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李老太為兒伸冤 腰被惡警打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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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馮長樂採訪報導)正躺在北京醫院呻吟的李老太,想起被警察打斷腰的恐怖經歷,氣就不打一處來。她說:「兩個警察像裝柴禾一樣,把我往警車裡強塞,致使我脊椎壓縮性骨折,我是活生生的人,不是個物件,這些個警察真是喪天良沒人性,我現在生不如死啊!」!

提起北京上訪的李老太真是遠近聞名。不僅訪民、冤民認識她,就連法院、檢察院、政法委員、公安局、派出所警察聽到李蘭英三個字就發楚。7年來李老太風雨無阻為兒申冤,她維權和平上訪足跡遍佈各個信訪角落,從沒向高官彎腰低頭過,原本硬朗的身子骨,腰被打斷,想到今後也許將在病床上度過餘生悲從中來。

(大紀元)


她對記者說:今年頭過年的1月24號上午,當我再次踏進崇文區區政府大樓慾見區人大代表時,卻被崇文公安分局警察強拉到戶外,我看到門口有一輛警車,周圍有6-7個警察,這時走過來一個便衣、一個警察,都是20-30來歲的,他們一句話不說,上來就公然對我這個年過7旬的老太太動武,他們對我拉、扯、拽、打、撾、抻,抱頭抱腳,掐脖子擰腿,我拚命爭脫,死也不上警車,兩個警察費了好大氣力,把我抬到警車門前,我奮力掙扎,我都到了垂死掙扎的地步了,他們把我臉朝下往警車門上摔,我趴在車子的台階上,車上的警察使勁往上拖我,車下的警察使勁的揣我,當時我渾身巨痛,動彈不了。他們把我強行拉到體育館路派出所,我下不了車,腰部巨痛,我明顯感到我的腰出問題了,身子也不聽使喚了。我說:你們把我送醫院去,你們把我打傷了,送我到醫院去。警察拒絕。

在派出所裡我足足呆了4個小時,所長還想推卸責任,不承認我是被警察故意打傷的,還找我的孩子讓他們接我回家,我堅持不送我到醫院我就不回家,就在你們這裡住下了,不給我看病,我就不離開派出所!我早上出來好好的,現在動換不了,不是你們幹的,還有誰?!我要告你們非法抓人,故意傷人!我是一條老命了,你們看者辦吧!

(大紀元)


無奈所長吩咐警察送我到北京醫院做身體檢查,結果醫生診斷是「脊椎壓縮性骨折」,要動大手術,手術費至少5萬元。在我和子女的強烈要求下,派出所才出了5萬元給醫院,初八那天,我住進了北京醫院。

現在我住上了醫院,等待手術。這些天吃喝拉撒都在床上,身邊離不開我的子女,他們來日夜輪流來照顧我。太麻煩我的孩子了。以後的日子我身體將是甚麼樣,我不敢想,我不能連累我的孩子們。

李蘭英表示:這些年上訪,舊帳沒清算,又添新帳。他們太不把我們當人了,太沒人性了。看看手術的情況吧,只要我還能站起來,還有口氣,我跟他們沒完沒了!

(大紀元)


附:李蘭英控訴書一封

捨老命為兒伸冤
——交通事故誰之過

我叫李蘭英, 女 今年75歲,住北京市崇文區培新街東廳胡同13號。

我兒子被出租司機呂文鋼醉酒超速開車撞死至今已六年多了,六年來,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違法作出的「責任認定」,卻難以得到糾正。這究竟是為甚麼?有人說是公安局局長馬振川從中搗鬼。六年來,公安局不准我們上訪,警察違法看管我,還曾六次打傷我。我已是七十多歲的人了,公安局這樣對待我,還算人嗎?回想我兒子的殘死,就止不住老淚縱橫。

1999年2月24日下午4時許,劉海澤與同科幹部周維民公幹後返局,騎自行車正常行至青園路時,在距道路右側的局機關不足100米處,被對面疾駛的出租汽車撞死。自行車被撞出18.3米,汽車撞人後又前行了15.5米才停住車。駕車司機便是北京南北出租公司的呂文鋼。

長青園路位於北京龍潭湖西湖,是沿湖多灣的盲區路段,路寬6米。適逢市政部門破路舖設下水管道,道路兩旁堆放著水泥管等用料,使得該路可使用的寬度僅為4米左右。事故現場即在路的轉彎處。

據崇文交通支隊測定和市交通管理局血液檢驗報告:呂文鋼駕車時速52公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2㎎/100ml.根據酒精(即乙醇)中毒檢測標準:呂文鋼屬醉酒。

暫且不談呂文鋼駕車超速行駛,也不談呂文鋼和醉了酒,單憑其酒後開車這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飲酒後不准駕駛車輛」之規定,呂文鋼即須承擔百分之百的事故責任。但是,本應公平、公正、嚴格執法的崇文交通支隊並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及崇文檢察院,卻置國家法律和交通法規而不顧,蓄意袒護肇事司機。

一、 崇文交警作假舞弊、瀆職犯罪

事實之一:崇文交通支隊楊志才、李長明二人勘察事故現場時,利用職權蓄意隱瞞事故路段正在施工及實際路況,在其繪製的事故現場圖中,將實際只有4米的路寬標為6米;將本是連續拐彎的盲區路段畫成筆直的城市道路。(有地稅局當事人周維民作證)

事實之二:《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行駛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最高時速不准超過二十公里」。但是,崇文交通支隊副隊長孫寶清卻以事故路段沒有設立道路交通限速標誌為藉口,認定呂文鋼沒有超速行駛。

事實之三: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1條第3款第2項規定:酒後駕車肇事須從重處罰。

呂文鋼醉酒後開車既使不肇事,依據《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以及北京市的有關法規的明文規定,也須受到拘留15天、吊扣駕駛證和罰款等處罰。但呂文鋼肇事之後,崇文交通支隊只是留呂文鋼在隊裡醒了醒酒,當晚就讓其逍遙回家。

事實之四: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可是,在崇文交通支隊1999年3月1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卻將北京市關於酒後開車發生交通事故,須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硬性規定置之度外,楞是要無過錯的死者劉海澤與醉酒且超速開車的呂文鋼負同等事故責任。

二、 遮羞護短交管局

我們不服崇文交通支隊的責任認定,於3月19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行政復議。市交管局雷厲風行,第二天就做出了復議決定。經辦案民警王兵、王江寧在這份重新認定決定書中信口雌黃地道:「此事故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具備,法規適用正確,責任認定適當。」

三、 莫名其妙檢察院

1999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預審處通知我們:呂文鋼被依法逮捕。7月8日,崇文區檢察院起訴科的龍躍騰檢察官通知我們到其辦公室領取了《起訴通知書》。令人生疑的是:8月26日,崇文分局又通知:此案被檢察院退回,呂文鋼已被取保候審。

我們當即趕到崇文區檢察院詢問退案的理由?檢察院以他們不對我們個人為由拒絕回答。

10月10日,我們在市檢察長接待日見到了市檢察院的趙副檢察長。他告訴說:「此案已責成北京辦理。」但時過數年,第二檢察分院至今沒給我們任何結果。

四、 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

法律是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就本案來說,呂文鋼酒後開車、超速行駛肇事事實非常清楚,對其進行制裁的法律、法規條文極其明確,依法實施猶如1+1=2的簡單算術。

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就是這麼一道連傻子都非常明瞭的簡單算術,竟然「難住了」熟知交通法律、法規,且整天高喊依法辦案、執法為民的崇文交通支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幹部們,以至我們把事實根據和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準繩都幫助他們一條一條地找出來,並且公公正正地加以譽寫,必恭必敬地呈遞到他們眼前,呈交到行使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官的眼前,可這幫受過中、高等教育的所謂執法者,居然視力到連眼球都懶得轉動,坐在辦公室裡睜眼兒說瞎話。

怪不得,北京年年整頓交通秩序,可每次都重點整頓的司機酒後開車和超速行駛的交通民警在從中作祟。

五、我們的要求

組成新的事故處理組,最好能夠深入事故現場看一看、查一查,看看是我們反映問題失實,還是崇文交通支隊枉法舞弊。在此基礎上:

1. 推倒強加在劉海澤身上的一切不實之詞,還死者以清白,還我們以公道,還法律以尊嚴;
2. 依法懲治肇事司機呂文鋼;
3. 依法追究崇文交通支隊、市交管局和崇文區檢察院涉案人員瀆職犯罪的法律責任。

控訴人: 死者劉海澤之母 李蘭英

2005年10月6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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