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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屬員工所得 應申報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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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八日電)接近年終,不少營利事業為慰勞員工,會舉辦各項國內、外旅遊活動,財政部表示,招待特定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若屬員工所得,需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財政部說明,根據現行法令,營利事業不論是否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可免視為員工所得。

但是,若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的員工,如果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補貼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若由營利事業負擔,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至於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營利事業,若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舉例來說,一家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公司,舉辦經理級以上主管計30人國外旅遊活動,每人團費10萬元,則應合併各員工的薪資所得扣繳,併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

財政部指出,若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假設扣繳率均為6%,經國稅局查獲,除限期責令公司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18萬元,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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