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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进口救济反倾销并行 相对风险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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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淑芳台北十七日电)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认定中国毛巾进口救济及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成立,最慢 5月底完成初步倾销认定,决定是否课征临时反倾销税。虽然目前无法推断这两案最后是否成案,无论课征反倾销税或调高关税,都能达到台湾业者的诉求,但实施进口救济须承担相对风险,其他产业可能受害。

贸委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以共识决认定中国毛巾进口救济(特别防卫措施)产业损害成立,反倾销初步产业损害成立,但反倾销案尚需进行产业损害最后调查。贸委会表示,“不排除因其他任何新增不同事实与分析,而获致不同结论”。

在进口救济部分,依照程序,贸委会应在 4月16日之前就拟采行的进口救济措施(包括提高关税,或设定进口配额)举行听证,并将建议措施提报经济部;经济部同意后,政府将在6月15日前与中国大陆进行咨商,7月15日前报请行政院核定(调整关税)或备查(输入配额),正式公告实施。

在反倾销部分,经济部预定20日将产业损害初步调查认定结果通知财政部,财政部应在70天内,也就是 5月29日前做成中国毛巾有无倾销的初步认定,决定是否课征 4至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7月28日前完成最后倾销事实认定,9月6日完成最后损害调查认定,9 月16日审议决定是否课征为期 5年的反倾销税。

这是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后,台湾对中国提出的第一宗特别防卫措施调查,也是第一宗反倾销调查,可能开启两岸正式咨商。官员表示,若两岸展开进口救济咨商,台湾将由经济部国贸局主谈,中国方面不一定要由官方出面,谈判地点也没有限制。如果中国拒绝与台湾咨商,台湾仍可在咨商期满后直接公告采行进口救济措施。

目前进口救济与反倾销两案仍然并行,但这两项救济制度分别是针对公平贸易与不公平贸易行为,适用前提并不相容。

主持贸委会委员会议的经济部次长陈瑞隆表示,过去曾有进口救济与反倾销两案同时进行、同时成立的前例,他无法推断毛巾的进口救济、反倾销两案最后是否成案,也无法评论两案能否同时成立,“一切依据 WTO规范进行”。

如果台湾决定对中国毛巾采取特别防卫措施,依据中国入会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防卫机制”,特别防卫措施实施期满 3年后,中国可采取相对措施,让台湾出口到中国的任何产品蒙受同等金额的“损失”。官员不讳言,“其他产业受害的可能性存在”,因此,如果中国进口毛巾构成倾销,采行反倾销措施对保护台湾产业较为有效、也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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