規章,相互之間也是矛盾百出,而「執法者」只執行對政府、官員、利益集團有利的,規避對老百姓有利有的。在這次對水電干校教師的拆遷糾紛中,無論是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裁決,還是江干區法院和杭州市中級法院的判決,依據的就是這樣一些 「有色」的規章或曰法律。

2005 年7月 27日, 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因省水電干校職工宿舍的教師不肯簽訂安置過渡協議,向它的上級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裁決,次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受理了案件。8月22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作出了「杭土資裁字(2005)016號《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董謹等水電干校宿舍住戶認為,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裁決內容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於 2005年11月21日向杭州市江干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杭州市國土資源局8月22日作出的」杭土資裁字(2005) 016號《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原告提出的理由有三個:一、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有隸屬關係,被告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對有利害關係的下屬涉案的案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二,《江濱三號區塊拆遷方案》徵用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人所持有的是集體土地拆遷許可證,而水電干校宿舍所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雖然《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規定:「因成片開發建設征地拆遷涉及零星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的,按該條例實施管理」,但根據《江濱三號區塊拆遷方案》的有關數據,可以反映出國有土地在該次拆遷中的拆遷面積達到總面積的 22%,不能算作是集體所有土地中的零星土地。三、《房地產估價報告書》的委託方為錢江新城指揮部,該指揮部不具有委託評估的資格且只是單方委託;沒有證據證明評估方進行了實地勘察和評估且評估人員沒有資質,因此該估價報告書違法。四、根據《青年時報》(2005年12月 3日第4版)、杭政儲出[2004]50號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及地塊位置示意圖、杭州市錢江新城核心區塊控制性詳細規劃、杭政儲出 [2004]28號成交信息等資料,說明錢江新城核心區塊內有充足房源,原告提出在錢江新城核心區塊內進行就近安置是有事實依據的,也完全是合理的。

原告提出的這些理由是很有道理的,但江干區法院完全站在被告一邊,對這些理由一概予以否定。杭州市國土資源局位於杭州市西湖區文三路 359號,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也在同一幢樓裡。原告根據杭州市機構編製委員會「杭編(1997)113號文件」證明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隸屬於杭州市國土資源局,但江干區法院卻說「原告不能證明該證據的真實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對該證據本院不予確認」。實際上,要證明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與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否有隸屬關係,法院只要打個電話就可以確認了,但它卻在「杭編( 1997)113號文件上做文章,說」原告不能證明該證據的真實性「而不予採納。這實際上是故意刁難。對於第二條理由,被告認為」原告對’ 零星’的理解並不能成立,關於’零星’是多少,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完全採納了這一意見。多少才算作」零星「?《杭州市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沒有規定,這也正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或規章」有色「的表現:對自己有利, 22%屬於」零星「;對自己不利,1%也不會算作」零星「。由於江干區法院完全袒護被告,董謹等人在一審中敗訴。董謹等不服,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出上訴。但是,這種注定要輸的官司在董謹等人提出上訴之前就已經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預案中了。2006年5 月8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了(2006)杭行終字第93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判決書雖然認為根據」《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提出不少於兩家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並說明其資質、信譽等情況,供被拆遷人選擇。本案所涉評估機構未經上訴人選擇,其程序存在瑕疵「,但又說」尚不足以導致撤銷「,故宣佈」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繞了一大個圈子,仍判董謹等人敗訴。至此董謹等仍對」人民法院「抱有幻想,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了申訴。案子尚在進行中,杭州市國土儲備中心就迫不及待地通過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向法院提出申請強制執行了。

10月12日,江干區法院向董謹、方菲等水電干校宿舍的住戶送達了強制執行的公告。公告責令董謹等戶在 10月18日之前騰退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將依法強制執行「。這天上午10點半,董謹被江干區法院叫去,強迫他簽訂安置過渡協議,並要他交出鑰匙。該安置過渡協議有兩種選擇:一、拆遷單位解決過渡房,該過渡房原來是當地農民關豬的豬棚;二、自己解決過渡房,拆遷單位給予每平方米13元的補償過渡費,但只能保證兩年,兩年後自理。此外,兩年後安置的是經濟適用房,而經濟適用房按照政策是 安置 城市困難戶的,如果給他們安置了,那就佔用了困難戶的份額。對於這樣苛刻的條件,董謹理所當然地拒絕簽訂。下午 12時左右,江干區法院以」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由將董謹進行司法拘留,拘留時間為半個月。

江干區法院對董謹進行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 101條、 102條、104 條和105條。第 101條規定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第102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第 104 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15 日以下。第105 條規定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實際上,江干法院依據的是102 條第(六)項。在本案中,生效的判決是一審判決中的」維持杭州市國土局杭土資裁字(2005)016 號《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該裁決書內容為三條:」一、拆遷人應當根據《江濱三號區塊拆遷方案》的規定,在錢江苑小區內向被拆遷人提供安置用房;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於收到本裁決書起10日內根據《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補充安置標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三、被拆遷人應在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這三條中,第一條和第三條是單方面義務,如當事人不履行可以強制執行。第二條是雙方的義務,不能強制執行。中國沒有哪一條法律規定一方可強迫另一方簽訂民事合同,所以一方拒絕簽訂自己認為不合理的協議不屬於拒絕履行義務,也沒有哪一種法律文書可以確定這樣的義務。在這個生效判決中,拆遷方應當安置被拆遷方相應的住房,而不是豬棚,如果拆遷方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拆遷方阻撓強制執行,法院才可以對其進行拘留。同理,對被拆遷方也是一樣。事實上,江干法院已經發出了公告,表明董謹等戶在10月18日之前如不騰退房屋,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但這個」強制執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 229條作出的,而不是第102條的拘留。現在離10月18日的最後期限還沒有到,」強制執行「也不應該發生,更不用說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了。

江干法院對董謹實行拘留,其意在」殺一儆百「,逼其他住戶就範。但它忘了它是法院而不是強盜,是法官而不是綁匪。因別人不肯簽約而對他進行拘留,這樣的法院只有中國才有。@

——原載《自由聖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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