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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综所税第2批未申报案开征 缴纳期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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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四日电)前年度(2004年)综合所得税第2批未申报补征案件,已由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归户发由各区国税局核定开征,并已于日前陆续寄发核定通知书给纳税义务人,缴纳期限为今年10月16日起至10月25日止。

财政部指出,依所得税法规定,应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但未办理,若经稽征机关核定有应纳税额,扣除额不可适用列举扣除。

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对核定税额内容如有疑义,应于缴纳期限内,检附相关资料,连同缴款书向开征的国税局分局、稽征所办理更正;若无疑义,则需在限缴期限内缴纳,以免逾期遭加征滞纳金及滞纳利息。

财政部也表示,税征机关是以平信或挂号方式邮寄核定通知书及缴款书,不会以简讯或电话通知纳税人前往金融机构提款机操作转账缴税,民众应注意提防诈骗集团,以免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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