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永毅:造反派和「三種人」

一個函待深入研究的歷史課題

宋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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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訊】今年已經是文革發動四十周年了,但是某些歷史的真相卻不是隨著歲月的流逝而水落石出,相反是越來越雲山霧罩,撲朔迷離,甚至在人們的記憶中面目全非。文革中的造反派問題就是此類中的一例。

造反派已經被妖魔化

在今天大多數中國人的集體記憶中,恐怕「造反派」已經成了文革罪孽的兩個最重要的集體記憶之一:上層是「四人幫」,下層則是「造反派」。在某種程度上,造反派成了誣陷、陰謀和暴力的抽象代名詞,承擔著文革中所有罪惡的大半責任—因為在人們的記憶中,即便是林彪、「四人幫」的罪惡,最終也是通過他們的造反派「爪牙們」去具體執行的。問題的嚴重性還在於:這類錯誤的歷史記憶並不是發生在沒有經歷過文革的年輕一代的腦中,相反卻大多是在文革的親歷者身上;而這些親歷者們,又大多是文革後話語權的主要掌握者,例如中共老幹部、社會名流、教授學者乃至今天的文革研究者。他們的回憶錄,控訴書乃至研究文章都不約而同地助長了這一錯誤記憶的廣為流傳。

這一集體記憶的「失憶」,首先表現為記憶內容的時空倒錯。一般而論,造反派萌生於和劉少奇、鄧小平為代表的「資產階級反動路線」作鬥爭的1966年8-9月,形成和壯大於毛澤東公開號召批判「資產階級反動路線」後的1966年10-12月。其主要特點,是一個反對本單位、本地區的黨政當權派的激進的群眾組織。因為毛澤東的支持和利用,在1967年1月以後它迅速全國發展,乃至人人「咸宜維新」,打出造反的旗號。但是1968年8月以後,造反派作為一個群眾運動的派別已經被毛澤東及其追隨者們在全國範圍內利用後拋棄,以後長期處於受整的地位。但是不少人的回憶中,竟然把造反派誕生前的「受迫害」的賬也算到了「造反派」的頭上。最典型的例子有:1966年6-7月間,劉少奇、鄧小平為了搶灘文革的主導權,以「中央」的名義轉發過多達7-8個指導運動的文件,如《關於東北地區文化大革命運動情況的報告》,《中央轉發西北局<關於開展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意見和部署>》和《中共中央批轉河南省委關於鄭州大學黨委書記王培育鎮壓學生革命運動的經過和處理情況的報告》等等。在這些檔中,劉鄧不僅提出了在大學生和高中生中抓1%「右派學生」的指標,還在全國範圍內拋出一大批中央和省市級主要在文化宣傳部門的「反黨反社會主義的頭面人物」。例如,在中央一級,有中宣部副部長周揚、文化部副部長林默涵、文化部副部長兼文聯副主席夏衍等等當時文化界的主要領導。僅在中南地區,被他們以中央的名義點名批判的就有廣東省作協副主席、《羊城晚報》副總編輯秦牧、中山醫院黨委書記兼院長柯麟、副書記兼副院長劉志明、武漢大學校長李達、副校長何定華、前党委書記朱劭天、武漢市文化局黨委書記程雲、文聯副主席武克仁、湖南省文聯副主席康濯、河南省鄭州大學黨委書記王培育、副校長、省社聯主席郭曉棠、廣西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陸地,等等。可令人遺憾的是:在這些受害者今天的回憶錄中,讀者竟然可以讀到他們受到的是「造反派」的迫害。而客觀的歷史真相是:那時「造反派」還沒有出世。迫害他們的,恰恰是從中央到地方中共各級組織和他們操縱的「革命群眾」。再如,1966年夏天從北京到全國的「紅色恐怖」,主要是以中共高幹子弟為代表的中學「老紅衛兵」和各地保守派紅衛兵的所作所為,但是不少研究文章裏竟一概稱之為「造反派」的罪行。

這一扭曲了的集體記憶,還表現為對記憶物件內延的無限擴大。具體而言,「造反派」成了一個集惡勢力之大成的記憶公約數,文革中林林總總的害人者,從文革初期的黨委、工作組以及他們操縱的「革命群眾」;「紅八月」裏的老紅衛兵;1967年「一月風暴」中進入革命委員會的幹部、軍隊和群眾的代表,1968年建立的工宣隊和軍宣隊;此後在「清理階級隊伍」和「一打三反」中製造冤錯假案的專案組,甚至林彪軍人集團和「四人幫」集團的成員,都毫無例外地歸入「造反派」的陣營。其結果是文革中錯綜複雜的政治迫害現象被簡單化了,迫害的主要製造者–中共的集權制度和國家機器的罪責被輕描淡寫了,而文革中群眾運動的一翼—造反派卻被妖魔化了。在文革後許多社會名流的回憶和控訴中,甚至巴金老人的回憶錄裏,都可以看到這樣的混淆迫害者的現象。1966年7月初,巴金剛在杭州作為參加了亞非作家緊急會議的中國代表團副團長返回上海,立刻被當時的上海市委指示作協指令他「參加運動」,隨即立刻被他們組織的「革命群眾」大字報打入了「牛棚」。以後巴金老人便長住「牛棚」十年,歷經了「革命群眾」—造反派—專案組—工宣隊–「四人幫」集團成員幾十次的的大會批鬥。然而,在他晚年有名的《隨想錄》中,對形形式式的迫害者們用的也常常只是一個簡單的「造反派」的符號。

提出上述集體失憶現象,並不是一個簡單的為造反派「平反」的政治訴求。更不是要掩蓋文革中造反派組織及其個人確實參與了的任何錯誤和罪惡。而是表明我們今天嚴肅的歷史研究的態度:對造反派和文革中的任何歷史派別和現象,既不能美化,也不能醜化,更不應當簡單地妖魔化。歷史,尤其是文革這樣風雲際會、瞬間變幻的歷史事件是極其複雜的。而澄清歷史真相,糾正流行的記憶偏執卻正是我們任何一個嚴肅的歷史研究者的責任。

集體失憶的主要原因來自中共的誤導

追溯上述錯亂的集體記憶,原因不外乎以下幾種。其一是一些在1966年運動初期就被打倒的社會名流,因為長期身處「牛棚」,對「桃花源」外的群眾運動已經分不清什麼「造反派」,「保守派」和「專案組」。因為文革結束後的主流媒體上對「造反派」的一片討伐之聲,自然也就把整他的「革命群眾」和「專案人員」也當作了」造反派」。巴金和不少文革前的高級知識份子在他們晚年回憶錄中的混淆,大概都屬於這一類的錯誤。其二是一些中共老幹部和社會名流,雖然心知肚明整他們的其實是毛澤東或劉少奇為代表的「黨中央」,但又無法向最終又帶給了他們榮華富貴的「黨」發作,心中又對文革中批判過他們的群眾有氣。便就自然地緊跟黨已經定下的官方口徑,把所有的罪責全部推在犯上作亂的「造反派」頭上。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原因,還是文革後官方輿論誤導的結果。1976年10月以後的中共,尤其是以鄧小平為代表的重新執政的中共老官僚集團,既不想否定文革實際上最大的罪魁禍首毛澤東,又不想承認造成文革的制度性的原因(比如承認他們都曾經發動文革的支持者)–其邏輯結果就必然要積極尋找替罪羊。在中共上層,當然是林彪和「四人幫」;在社會下層,就是「造反派」。這裏僅舉一例便可以借一斑而觀全豹:如果你檢索一下自1976年10月到1983年的《人民日報》,便會發現竟有260篇把「造反派」作為文革最大的罪孽來批判的社論和理論文章。至於把「造反」作為一個罪惡的公共貶義詞的文章,共有1229篇之多!換句話說,在中共的中央黨報上,每天便至少有一篇醜化造反派的文章,更遑論數以千計的地方性的官方報刊、電視電影裏對造反派描述的簡單化和臉譜化了。

論及官方對造反派問題的蓄意誤導,就不能不提及在1976年年底後全國範圍內的「揭、批、查」「四人幫」幫派人物的運動,和1980年到1982年中共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期間,審判了百餘名在全國範圍內較為著名的造反派領袖的事件(如果連同地方的審判,恐怕至少有數萬人之多)。毋庸違言,這些人中確實有一部分積極參與了「四人幫」的幫派活動的,如上海的徐景賢、王秀珍等人;也確有一些是觸犯了刑律的壞人。但是,鄧小平、陳雲為代表的中共老官僚集團側重要清算的卻主要是他們在文革初期的「造反行為」,乃至明眼人一瞥間便可以洞悉這些中共老官僚的公報私仇的陰暗心態。例如,被判重刑的不少人只是學生造反派的領袖,例如北京的「五大紅衛兵領袖」聶元梓、蒯大富、韓愛晶、王大賓和譚厚蘭。其中除譚厚蘭因癌症後期而沒有起訴外,其餘四人一律被判15至17年不等的重刑。毫無疑問,這些「領袖們」在文革中都犯有極大的錯誤、有的甚至是罪行。但對比判他們的重刑和起訴他們的罪名,卻令人啼笑皆非。例如,在對他們的「起訴書」和「判決書」裏,人們都可以讀到他們在文革初期(1966-1967年)「積極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重要罪責。而一個簡單的歷史常識卻是:在文革初期根本就不存在一個「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只有「毛主席為首的黨中央」在號召「造反」。而無論是鄧小平還是陳雲,都是這個黨中央的一員,都是對發動文革的綱領性的檔《五一六通知》和《十六條》投了贊成票的!另外,1979年中國便有了新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新的《刑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本法自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按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使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毫無疑問,造反在文革初期完全是一種合法行為,完全無罪可定。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刑法》中還明確規定了追訴的「時效性」。在中共1982年起訴他們1966-1967年的造反行為時,時間已經過去了13-14年,其實已經沒有了法律上的追訴的「時效性」。而這些學生造反派領袖其實從1968年起便被毛拋棄,自當年的「清理階級隊伍」到1971年的「清查五一六」運動中,長期處於被監禁狀態。他們根本沒有也無法和70年代中後期才形成的「四人幫」的活動有什麼關聯。

鄧小平等人對他們的定罪還帶有很大的私人挾嫌報復的陰暗心理。例如,在對聶元梓的起訴和定罪中特別突出了她對當時的北大學生,鄧小平兒子鄧朴方和女兒鄧楠的迫害。事實上,聶並沒有參與任何直接的迫害活動,只是在1967年1月全國第一個寫大字報要打到鄧小平的人。而鄧的兒子鄧朴方在文革初期,也還是一個運動的積極參與者,他曾經策劃過在北大的高幹子女中組織類似「紅衛兵」的秘密組織「貧協」,鼓吹「高幹子女掌權」論,也擔任過系裏的文革委員。他的被抓和在自殺中摔壞了腿其實和下面的派性鬥爭有很大關聯。鄧小平無法找到和追究和他兒子自殺的直接有關者的刑事責任(因為是自殺而不是他殺),便把所有的罪責都推倒了其實與此事無關的,但公開寫過大字報要打到他的聶元梓的身上。可見他個人的挾嫌報復的陰暗心理和作為一個政治家氣量的狹窄。

更為嚴重的是,自1976年開始的在各省市大抓「四人幫」黑幹將、黑爪牙的「揭、批、查」運動,在不少兩派鬥爭本來就嚴重存在的省市迅速地演變為一場專門針對造反派的新的「清理階級隊伍」。成千上萬的參加過造反的群眾又一次被鬥被關、致傷致殘。這便使得這一政治運動失去其合法性,而又一次墜入「翻烙餅」式的派性的泥潭。1982年7月4日,湖北工人造反派領袖胡厚民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時說:「我認為,既然文化大革命全錯了,那就不是你是我非。更不能一派的受害者得到了公正合理的評價,而且得到了各種優厚的照顧;而另一派的受害者至盡不僅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評價,而且仍然背著各種罪名(包括其子女及親友仍然遭到歧視和排斥)……不是說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嗎?我想在這裏也應該是平等的。造反派這邊傷害了那邊的問題,我願承擔一切責任,那麼百萬雄師那邊傷害了這邊的人,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呢?」接著,他又提出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省委大抓牛鬼蛇神,1967年武漢軍區搞所謂的「鎮反」一夜抓成千上萬的群眾,1968年軍人政權搞的清理階級隊伍和1969年在武漢鎮壓所謂的516集團和「北決楊分子」,以及1976年底以來的「揭、批、查」運動的責任追究。因為所有這些運動都造成成千上百人被鬥被關、致傷致殘。僅僅因為不是湖北的造反派搞的,都不予任何法律追究。胡厚民在法庭上最後說:「如果上述情況屬實請按國家法律懲處,如果不實就該給上述人員作出實事求是的結論。該追究誰的責任?該追究什麼樣的責任?以上問題如果真正得到了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決,槍斃了我胡厚民,我死也瞑目。如果得不到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決,槍斃了我胡厚民,我死也不瞑目。」無論從今天法律公正的角度,還是當年中國已經制定了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來看,胡厚民的辯護都非但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儘管胡在湖北造反派領袖中只是第四、第五號人物,但是結果卻以他「認罪態度惡劣」而重判了二十年徒刑,最後慘死在獄中。值得一提的還有:當時領導和主持整個審判工作的省委第二書記、省長韓甯夫正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湖北省委大抓牛鬼蛇神的第一線領導,又是在一月奪權中被胡厚民等造反派的批鬥物件,此案的個人恩恩怨怨,便盡在不言之中了……

「清查三種人」運動不具有合法性和公信力

如果說1982年對造反派領袖的審判還只是針對百餘名著名人物,而且經過了一定的–雖然很不像樣的–法庭程式,那麼中共在1983-1989年間發動的「清查三種人」的運動,就把一場新的「清理階級隊伍」非法地推向了全國。本來中國八十年代初的政治局面已一派大有希望的改革景象。但是鄧小平為代表中共老官僚集團先是發動了「批判資產階級自由化」的運動,後又自由地聯想到文革中的造反派會從當年搞極「左」跳到另一個極端,搞資產階級自由化起勁得很。對這些人,只要我們稍一疏忽,他們就會爬上來。等到將來土壤、氣候對他們有利,他們就會會興風作浪,乘機上臺。所以對這些人的能量,對這些人對於我們黨的危險性、危害性,千萬不不能低估。(《鄧小平同志關於如何劃分和清理「三種人」的談話》,1983年11月16日)為此,中共中央在1982年12月30日和1984年7月31日連續發出《中共中央關於清理領導班子中「三種人」問題的通知》和《中共中央關於清理「三種人」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什麼是「三種人」呢?按這兩個檔的解釋,是「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打砸搶分子」。一開始,這一運動還只是中共黨內整黨運動的一部分,但是很快就發展成了一個波及全國全民的政治運動。對全國高校參加過造反的學生,中共還特別「青睞」,於1983年4月23日向全國頒發了一個《關於「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院校學生造反組織重要頭頭記錄在案工作的意見》。文件中說:「對「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院校學生中造反組織的重要頭頭和有嚴重問題的人,應由原所在院校認真負責地將經過調查核實的材料,通知這些人現在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和有關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門,記錄在案。」「今後,凡從「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在校學生中選拔領導幹部和選派出國人員,用人單位都必須主動與這些同志原所在院校聯繫,取得他們在校期間的表現材料。高等院校黨組織應積極協助」。換句話說,這些被「黑材料」記錄在案的年輕人成了隱性的「黑五類」,起碼喪失了「被選拔」和「出國」兩項重要的公民權。

如同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在一個國家已經有了正式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情況下,一個黨以它自己黨規黨法不通過任何國家法律程式,而只是政治運動來刑罰陳千上萬非黨群眾,剝奪他們的公民權,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從中共檔定義的「三種人」來看,除了「打砸搶分子」尚可能依法追究實實在在的刑事責任外,所謂「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造反起家」和「幫派思想嚴重」都沒有觸犯刑律:前者不符合起碼的歷史常識;後者以思想定罪,必然具有極大的隨意性而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即便對「打砸搶分子」的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這裏也有一個追訴的法律「時效性」的界限。

除了合法性之外,「清查三種人」的運動還缺乏公平性和公信力。如果是清查「打砸搶分子」,那麼無論他們在文革中屬於哪一個派別,無論他們的現在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如何,都應當一視同仁地清查處罰,「王子犯法何庶民同罪」。而實際上,中共老官僚集團發動的這一運動,只是針對曾經造過他們反的造反派群眾而來。在1966年北京的「紅色恐怖」中,由高幹子女組成的「首都紅衛兵西城糾察隊」(西糾)可謂無惡不作,血債累累。在「清查三種人」運動中北京不少市民上訴中共中央,要求清查已經入黨並任要職的孔丹等人。不料陳雲立刻在上訴書上批示:孔丹等人是我們自己的子弟,是我們將來可靠的接班人,他們不應當是清查對象(大意)。由此,這批高幹子弟便一直被包庇了下來。即便在發動這場運動的講話裏,鄧小平也公開指出:「老幹部在「文化大革命」中說了違心的話,做了違心的事,不能叫‘三種人’。那個時候,不說違心的話行嗎?有些事明明自己不贊成,不違心地去做行嗎?不能把那時在特殊情況下說過一些違心的話,做過一些違心的事的,也說成是‘三種人’。」(《鄧小平同志關於如何劃分和清理「三種人」的談話》,同上)–換句話說:即便中共的老幹部在文革中緊跟毛澤東、迫害無辜,指揮逼供信,操縱武鬥,打人致傷致殘,都沒有關係,只要用輕輕一句「說了違心的話,做了違心的事」便一點事也沒有了—用這樣的截然不同的兩套標準來清查「打砸搶」,會有公正的結果嗎?廣西省委第一書記韋國清便是典型的例子。韋在文革中直接指揮軍隊和他操縱的保守派組織「聯指」屠殺了近二十萬群眾。既有反對他的造反派「四二二」,又有從不捲入兩派鬥爭的「黑五類」。文革後數十萬群眾和受害者家屬上書中央,要求清查這一廣西最大的「三種人」。但是因為韋國清和鄧小平私交甚篤,非但被包庇下來,還一路官至政治局委員和人大副委員長。內蒙古原革委會主任、北京軍區副司令滕海清是另一個例子。滕海清是一手製造「內人黨」罪魁禍首之一。僅據中共自己的檔承認:在他的直接指揮下,這一臭名昭著的大冤案在令人髮指的刑訊逼供中共打死16,222人,致殘87,188人。但因為滕海清是在軍內很有人脈的「老幹部」,晚年照樣在他的大軍區副司令級別上頤養天年。相反,內蒙古師院學生造反派東方紅縱隊的頭頭之一的高樹華,在當時僅是內蒙古革委會常委,更曾經對這一冤案公開提出過異議。但卻在「揭、批、查」和「清查三種人」的運動中被逮捕入獄四年,作為滕海清等老幹部罪行的替罪羊。結果在查了四年都無法查出他任何「打砸搶」問題的情況下,才於1983年7月5日被迫以「不予起訴」的名義釋放。比較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清查」標準,這場運動有什麼法律公正可言?

如上所述,造反派問題無論在文革研究中還是在中共社會的現實裏,都成了一個函待澄清的歷史真相和急需深入研究的歷史課題。文化大革命是一場及其錯綜複雜的歷史事件,造反運動捲入了數以千萬計的民眾,決不是用非黑即白的中共的「階級分析」的套路可以說得清楚的。

(本文是作者為劉國凱先生即將出版的專著《人民的文革》所作的序的一部分)

——原載《動向》雜誌2006年2月號(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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