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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A健保 認罪緩起訴 不認罪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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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徐夏蓮、楊政郡/台中報導〕醫師違反健保合約規定,被健保局行政懲處後,又被中市衛生局移送地檢署偵辦,上一波有五十餘位醫師認罪獲緩起訴附帶義診,最近一波卻有十餘位醫師獲不起訴。一樣是違反健保合約,卻出現認罪緩起訴,不認罪不起訴,完全不同的結果,讓中市醫界議論紛紛,有醫師質疑認罪難道真的錯了?

台中地檢署表示,個案的證據不同,認定就不同,不承認而被起訴判刑的案例也不少。

據了解,上一波違反健保合約規定的五十餘位醫師,被依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移送,獲得檢方緩起訴,附帶義診八十至一百六十小時。

最近另一波十餘位同樣違約的醫師被檢方偵辦,卻獲不起訴。此波醫師當初係因涉及未釋出處方箋,卻申報釋出處方箋的費用,或是重複刷患者健保卡等。健保局中區分局調查時,違約醫師曾提出辯解,不過未獲採信,健保局給予停診、罰錢等處分。事後違約醫師卻又被台中市衛生局依偽造文書罪嫌移送檢方偵辦,醫師們認為行政處分就算了,刑事部分則絕不認罪。

檢方:訪查不能當證據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健保局業務訪查人員,不具犯罪偵查職務,他們訪查紀錄與刑事訴訟法相違,訪查紀錄應不具證據能力;而且訪查人員誘導式問案,證人僅以書面代替當庭陳述,這種審判外的陳述不得做為證據;且行政罰與刑事罰,構成要件並非全然相同,查無任何積極證據,在罪嫌不足下,應予不起訴。

醫師:前後兩套標準

出現不同偵查結果,中部醫界不解在不起訴書中,不採用健保局人員訪查紀錄,認為是審判外陳述,可是在認罪的緩起訴書中又採用,這是互相矛盾的兩套標準。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宏謀指出,健保局的訪查紀錄屬於行政調查,在審判上是屬於庭外陳述不能採為證據,這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在不起訴書中檢察官引用此見解是正確的。但是訪查紀錄在偵查中不能當證據,卻可以當資料參考,如果與被告供詞相符時,就是有價值的資料。

檢察官不諱言指出,部分訪查紀錄指述具體明確,部分則含糊,如果此時被告認罪,供述又與訪查紀錄相符,就不會繼續偵查,如果不認罪,檢察官啟動偵查動作,還是查無具體證據時,同樣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醫師被移送法辦 健保局、衛生局互推責任

〔記者徐夏蓮/台中報導〕台中違反健保合約規定醫師命運大不同,健保局中區分局與中市衛生局皆表示,檢方對同一類事情,會做出不同的認定,行政機關只能尊重,不便發表意見。不過,針對違約醫師不論輕重,中市都移送法辦,衛生局雖有其考量,但造成醫界大反彈的現象,健保局表示將會作整體檢討。

健保局中區分局經理陳明哲說,將這些違約已受處罰醫師,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的案件,都不是健保局中區分局移送的,而是中市衛生局移送的。

陳明哲表示,當時健保局會將查獲違反健保合約規定案件的副本知會衛生局,是依據健保法的規定,其實中區分局如果發現違約醫師另涉刑責,會交由總局處理,由總局決定是否移送法辦,中區分局副本知會衛生局,只是要其再查是否有違反其他醫療法規。

台中市衛生局長林登圳表示,不是衛生局「愛移送」,而是有人向台中地檢署提出自訴,地檢署二度來函,要求將違反健保合約規定的醫師移送地檢署,衛生局才不得不將醫師全部移送,以免衛生局也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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