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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慶祥:檢察官嘲諷羞辱被告顯露自己不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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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二十八日電)是否支持國務機要費公訴檢察官張熙懷,引起檢察官論戰,檢察官改革協會靈魂人物賴慶祥今天在法務部檢察官論壇上表示,別人要把檢察官妖魔化當然是不義,但是我們自己(檢察官)也在造神,難道就是智慧嗎?檢察官是要以證據說服法官,而不是在法庭上嘲諷、羞辱被告。

支持和反對張熙懷的檢察官這幾天在檢察官論壇筆戰,賴慶祥今天也在檢察官論壇上說出自己的看法。他說,反對抹紅,但也請停止造神的「抹白」運動,並儘可能於公訴開庭時減少多餘的言詞或動作,他提出幾點意見。

一、檢察官是公務員、公職、公器、任何人包括民意代表及媒體都可以檢驗,檢驗的手段不忠厚、不道德或違法,我們都可以視具體情況、或被動式的自衛,如發表聲明、連署支持等,也可以主動提出刑事上誹謗的告訴及民事侵權賠償。

二、別人要把檢察官形塑成魔鬼,妖魔化,當然是不義,但我們自己 (檢察官)也在造神,難道是智慧嗎?如果認為造神是對的,可能只表示我們「非愚即蠢」。

三、我們自己在庭外以言詞批評某政治人物或公職或民代或同事時,可曾想過那可能也是妖魔化?也是一種「抹」?無論是抹紅、抹黑、抹綠、抹藍、抹橘或造神運動,或是人格潔癖等的「抹白」,都是抹,我們比別人高明、高尚?

四、公訴檢察官除非要使用人格證據來彈劾,否則奚落、嘲諷、羞辱對造或證人或辯護人都是多餘的。因為除了顯露自己的不厚道外,更可能促成要說服的對象─審判長的反感,且絕對會產生與對造及其辯護人之多餘對立,更嚴重的是使旁聽或透過媒體知曉的人懷疑公訴人的公正性、客觀性。

五、公訴準備程序以及交互詰問過程不是去「羞辱」、「嘲諷」、「奚落」被告或證人或辯護人,是以證據及對證據的解讀、論告去攻擊對方的抗辯、去說服「事實的認定者─法官」,不是去攻擊對方人身的人格。只有將「人格」當證據用,或量刑事實陳述意見時,「人格」才會被提出來當成一種證據方法。

賴慶祥是司法訓練所二十八期結業,在屏東擔任檢察官時被視為改革派的檢察官,一九九六年底,當時的法務部長廖正豪進行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檢察官集體性無預警調動,賴慶祥也在名單內,當時被視為是對改革派檢察官的打壓。檢改會成立時,賴慶祥扮演靈魂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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