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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属员工所得 应申报综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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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八日电)接近年终,不少营利事业为慰劳员工,会举办各项国内、外旅游活动,财政部表示,招待特定员工国内、外旅游所支付的费用,若属员工所得,需并入综合所得税中申报。

财政部说明,根据现行法令,营利事业不论是否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的国内、外旅游所支付费用,可免视为员工所得。

但是,若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如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的员工,如果公司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则补贴属于员工的其他所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依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征机关;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若由营利事业负担,则属营利事业对员工的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至于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的营利事业,若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属营利事业对员工的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举例来说,一家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的公司,举办经理级以上主管计30人国外旅游活动,每人团费10万元,则应合并各员工的薪资所得扣缴,并综合所得税合并申报。

财政部指出,若公司未依规定办理扣缴,假设扣缴率均为6%,经国税局查获,除限期责令公司补缴应扣未扣或短扣的税款18万元,及补报扣缴凭单外,并按应扣未扣或短扣的税额,处1倍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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