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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進口救濟反傾銷並行 相對風險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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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淑芳台北十七日電)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認定中國毛巾進口救濟及反傾銷案產業損害成立,最慢 5月底完成初步傾銷認定,決定是否課徵臨時反傾銷稅。雖然目前無法推斷這兩案最後是否成案,無論課徵反傾銷稅或調高關稅,都能達到台灣業者的訴求,但實施進口救濟須承擔相對風險,其他產業可能受害。

貿委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以共識決認定中國毛巾進口救濟(特別防衛措施)產業損害成立,反傾銷初步產業損害成立,但反傾銷案尚需進行產業損害最後調查。貿委會表示,「不排除因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事實與分析,而獲致不同結論」。

在進口救濟部分,依照程序,貿委會應在 4月16日之前就擬採行的進口救濟措施(包括提高關稅,或設定進口配額)舉行聽證,並將建議措施提報經濟部;經濟部同意後,政府將在6月15日前與中國大陸進行諮商,7月15日前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關稅)或備查(輸入配額),正式公告實施。

在反傾銷部分,經濟部預定20日將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財政部應在70天內,也就是 5月29日前做成中國毛巾有無傾銷的初步認定,決定是否課徵 4至6個月的臨時反傾銷稅,7月28日前完成最後傾銷事實認定,9月6日完成最後損害調查認定,9 月16日審議決定是否課徵為期 5年的反傾銷稅。

這是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後,台灣對中國提出的第一宗特別防衛措施調查,也是第一宗反傾銷調查,可能開啟兩岸正式諮商。官員表示,若兩岸展開進口救濟諮商,台灣將由經濟部國貿局主談,中國方面不一定要由官方出面,談判地點也沒有限制。如果中國拒絕與台灣諮商,台灣仍可在諮商期滿後直接公告採行進口救濟措施。

目前進口救濟與反傾銷兩案仍然並行,但這兩項救濟制度分別是針對公平貿易與不公平貿易行為,適用前提並不相容。

主持貿委會委員會議的經濟部次長陳瑞隆表示,過去曾有進口救濟與反傾銷兩案同時進行、同時成立的前例,他無法推斷毛巾的進口救濟、反傾銷兩案最後是否成案,也無法評論兩案能否同時成立,「一切依據 WTO規範進行」。

如果台灣決定對中國毛巾採取特別防衛措施,依據中國入會議定書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防衛機制」,特別防衛措施實施期滿 3年後,中國可採取相對措施,讓台灣出口到中國的任何產品蒙受同等金額的「損失」。官員不諱言,「其他產業受害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如果中國進口毛巾構成傾銷,採行反傾銷措施對保護台灣產業較為有效、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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