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子遊:輝縣政府應該為關閉水泥廠買單

——輝縣水泥廠案系列評論之三

衛子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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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訊】輝縣小水泥廠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經營,歷經二十餘年,在此期間,國務院多次強調要嚴格控制小水泥行業的發展,可輝縣的水泥廠卻越開越旺,水泥生意越做越大,雖然筆者未到當地去過,但憑想像就能感受到當地的空氣污染之重。在長達二十餘年的時間裏,這些污染就在輝縣政府、新鄉市政府的眼皮底下,不可能看不見,這些水泥廠所需要的證照批准手續一應皆是輝縣政府及其所轄各部門所頒,這些水泥廠的苛捐雜稅也悉數進了輝縣黨政機關的腰包(當然新鄉市河南省也應該是沾了光的),可以說,正是在輝縣市政府的包庇,也許還有種種鼓勵措施之下,水泥廠才漸漸發展成為輝縣市的支柱行業和利稅大戶。輝縣市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有:

一,在工業佈局,工業和環境規劃環節嚴重失職。如果當年曾經把發展水泥行業列為區域優勢產業,那麼,就是指導思想和規劃的錯誤,如果沒有把水泥廠列為優勢項目給予政策鼓勵,而只是任其自然發展,那麼,就是規劃及其執行層面瀆職失職,總之,造成區域內水泥廠的大發展,主要責任在政府。

二,證照審批核發環節失職,不算大有行賄嫌疑而得到保留的幾家,28家被關閉的水泥廠,在當初投資興建之時,徵地,建房,拿執照,獲排汙許可,招工,也許還有貸款,各個環節,無一不是需要當地政府部門的紅巴巴,特別是環境污染論證,按《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必須通過了才行,不通過是不可能拿到執照的。如果這些企業現在應該關掉,那麼,輝縣市政府及其環保、工商、稅務、土地、計畫,規劃、城建、勞動、公安等等部門當初為何放行了呢?既有今日何必當初呢?既有今日當初又是不是執法犯法了呢?

三,關閉程式違法。如此次北京江平教授等專家論證所言,輝縣市政府關閉28家水泥廠的行為,實體法上,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8條,第69條,《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4條,和國務院《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在憲法上,則明顯違反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每一個違法行為,政府都應當為其承擔責任。

可見,28家水泥廠能存在和發展,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現在一下子關掉,卻又分毫不予補償,顯然是推卸責任的行為。如果強調關廠是為了公共利益,那麼,政府以前從這28家企業收取的每年6000余萬元國家稅金,以及各部門收繳的排汙費、管理費、征地費等等,就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取得的利益,這些利益就是非法的,非法利益就不應該佔有,應該從哪裡吃進去,再從哪里吐出來,政府沒有只賺不賠做永遠的贏家的道理。

輝縣政府及其各個部門,應該把以前從這28家水泥廠吃進去的錢吐出來,作為關廠的補償。

──《觀察》首發(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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