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司法不公正是社會不和諧的禍根

---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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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訊】一個人、一個機構、一個國家不可能不犯錯誤,但是如果機體是健康的,沒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動康復的機能,犯了錯誤就會改正。我相信,最終會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 馮正虎的獄中《申訴狀》

在法律時代,背叛正義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這類技巧無非兩種,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證據。權力機構不受制約,法律就會成為權力者掌中的玩物。沒有忠於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華而不實的裝飾品。只需要有偏記、偏寫、偏聽的技巧,也可稱「一半原理」,就能輕而易舉地製造一個冤假錯案。在審訊時,記錄一半供述;在寫起訴書時,拼湊一半證據;在一審時,偏聽公訴人的這一半,忽視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審時,偏聽一審判決的這一半,不聽上訴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辯解、上訴、申訴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記、不寫、不聽,其結果偏聽則暗,冤假錯案就定局。
—- 馮正虎《煉獄》代序

我在獄中更加深刻地領悟二戰後馬丁尼莫勒牧師在猶太人墓碑上寫下的一段話,大意是:「當他們(法西斯德國納粹黨)追捕共產黨時,我不是共產黨,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追捕猶太人時,我不是猶太人,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追捕天主教徒時,我不是天主教徒,所以我們沒有站出來;當他們要追捕我時,已經沒有人為我站出來了。」為了明天的持續安寧,為了自己的權利不受侵犯,今天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關心別人的遭遇,去盡力譴責或糾正侵犯人權的行為,捍衛憲法。
—- 馮正虎《無罪申訴》致讀者

司法不公正是社會不和諧的禍根
—馮正虎狀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否能行使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在中國上海編輯出版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電子出版物《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犯罪嗎?但是在上海市這個獨立王國裡,法院就是敢製造,並一直堅持這個對抗中國憲法法律、公然侵犯人權的冤假錯案。

上海的法官為甚麼不能明斷這個簡單明瞭的冤案?2001年6月、8月的錯判,法官是為了維護行政機關的部門利益,當時中國還是一個「法律倒置」觀念盛行、沒有《行政性許可法》的時代。2001年11月13日馮正虎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作為一個無罪的囚犯,開始了漫長而艱辛的申訴之途。2002年 9月2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又一次作出錯判(2002滬高刑監字第42號),剝奪了馮正虎再審的司法救濟權利。2003年11月12日刑滿釋放後,繼續依法申訴。

本案例公開後,引起國內外人士,包括高層官方人士極其震驚,這是上海的恥辱。海內外網站紛紛報導。2004年12月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主管、檢察日報主辦的《方圓法治》雜誌發表《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一文,在國內外引起很大反響,國內最大的官方網站中國網、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網站、東方法眼、中國憲政等國內網站相繼轉載、海外的報刊及網站也作了報導與轉載。2005年1月上海市人代和政協的兩會上,就有政協委員以馮正虎的冤案質詢上海法院。2005年2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再一次立案複查馮正虎的冤案(2005滬高刑監字第19號),但並非真心實意地去依法糾錯,而是採用法院逃避法律追究的慣用手法:玩弄司法程序,拖延時間,企圖避過公眾輿論及人民代表的壓力,拖垮申訴人。一拖又是8個多月,在馮正虎的催逼之下,才於2005年10月17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二調解室由嚴軍、馬曉峰法官向馮正虎口頭通知:不予受理、維持原判。連一條有法律依據的理由也沒有,也不敢堂堂正正的發出一張複查結果的書面文件。法官為了維護法院的部門利益,再一次做虧心事,背叛正義與法律。

「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這是肖揚院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上海的法院是中國憲法法律的盲區,一直我行我素,既不公正,又沒有效率。這些法官的錯判不是業務水平問題,是法官不履行法官義務的問題,他背叛他必須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的誓言,他忘記了法官首先是法其次才是官,卻寧肯為了官位而背棄法律,官官相護徇私枉法,荒誕判決不怕世人恥笑。

在上海市遭遇冤案,只好自認倒霉。但是,現在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還在推行依憲治國、司法公正、和諧社會的方針,這是馮正虎及所有申訴上訪人的最後希望。因此,馮正虎不會停止爭取與捍衛中國公民憲法權利的抗爭,仍會堅持不懈地依法訴訟。而且,法律授予可能被宣告無罪的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以享有無限申訴的權利。

● 本申訴案相關法規 ●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

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7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份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5條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馮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漢族,研究生學歷
身份證:
現住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E-mail:fengzhenghu@hotmail.com
申訴人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二中刑初字第69號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滬高刑終字第127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對堅持錯案、不遵守憲法和法律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及審判本案的法官提起責任追究。

申訴請求

一、請求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保證中國法制的統一、保證上海市的「一府二院」遵守與執行憲法與法律,保障中國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二、請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督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撤銷上海法院違憲違法的上述判決與裁定,宣判馮正虎享用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是無罪的。

三、請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提請上海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違法錯判提起抗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十九條,要求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受害者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馮正虎作出賠償。由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錯判,造成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蒙受巨大財產及經營的損害,以及馮正虎蒙受三年冤獄在身體、物質、精神上遭受巨大傷害。

四、請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進行普法教育,法官不敬畏憲法法律、不消除根深蒂固的「法律倒置」觀念,上海就不會有司法公正,不要說糾正錯案,還會製造更多的冤假錯案。上海某些法官的認識觀念還停留在2002年之前,2003年以來胡錦濤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推進的一系列依憲治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新觀念、新措施、新法律對這些上海法官根本沒有觸動,他們為了維護部門的利益,仍然敢蔑視憲法及國家的法規,監守自盜。

五、請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對上海法院工作提出質疑,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以及在本案審判、複查中故意錯判的法官追究責任,啟動罷免院長、審判員的彈劾程序。這個簡單明瞭的案例在真相大白之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卻依然堅持錯誤,並拒絕了上海「兩會」代表給予他們自己糾錯的最後機會,公然不履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法官義務,背叛社會的正義,這表明他們一開始就是在製造侵犯人權冤案,這是犯罪。按培根的說法,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幾次犯罪。知錯不糾的法官就是在故意犯罪,不能讓他們去褻瀆法官這個神聖的職業。中國社會需要忠於憲法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是中國司法公正的希望。

事實與理由

《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ISBN 7-900609-33-4,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 《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ISBN 4-931548-98-9,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是中日兩國第一本研究與介紹12000餘家中國日資企業、4000餘家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上海市區縣及主要產業的電子工具書,編製技術是最新的,填補了國內對日資企業信息研究的一個空白,也是中日友好交流的結晶。

上述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後受到中日兩國有關機構領導人、企業、新聞媒體及讀者的一致好評。日本《東方時報》於2000年7月26日整版發表該報記者採訪上述電子出版物主編馮正虎的文章,稱譽上述電子出版物是架起中日經濟交流的彩虹。當時的上海市市長徐匡迪、上海市副市長周禹鵬分別來電來函稱讚。當年的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組辦機構根據市領導推出「以鳳引鳳」的措施來吸引留學人員回國服務,向編製本書的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倫公司」)及其它回國創業有成就的企業發出邀請。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的組委會主任就是現在的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天倫公司作為留學回國人員企業應邀免費參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年高新技術成果展,展示上述電子出版物。本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受邀請的留學回國人員企業僅12家,其中留日回國的僅3家,是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的亮點。馮正虎還被作為上海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者的代表應邀參加本屆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2000年10月17日的新聞發佈會,介紹回國創業的事跡及上述電子出版物,當日、次日上海的所有電視台都在新聞欄目上傳播。

但是,在博覽會落幕後的十五天,一個悲慘的命運降於天倫公司與馮正虎。2000年11月13日,馮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刑事拘留,接著就是逮捕、判刑,在上海市看守所、提籃橋監獄遭受三年冤獄。其罪行就是出版銷售了上述電子出版物。在同一個政府的治理下、在同一個城市裡、同一本電子出版物,僅相隔十五天就使作者經歷兩種截然不同的命運。這是甚麼世道?但是在中國上海卻是一個真實的淒慘故事。而且,這個簡單明瞭的案例在真相大白之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為了法院的部門利益,仍在冒天下之大不韙,背叛憲法與法律。這是上海的恥辱,也暴露了上海領導人的執政無能。

本案是一個小案,但是這個小案卻反映出中國的一些大問題,也是違憲違法審查的典型案例。所以,國內國外、上下左右、方方面面都在關注本案,申訴人也在堅持不懈地將官司打到底。通過申訴人的抗爭、公眾的評判、法官的審理,可以推動司法公正,爭取與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以及促進上海執政者改革司法不公正的現狀、進行政治文明的建設。

一、法官的審判依據是法律,還是黨政部門的指示或批文?

在提出本案的具體事實之前,首先要搞清楚法官審判的依據是甚麼?如果法官對「法律倒置」的觀念是根深蒂固的,認定黨政部門的指示或文件比法律大,那麼向法院申訴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連法院法官的設立都沒有意義,可以節約財政開支,把法院精簡成為黨政部門的一個科室。所以,現在大多數申訴人是直接上訪黨政部門或者向這些黨政部門的上級部門叫屈喊冤,這是人治社會的後遺症。但是,現在我們已進入法律時代,儘管還不是完善的法治社會,但已經有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可以依法對法官的審判行為予以制約與壓力,法官必須履行遵守憲法與法律的義務,這一義務就是規定法官必須依法審判,禁止以「紅頭文件」來取代法律。

上海法院的法官堅持錯判的原因,不是看不清事實,而是不願看法律依據與事實,甚至對中國出版方面的法規也不瞭解,只是記住在他們頭腦中已經扎根的「潛規則」,以為這些就是法的依據。所以,在申述事實之前,有必要先申訴一些與法律依據相關的基本認識問題。

1.中國公民是否有出版自由?

按照上海法官的認定推論,中國公民是沒有出版自由權利的。他們認定,一切出版物出版都要經過新聞出版局的批准,連具備出版資質的國家出版社也沒有出版權利,未經新聞出版局批准出版是違法的。這是上海法官的審判依據。因此,馮正虎編著的作品,沒有政治敏感的內容,也不涉及到國家規定的禁止內容,是一本普通的經濟類的書,而且是由國家的出版社(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一不高興出了一份「請撤項」的幾個字的批復,就可以把合法的書變成非法出版物,然後銷售非法出版物就是非法經營,與《刑法》的非法經營罪一個掛鉤,就可以送馮正虎進大牢。草菅人命就是這麼容易。上海的法官製造了一個中國沒有出版自由的鮮活例證,同時依靠這些冤案強化了他們的錯誤認定,繼續理直氣壯地製造新的冤案,他們會以為這個認定就是法律依據,也不去認真讀一讀中國的憲法與法律,是否有支持他們錯誤認定的法律條款。中國沒有一部法律規定,公民的出版物出版需要批准。事實上,上海法官認定的不是法律,而是行政部門長期以來違法行政形成的「潛規則」,是上海法官自己把這個「潛規則」認定為法律,而且又把這個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假冒貨,通過司法程序強加給整個社會。

2.中國有知識的公民都成了違法犯罪嫌疑人

有知識的中國公民(包括這些法官自己)都有可能在違法犯罪,或許中國有上億個違法犯罪嫌疑人。這不是一個驚人的假設,而是根據上海法官認定的「潛規則」作出的判定。從一般識字的工人、農民到大學生、科學家、作家都會創作一些文字性的東西,有的只是一張紙,有的是厚厚一本,贈送自己的朋友或者銷售給需要這些知識的人。在當今的互聯網時代,在網上寫幾句見解或發表一篇文章都是很自由的。這些作品的出版都沒有得到新聞出版局的批准吧。上海的法官或許與我一樣也是研究生畢業的,我們寫畢學位論文,請印刷廠製作幾十冊,然後贈送老師及親朋好友,這就是出版物的出版,而且還發行了,贈送也是屬於發行的。這些上海法官當時或許也沒有經過新聞出版局批准就出版發行了,我們復旦大學的研究生肯定沒有請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批,而是自由出版了。按照上海法官的認定,如果我有權力的話,也可以指派警察依法拘留這些上海法官,因為你們的論文出版未經新聞出版局批准是違法的,但發行數量不大,還夠不上犯罪標準,就免於刑事追究,關30天放你回家。這個司法程序肯定是公正的,但是這些上海法官也肯定會像我一樣依照憲法與法律推翻他們現在的這些認定。

如果不推翻這個違憲違法的「潛規則」,沒有法律信念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就會以此取代法律依據,隨時可以借非法出版的理由對公民進行拘留、逮捕、判刑、送進大牢。當然,法不治眾,這個「潛規則」也無法管制上億公民的出版行為,但它可以進行選擇性懲罰,你被它選中了,你就倒霉。越有文化、越有創作能力的公民越危險,他們離坐牢的邊緣太近了。

3. 在監獄中有一個相似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法官的第一義務: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但是,為甚麼還有很多法官在審判中背棄法官的義務?故意背叛憲法法律的是極少數,他們最終也會被追究,受到法律的懲罰。多數錯判的法官還是一個認識問題,他們不懂相關的法律,甚至根本就沒有鑽研過,一直把「潛規則」當作法律依據來運用,一旦他們認清真正的法律後,明知自己違法判決,就會感到違法的恐懼,最後會主動糾錯的。我相信這個現象,我在上海市提籃橋監獄就碰到一個類似的案例。

我是在美國發生大悲慘的同一天2001年9月11日,押進上海市提籃橋監獄服刑,開始了心靈煎熬與肉體折磨的地獄生活。在2001年11月12日在監獄裡首次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寄發申訴狀後,我與家人的通信就被中斷了,我提交給獄警檢查後轉寄的家信一封也沒有寄出監獄,當然給人大及司法機關的申訴信也被卡下不發,這時我開始關注犯人通信權利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也就是說,犯人可以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通信自由的權利,通信不受次數及對象的限制,與其他公民不同的只是有接受監獄檢查的限制規定,而且申訴、控訴信件還不受檢查。但是,獄警不是依法監管的,而是規定犯人一個月只允許寫一封信,信紙的頁數與通信的對象也有限制,如果犯人表現不好或不配合,就以不准與家人通信作為懲罰手段。這個違法的監獄規定代代相傳,爺爺警察傳給爸爸警察再傳給孫子警察,誰也懶得認真去學習一下1994年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關於保障犯人權利的條款,很少有犯人敢說警察違法監管,少數有文化的犯人讀懂《監獄法》,但誰也不願做皇帝新裝的寓言故事中的說真話的小孩,明哲保身,只要在獄中有個溫飽、不受虐待,也就無所謂通信不通信的權利,警察的話就是法律,哄好他就早日回家。這樣在監獄裡一些違法的規定久而久之成了習慣,習慣也就成了比法還硬的「潛規則」。假如我每月也有一封信可以通,或許我也會默認這個「潛規則」,但是官逼民反,我只好站出來挑戰獄警的違法規定,爭取與捍衛犯人的通信權利。

獄警幾個月壓下我的信不發,中斷我與家人通信,侵犯了我的通信權利,迫使我起來抗爭,索性每週寫一封,每封內容都不同,與妻子談我對人生、家庭、兒子這一代人等等看法以及讀書體會,負責監管我的中隊長是我這些信的第一讀者,他每次壓下這些家信,就是親手在摧殘人類最珍貴的親情。他會心安嗎?不怕半夜鬼叫嗎?或許他當時還在認為對不認罪的犯人就是要無情打擊。但是,他還是懼怕法律,不敢承認信是他扣壓的,還要編造各種理由,甚至還在冤枉郵局。儘管我明知我的信是寄不出去的,但我還是繼續寫,每週向警察提交一封,一直連續15封都被扣住不發,我就向這位中隊長提出書面的意見,闡明《監獄法》的規定及我的抗議立場。這位中隊長馬上找我談話,或許此時這位中隊長還認為他們的一貫做法肯定是有法律依據的,他拿起一本全國人大編的有關《監獄法》的解釋彙編對我宣讀,當讀到「個別監獄作出服刑人員一月只允許寫一封信的規定是違法的,應當糾正。」這一句時,立即打住,隨口就說:「馮正虎,還是你講的對,以後你寫信不要寫申請了,寫好交給我,我就轉寄。」當時,還有一位獄警也在旁。應該表揚的,這位中隊長還是敬畏法律的,知錯改正也快。當然,他的觀念轉變了,他的上級的觀念還沒有轉變,我的信轉到大隊時還是被壓住,又是幾個月。我就向大隊的領導寫信,嗣後直接把我的控告信投進監獄長的信箱。2002年4月底監獄長派代表與我對話,表示堅決執行《監獄法》、立即糾正違法的錯誤做法,並詢問我對相關責任人有何處理要求。我回答,不打算追究相關責任人,只要能還我的通信權利就可以了。一場持久半年多的抗爭就這樣結束了,2002年5月我與家人的通信才開始暢通,被扣押的信也連續重新寄出。我依法獲得了通信的權利,其他犯人的通信權利也有希望得到法律保障,當然上海市提籃橋監獄糾正了獄警的錯誤做法,可以獲得依法行政的好聲譽,有希望成為中國的模範監獄。

在監獄裡我作為囚犯親身經歷了爭取與捍衛犯人通信權利的抗爭,與在監獄外我作為一個自由的公民在爭取與捍衛出版自由權利的抗爭作比較,兩個案例幾乎一樣,都在爭取與捍衛憲法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前者是囚犯對獄警的抗爭,後者是自由公民對法官的抗爭,獄警比法官的法制觀念強,知錯就改,法官還在堅持錯誤。

4.中國憲法與法律保障中國公民的出版自由

中國憲法已表明,國家保障人權。現在,應該是清源正本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權利的一部具體法律。中國的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門卻在隨意侵犯個人、單位的出版權利。新聞出版局應該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是政府有關新聞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門,有建議權,管理權、督促權、處罰權、但它不應該是新聞出版專賣局,可以壟斷新聞出版業務。新聞出版局沒有批准著作權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權力,也沒有許可著作權人或國家批准設立的出版社對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發行的權力,現在新聞出版局持有的這些權力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非法行政行為。而且,沒有發行權的出版自由是虛假的。出版社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均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得以保障。而且,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七條指出:「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發行。」《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版單位可以發行本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評判一部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標準應當是法律,而不應該是依據新聞出版局的主觀「鑑定」或「批復」。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會因人因地而異,其結果導致冤案層出不窮,盜版等非法出版物禁而不止。其實,在中國已有一條統一的法規標準,即《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只要作品的內容不違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禁止條款,作者就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無論著作權人自己印製的作品,還是沒有書刊號的作品,都可以公開發行,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享有著作的收益權,但有了收入一定要照章納稅。主管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必須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法律的制約,歸還原本就屬於公民的權利。

當然在美國、日本等民主國家裏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的範圍比中國更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版反對執政黨、政府的書,沒有誰敢違憲去追究作者或禁止出版這類書,執政黨與政府也沒有把這當一回事,讀者可以自由選擇閱讀支持或反對執政黨、政府的書,並發表自己的意見,與中國相比,他們更不會輕易受到鼓動;在輿論和出版自由的社會裏,公民更加理智與冷靜。

5.中國憲法的公民權利為甚麼沒有認真貫徹?

中國是一個「法律倒置」的觀念盛行的社會,行政部門的批復,甚至政府官員沒有法律依據的個人講話,都會高於法律,成為「上位法」,久而久之人們也習慣了,法律擱在天上,遺忘了,「潛規則」卻成了人們普遍遵守的「法律」,有人真的要出來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時,行政部門某些官員反而會追究他違法,司法部門的某些法官也會判他有罪,連一些專家都會認為行政部門的批復是「上位法」,這是一個普遍存在又被默認的「違憲違法」現象。侵犯公民出版自由的本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會漸漸改變這個「法律倒置」的觀念,使行政機關在憲法法律的制約下行政,限制國家機構的權力,保障公民的權利。

由這種「法律倒置」觀念支配的政治體制不僅使地方政府無法無天,隨意侵犯公民的權利,也威脅到國家法制的統一、中央政府的權威,使國家始終處於不穩定中,有分裂的傾向。現在的地方割據不再表現為武裝割據,而是法制割據,法院成為地方政府的附庸,一切卑鄙的勾當都可以「法律的名義」進行,而憲法與法律卻被虛化了。因此,中共總書記胡錦濤一上台的第一招就是全民學習憲法,力圖樹立憲法的權威,以依憲治國來制止地方的分割,統一國家法制。2004年12月初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工作委員會付主任李飛也在官方《人民網》的強國論壇上向全國人民呼籲公民可以檢舉違憲違法的法規。同時,國內的公民維權運動開始興起,公民在爭取與捍衛自己的憲法權利過程中,樹立了憲法與法律的權威,迫使國家機關、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也促進整個社會開始糾正「法律倒置」觀念。

法官必須與時俱進,率先拋棄「法律倒置」觀念,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第一義務:嚴格遵守憲法與法律。

6.國家(官僚)本位是司法公正的最大障礙

導致這起冤假錯案的根源就在於以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取代國家的法律法規。沒有法律規定:出版物出版經過出版社批准後,還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法律為有關部門「傾斜」之後,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便隨之滋生,同時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遭到破壞。在對於天倫公司立案偵查、起訴、一審的審判中都很模糊地指控,天倫公司違反國家規定。直到二審的裁定書才比較清楚地指控,天倫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的批准……。」這種認定表明,對天倫公司的刑事追究一開始就錯了。違反國家規定的定義已在《刑法》第九十六條作了嚴格的規定。天倫公司根本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均是法人,也必須遵守國家規定。如果法官公正地將個人與國家機關處於平等的訴訟地位,就不會迷信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而且首先要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這樣大部份冤假錯案就可以避免。因此,國家必須要尊重與保障人權,法官必須要樹立司法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7. 法律條款的粗疏與司法的行政化是司法不公正的基礎

在法律時代,背叛正義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這類技巧無非兩種,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證據。權力機構不受制約,法律就會成為權力者掌中的玩物。沒有忠於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華而不實的裝飾品。只需要有偏記、偏寫、偏聽的技巧,也可稱「一半原理」,就能輕而易舉地製造一個冤假錯案。在審訊時,記錄一半供述;在寫起訴書時,拼湊一半證據;在一審時,偏聽公訴人的這一半,忽視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審時,偏聽一審判決的這一半,不聽上訴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辯解、上訴、申訴的權利,司法工作人員可以不記、不寫、不聽,其結果偏聽則暗,冤假錯案就定局。

本案運用的《刑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中的「其他」給司法解釋留下立法的空間,而司法解釋中的「其他」又使司法行政化有了空隙。《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電子出版物顯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至第十條規定的非法出版物。那麼,認定它是其他非法出版,又有誰來認定?依據甚麼法律法規?判定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司法審判權屬於法院,還是出版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還是依據出版行政機關的部門意志?如果法官的審判偏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他就會偏信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或鑑定報告,照單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使法院實際上會成為行政機關的附庸。在法律社會裏,法院沒有負起最具權威的獨立司法審判機關的責任,就會淪落為地方行政部門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當斂財的幫兇,致使國家的統一法制分崩離析,褻瀆法院的尊嚴,詆譭法律的權威,社會正義與司法公正難以實現。

8. 甚麼是犯罪?

犯罪一定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已明確規定了犯罪的定義。因此,不危害社會的行為肯定不是犯罪,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就更不能認為是犯罪。事實證據證實,天倫公司及其他參與單位均是各自分別具有製作出版複製銷售電子出版物營業資格的合法單位,並按憲法、公司法、合同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行事。上述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銷售,沒有危害社會,也根本不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秩序,而是有益於社會,有益於吸引外資,有益於精神文明建設,有益於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這就是無罪的客觀基礎。因此,這一案件的所有參與單位都不會受到刑事追究。但是,法律為有關部門「傾斜」之後,司法不公正的問題便隨之滋生,同時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遭到破壞,就會出現一個極其不正常的現象:唯獨天倫公司與馮正虎受到不公正的刑事追究。

二、本案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1.根本不存在天倫公司「非法製作5000張《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電子光盤」的事實

《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是由馮正虎主編、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製作、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天倫公司與同濟大學出版社於2000年3月22日簽訂《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並按合同規定於2000年4月中旬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交了該電子出版物的樣盤。2000年4月28日經同濟大學出版社審校同意出版後,同濟大學出版社即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提出對該電子出版物備案的審核申請。2000年4月30日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將書號與電子光盤複製要求的書面指示送至天倫公司,並由天倫公司代理委託其它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加工。天倫公司於2000年6月初委託上海鐵道大學信息化研究所複製該電子出版物的光盤,嗣後上海鐵道大學信息化研究所所長王景銘委託江蘇新廣聯光盤有限公司複製加工上述電子出版物光盤(裸盤)。天倫公司於2000年6月20日收到同濟大學出版社轉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請撤選”批復,此時木已成舟,該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已成為事實。電子出版物不同於以紙介質的出版物,出版社向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備案的電子出版物不是計劃書或未製作的文稿,而是電子出版物的樣盤,片刻即可以複製成品。

根據申訴人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而最新獲悉的證據(即,同濟大學出版社關於《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CD-ROM)的出版申請),證實同濟大學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CD-ROM)的出版。這份證據明確記載:《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對上海市改革開放成果的對外宣傳、經濟發展具有一定作用。本光盤由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製作,經審查和檢測符合出版要求」。並根據《電子出版物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書的規定,雙方都可以聯繫複製單位,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將書號與電子光盤複製要求的書面指示送至天倫公司,也就授權天倫公司代理委託其他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加工。

請注意的是,天倫公司是製作單位,即電子書軟件及樣盤的製作,而不是光盤複製單位,這些電子出版物的光盤(裸盤)是江蘇新廣聯光盤有限公司複製加工的。所以,根本不存在天倫公司「私自製作光盤」(判決書)或「非法製作5000張《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電子光盤」(裁定書)的事實,在《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複製出版過程中,天倫公司與馮正虎沒有一點過錯,更談不上違規犯法,而是在盡一個著作權人的義務。

2. 馮正虎、天倫公司依法享有自己作品的人身權與財產權

沒有法律規定:出版物出版經過出版社批准後,還需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同濟大學出版社是國家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二章「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的規定批准設立的國有出版社,應當具備出版物出版的資格與權利。《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是由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具有電子出版物的專用中國標準書號:ISBN 7-900609-33-4。而且,天倫公司與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合作出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均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的。馮正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上述電子出版物的主編。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馮正虎享有出版自由的權利,可以出版上述電子出版物。而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馮正虎、天倫公司是上述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人,應當依法享有自己作品的人身權與財產權。同濟大學出版社享有《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的專有出版權。中國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行政機關不可以隨意侵犯上述個人、單位的出版權利。上述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人及其權利不僅在中國,即使在《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等國際條約的成員國裡都將受法律保護。

3.對於「名錄性質」的出版物不是實行審批制,而是實行備案制。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1997年10月10日新出圖(1997)860號《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簡稱《辦法》)已明確規定。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責職是審核,並非備案單位,備案的責職是國家新聞出版署。審核在先,備案在後,審核又是備案的要件。在馮正虎狀告上海新聞出版局的訴訟中,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答辯狀也證實它是在審核。審核不是審批,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不具備審批權,而是將審核的意見一併報送國家新聞出版署,無論審核意見如何都應當與其它備案要件一併上報國家新聞出版署備案,由國家新聞出版署對出版社的「備案申請予以答覆或提出意見」。在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程序中,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無權作出不准出版的批復,即使有不同意出版的審核意見也應當上報,不將審核意見上報,並以「撤選」的決定使出版社無法進入備案的程序,這就是行政不作為。根據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答辯狀證實,由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官僚主義作風,致使《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電子出版物根本就無法進入備案程序,其結果使馮正虎、天倫公司與同濟大學出版社的出版權利都受到侵犯,使一個正常的出版過程扭曲了。依據法律法規,公民與出版社的出版物出版本來就不需要批准,因此,根本就不存在「馮正虎在尚未獲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出版批准」(判決書)或「天倫公司在該電子出版物尚未獲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出版」(裁定書)的事實。實際上,這是一個重大選題未經備案就提前出版的問題。我們回國創業只知道中國的法律,卻不懂中國官場的「潛規則」,其結果無意中得罪了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埋下這起冤假錯案的禍根。

4.未經備案出版屬於重大選題範圍內的出版物,僅是適用行政處罰,而不適用刑罰。

的確,同濟大學出版社是有過錯的,它按照出版慣例辦事,而沒有遵循《辦法》行事。四年之前,出版社也未分清《辦法》中的審核與備案階段,以為申報給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審核就是備案了,就可以進入出版流程,實際上大多數出版社也是這樣操作的。姑且不論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批復是否有錯誤,同濟大學出版社的申報未進入備案程序就發出書號,導致出版的事實,這是違規行為,也使著作權人受到傷害。但是,依據《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出版單位即使未經備案出版屬於重大選題範圍內的出版物,僅是受到行政處罰,而不適用刑罰。因此,至今也沒有追究同濟大學出版社的任何責任。但是,作者卻做了替罪羊,還要遭受刑罰。這個審判公正嗎?

5.依據憲法法律,著作權人出版自己的作品理應是合法的。

著作權人出版自己的作品也是非法的嗎?誰來保障《憲法》第35條的公民權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的著作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公民及出版社的出版物只要沒有涉及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規定的禁止內容,都應當受法律保護,是合法的出版物。根據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答辯狀,知道了當初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不准《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出版的批復理由,暫且不評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依據是否正確,但是可以證實《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出版法規。《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是一本有益於社會、有助於中日經濟交流、有利於中國對外開放的正版電子書。其內容亦符合國家出版規定:(1)沒有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內容;(2)沒有國家機密與商業秘密;(3)沒有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因此,即使同濟大學出版社在重大選題備案時有過錯,《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仍然是一本合法的出版物,著作權人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6.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鑑定報告》是偽證

在本案的審理中,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作為本案的直接關係者沒有依法迴避,反而充當了鑑定人的角色,它的鑑定立場也就無法公平、公正。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鑑定報告》證實,《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電子出版物是非法出版物。這是一份歪曲事實、以「紅頭文件取代法律」的偽證,沒有法律依據與事實證據。這份《鑑定報告》不僅誤導法院審判,而且還直接侵犯了馮正虎、天倫公司、同濟大學出版社的著作權,並導致馮正虎陷入冤獄、被剝奪人身自由三年。因此,應當予以撤銷,並重新鑑定。以偽證為主要證據的判決也應當再審。

而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而且,第三十一條規定:「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鑑定人作了更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四)控辯雙方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一)可以申請……鑑定人迴避」;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鑑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鑑定結論」,「鑑定人在說明鑑定結論前,應當在如實說明鑑定結論的保證書上簽名。」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四十九、第一百五十六條均涉於鑑定人。據此,鑑定人必須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如果是指定單位進行鑑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一百二十條也作了明確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同樣適用迴避制;鑑定人必須在鑑定結論上簽名。而且,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未傳本案關鍵證人(鑑定人)到庭接受法庭和控辯雙方質證。因此,上海新聞出版局的《鑑定報告》根本不符合作為證據的鑑定之必備的法定要件,因而依法無效,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7.經營數量的評判錯誤

天倫公司是《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人,應當享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財產權,並根據《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第八條「甲方(天倫公司)可在乙方(同濟大學出版社)銷售的渠道以外的各類渠道銷售。」所以,天倫公司銷售了《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160盒,《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66盒,共計226盒,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7.8萬餘元。而且,均已依法納稅。如果這也是非法經營行為的話,經營數額7.8萬元,電子出版物226盒,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即,經營數額在十五萬至三十萬以上的,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第十三條規定相去甚遠,根本不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追究故意錯判的法官責任

1.為甚麼屢次被剝奪再審的司法救濟權利?

在一審、二審審判時申訴人已提出證實天倫公司與馮正虎是無罪的證據,但是當時未被法官採信,在判決書、裁定書中都被遺漏了。而且,在2005年1月的上海「兩會」上我再一次提出的申訴狀裡增加了由狀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獲得的新證據,例如《同濟大學出版社關於《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CD-ROM)的出版申請》及被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答辯狀也反證當年《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被禁止出版的原因不是出版物的內容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等等,這些新證據的出現使當時「未被採信的證據」可以採信,而且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判決。再一次證實,原審法官對本案的審判不僅在證據運用上錯誤,在法律適用上也是錯誤的。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應當決定再審。

但是,自申訴人提出申訴至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再堅持原判,逃避再審的責任。法官為甚麼不能明斷這個簡單明瞭的冤案?2001年6月、8月的錯判,法官是為了維護行政機關的部門利益,當時中國還是一個「法律倒置」觀念盛行、沒有《行政性許可法》的時代。今天真相大白,法院為甚麼仍然堅持錯判,一再剝奪申訴人的司法救濟權利?法官是為了維護法院的部門利益。一旦冤案糾錯,原審法官就要承擔錯判的責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也是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因此,法律的權威往往會被法院部門的權威所取代,法院利益也就高於錯判受害者的利益。這就是申訴人立案難、申訴難和申請再審難的根本原因。

2.司法不公正是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禍根

在有法律的社會裏,法院是解決個人、團體、國家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的最終裁判所,也是保證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法院是法律實施的裁判者,它的權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礎上,無論是依法審判,還是依法糾錯,都是在增強法律的權威,同時也在提高司法部門的公信力。法院是冤假錯案的製造者,也是冤假錯案的清除者。

2001年11月我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起,五年來我一直期盼,在上海能遇到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這是上海司法公正的希望。在獄中的《申訴狀》裡還寫道,「一個人、一個機構、一個國家不可能不犯錯誤,但是如果機體是健康的,沒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動康復的機能,犯了錯誤就會改正。」但是,我的努力或許是徒勞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已不是一個講道理的地方。

不公正的司法審判使當事人蒙受冤屈、淪落牢獄,同時也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使法院失去公信力。而且,沒有公信力的法院又堵死了受害者的司法救濟途徑,逼迫受害者在法律途徑外尋求公正,奔向黨政機關,到北京喊冤,威脅到社會的穩定。司法不公正是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禍根。

如果法院都不顧法律的權威,只是顧及本部門或個別法官的利益,堅持錯案或拖延受理申訴,那麼這個社會就沒有公正而言。沒有司法公正,就沒有法律權威,人們只能在沒有法律秩序的社會中衝撞,用權力金錢或身體去維護或追求自己的利益,這樣的社會能持久穩定嗎?人人之間會有和諧嗎?無論是高官厚祿之士,還是山野的草民,都會禍在旦夕,沒有安全感。

3.為甚麼要追究參與本案審判、複查的法官的個人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沉德詠副院長在他主編的《審判監督指導與研究》一書中寫道,「法院是最講理,最講公正的地方」。是的,因為在這個地方,有尊重法律、兼聽則明的法官,是他們主持公道,保證司法公正與效率。但是,如果法官的素質低下,甚至背叛法律,這個地方還會講理與公正嗎?因此,社會學創始人愛爾裡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義最終的保障。」法官的職業是神聖的,法官必須對社會公正負有不可推卻的責任,在西方民主社會裏法官審判時也會受到強權的壓力,但是既然您是選擇法官這個職業,您必須堅守法官的操守,為忠於法律奉獻,否則您可以選擇其他職業。

一個作者編著出版一部公認的有益社會的作品居然在上海要遭受三年刑罰,這是千古奇冤。而且,本案情簡單明瞭,不公正的審判顯然是違憲違法的。現在本案例已在國內外公開,或許除了與本案錯判有利益關係的司法部門的幾個相關人還在堅持錯判,所有公眾(包括有良知、有法律信念的法官等司法人員)都已認定本案是冤案,平反是個時間問題。

所以,本案不是一個普通的錯判,而一開始就是一場權權交易的徇私枉法,法官在這場交易中背棄了法官必須遵守憲法與法律的第一義務,成了草菅人命的幫兇。如今真相大白,有些法官還在奉命做幫兇。複查的錯判已不再增加受害人的個人傷害,而是在危害法律的權威、威脅司法的公正、破壞社會的和諧、維持上海的負面聲譽。

無任業務水平低,還是屈服於權勢的壓力,法官作出錯判都必須承擔個人責任。對於財產相關的錯判,是可以糾錯的,對於受害者也能得到賠償;但是,對於人身自由、生命相關的錯判,實際上是無法糾錯的,受害者失去了生命或人身自由的時間是不會再恢復了。因此,對於刑事、行政審判的法官有更高的要求,必須嚴厲追究法官的個人責任。為了維護法官的聲譽與公信力,無法與受害者及其代理人達成諒解的法官,必須被清理出法官的隊伍。

提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罷免本案審理中違憲違法、故意錯判的法官的審判員職務,並責成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0日通過的《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處罰相關責任法官。

4.提議上海市人大彈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

「公正與效率是二十一世紀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這是肖揚院長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是獨立王國,可以不要公正,不要效率?一個情節簡單的冤案,申訴至今已有四年多,還沒有一個公正的結果,既無公正,又沒有效率。本案的錯判及申訴的過程典型地反映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現狀。

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在2004年2月11日的全市黨政負責幹部大會上,說得很好,「從當前上海改革發展穩定的實踐看,法治建設面臨的一個重要新課題,就是如何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維護司法權威,不是簡單地維護司法部門的權威,而是要通過促進司法公正增強法律權威,真正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到實處。」但是,這位上海最高領導人的話是一張空頭支票,連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也不把他的正確意見當一回事,照樣我行我素,為了維護司法部門的權威及個別法官的利益,可以不顧法律的權威,堅持錯判,誰也沒有辦法。
(註:陳良宇已於2006年9月24日被免去一切職務,是一個善於做秀的貪官污吏。)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2003年11月主政以來一直在推動依憲治國的政治理念,從第一招的全民學習憲法到20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已開啟一個從國家官僚本位回歸到個人權利的時代,尊重憲法、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無法律就無行政、法無明令禁止即自由的觀念已逐漸成為中國社會的主流文化。但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似乎是中國憲法法律的盲區,不受中國法制觀念進步的影響,它的一些法官的觀念仍停留在2002年的水平,依然固執地為上海行政部門的違法行政買單。

滕一龍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責任。因此,提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彈劾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滕一龍,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7日頒布《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定(試行)》第四條(一)、第六條罷免滕一龍的院長職務。

綜上所述,本案是違憲違法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保障中國公民出版自由權利與司法公正的重大問題,因此申訴人特此依法向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常務委員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常務委員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履行保證憲法法律實施的監督職權,保障上海市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國共產黨上海市委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申訴人:

2006年6月18日上海

附件:

1. 原一審判決書、二審裁定書及駁回申訴通知書 各1份
2. 書證9份
(1)馮正虎冤案的概況 1份
(2)來自上海市市長的稱讚 1份
(3)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書 1份
(4)同濟大學出版社關於《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簡體版》(CD-ROM)的出版申請 1份
(5)同濟大學出版社書號及其書面指示 1份
(6)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批復(2000年6月) 1份
(7)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
備案辦法》 1份
(8)《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中文版的宣傳廣告單 1份
(9)《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中文版/日文版在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上獲得一致好評與作者遭受冤獄的圖片。 1份

需要詳細瞭解馮正虎的案例及護憲維權的文章,請瀏覽:
中國官方網站中國網刊登的文章: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726184.htm
馮正虎的個人網站:護憲維權 http://www.tlchina.com/fzh/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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