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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放機慢車道 老翁摔死店家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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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縣劉姓婦人經營早餐店,為吸引顧客注意,便把店招放到機慢車道上。不料7月底,90多歲的劉姓老翁無照騎車經過,卻原因不明摔倒且撞到了店招,傷重不治。車鑑會鑑定認為劉婦的店招佔用道路是肇事次因,須負過失致死罪嫌的責任,檢方也依法偵辦中。

店家坦承疏失 願負責

劉婦坦承確有疏失,願負起該負的責任,但希望院檢能幫忙釐清,其應負的過失責任到底到何程度?更希望社會大眾能從她的案例中學到教訓,不要任意擺放廣告招牌、或是路障,妨害道路交通安全。

本案發生在7月28日上午,當時劉婦如常正在做生意,突聞店外馬路一聲撞擊聲響,她一度以為是隔壁玻璃工廠正在把報廢的玻璃瓶壓碎而不以為意,沒想到不久就聽到有人大喊車禍。

她探頭一看,赫然發現1名阿公連人帶車摔倒在路邊,而她放在門前、馬路上的廣告招牌,則已被推到隔壁鄰居門前。

劉婦說,她連忙報案,把老人家送醫急救,但依舊回天乏術,事後才知,這名阿公年過90,當天一早騎車要去加油,不料卻發生意外,她很遺憾。

檢方表示,阿公遺體的傷勢都集中在身體右側,致命傷在頭部合併有水腫現象等,此外他的四肢也有大面積的擦傷、脫皮和瘀血,明顯是因車禍意外所致,其家屬對這死因並無意見。

過失責任 檢依法辦

檢方說,另外根據車鑑會報告顯示,阿公無照騎車是本案肇事主因,劉婦店招違規佔用馬路是肇事次因,所以劉婦具有過失責任,目前依法偵辦,也試圖撮合雙方和解。

改劃路面邊線 保障騎士權益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市政府交通局解決機慢車道遭佔用的撇步,就是從此不劃「機慢車道線」,只劃「路面邊線」,讓原是汽車慢車道變成汽、機車均可行駛的「混合車道」,藉以保障機車騎士行的權益。

新竹市府交通局交通工程與管理課課長倪茂榮說,所謂的「機慢車道線」是指寬10公分的道路路面白線,而「路面邊線」就是寬15到20公分的路面白線,為了讓市民容易區分,新竹市針對後者一律劃設20公分寬以資區別。

他說,「機慢車道線」到人行道或路邊之間路面,就是限行機慢車輛的「機慢車道」,車輛必須依規定順向停車。而「路面邊線」到人行道或路邊之間路面,則屬路外,可以停車使用。

倪茂榮說,機慢車道被佔用的現象由來已久,問題也確實很嚴重,以至於機車常要和汽車爭道,一旦發生事故,騎士總因違規在先,投訴無門。

近年該局針對道路「白線」部分,決定只劃「路面邊線」,不再劃「機慢車道線」,且把原來的汽車慢車道,預留機慢車輛行駛空間後,改稱「混合車道」,不但解決前述汽機車爭道,機車騎士權益不保的問題,從此也方便民眾,在沒有劃設停車格地區,光看紅、黃線就能判讀哪些路段不可以停車。

他也強調,其他所有包含廣告看板、攤販在內的雜物,全都不能堆放在騎樓、人行道也在範圍內的道路「路面」上;若因違規堆放而致生損害,自然就會有損害責任問題。

小法典

●營業使用的廣告牌佔用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或以交通錐等路障佔用道路影響交通︰

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82條第8款或第1款,警方可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還可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所設廣告牌或妨礙交通之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

視同廢棄物,可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以廣告物佔用道路,若因此致生他人生命損害︰

涉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或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以廣告物佔用道路,若因此造成他人財物損害,如車子被刮傷等︰

雖不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但有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佔用人以廣告物長期佔用公有地︰

涉刑法第320條竊佔罪。

●將廣告物放在馬路中間︰

涉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記者黃美珠 )

路霸檢舉專線

●基隆市警局交通隊

(02 )2423-2151

●宜蘭縣警局交通隊

(03 )935-1451

●花蓮縣警局交通隊

(03 )822-4984

●金門縣警局交通隊

(082 )324-020

●桃園縣警局交通隊

(03 )332-5368

●新竹市警局交通隊

(03 )525-0382

●新竹縣警局交通隊

(03 )551-3503

●苗栗縣警局交通隊

(037 )356-279

製表︰記者王蘭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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