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廣:發展農村「遷徙自由」必須入憲

——建議修憲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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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遷徙自由」寫到了1912年開始的所有中華民國憲法中,甚至54憲法中也得到保留,但後來被清除,至今已三十餘年,現在理應將其恢復;遷徙自由是基本人權,人口的流動關係國家經濟發展和農民生存環境的改善,剝奪農民遷徙自由是造成農民貧困、落後的重要原因。

(一)中華民國憲法一直有「遷徙自由」
中國民國的「憲法」和「約法」都有「遷徙自由」 如:
中華民國元年(1912 )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有「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第六條)。
中華民國二年(1913)的《中華國民憲法草案》規定「公民有選擇居住及職業之自由」(第八條)。
中華民國三年(1914)的《中華民國約法》規定「人民於法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第五條)。
中華民國十二年(1923)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擇住居及職業之自由」(第九條)。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1946)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十條)。
從以上「憲法」「約法」條文中可以看到,中華民國政府,尊重民權、民生,堅持公民「遷徙自由」。

(二)1954憲法有「遷徙自由」後來被清除
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當時中共建國剛五年,政府內部有些開明人士,政界之中也有幾個民主黨派,社會上還有些自由知識份子,可能是他們知道公民遷徙自由的重要,所以在制憲時,保留了中華民國時期憲法中的「遷徙自由」。

1957年反右派,民主黨派,社會上和政府內部的民主人士遇了難,自由知識份子被剝奪了話語權。

中共為了鞏固統治,推行「專政」,逐步實行嚴厲的戶籍制度,加強管制,製造了城鄉的二元結構,豎立了城鄉壁壘,用嚴厲的戶籍制度將農民牢牢地束縛在出生的土地之上,製造了農民的悲慘命運,到了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大陸上的中國人已經被剝奪了「遷徙自由」,農民把戶口轉入城市(俗稱農轉非)必登天還難,由中小城市向大城市轉戶口也絕非容易。

(三)1975修憲,清除了「遷涉自由」
到了1975年修憲,終於清除了憲法中的「遷徙自由」。

當時我正蒙冤關在監獄之中,除了可以看「毛選」還可以學憲法,勞改隊甚至逼犯人背誦憲法;看到把「遷徙自由」從憲法中刪除,感到不滿,後來1982年在勞改隊時,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寫信,提出將來要把「遷徙自由」恢復到憲法之中(見《修改憲法的幾個理論問題》《獄中上書》香港版P 477)至今已經30年。

(四)必須恢復遷徙自由
我認為憲法中必須恢復公民「遷徙自由權利」,理由如下:
1)遷徙自由是一項基本的人權,為世界主流社會所公認。
2)我國從中華民國建立初開始(1912年),公民「遷徙自由」權利,就被寫到中國的多部約法、憲法之中,直到1975年才被從憲法中清除。現在理應恢復。
3)追溯歷史,國人不但在民國時期享受遷徙自由權利,即使在沒有憲法的帝制時代國人的遷徙也基本上是自由的。剝奪公民自由遷徙權是一種反人道、反人權的倒行逆施。
4)中國從40多年前開始,嚴格限制城市居民的遷徙,建立嚴格的戶籍管制,結果嚴重束縛了中國經濟的發展,擴大了城市的收入差別,拉大中國的貧富差距,製造了農民的悲慘命運。
5)遷徙自由有利於公民才智、體能的發揮,公民可以自由選擇居住地,不但使每個公民的天賦、才智、體能優勢,得到充分的發揮,而且也使得自然資源能夠被充分的利用。人力的自由流動,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充分必要條件。
6)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重新啟動,大量農村人口進城,城鄉、城市間人口互動日益頻繁。中國在立法上應該消除人口流動障礙,憲法中增加公民遷徙自由的內容,已是刻不容緩的大事。

(五)恢復遷徙自由,改革戶籍管理,解放農民
現在中國有一億多進城務工的農民,他們最多只能報臨時戶口,在很長一段時間無法享受市民待遇,他們在應聘、子女入學、入託等方面受到很多的歧視,在失業後不能享受城市的低保待遇。

一旦遷徙自由入憲,就應該順理成章的改革戶籍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的實現。農民工、外地遷入者,報戶口應該取消過多的限制。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公民遷徙自由被剝奪,夫妻兩地分居,一方在農村,要把戶口遷入城市,特別是遷入北京上海這樣一些大城市,那比登天還難。很多夫妻被強迫分居達20年之久。遷徙的不自由製造了很多的家庭的苦痛和悲劇。

現在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北京、深圳)外地人要報當地的戶口,都有極高門檻。有些大城市為了吸引投資,一度放寬在該市購買了商品房的,可以報戶口。後來一些城市又改了規定,只有買新建住房的才能報戶口,買二手房仍不能辦戶口遷入。為什麼買了二手房不准報戶口?為什麼租住房屋不准報戶口? 個人的財產,工作性質,不應成為限制公民遷徙的理由。

一個北京名牌大學的畢業生,畢業前沒有找到一個像樣的工作,最後只能將戶口遷回老家,他想在北京找個小企業打工,租個房子住下,將大學戶口轉到街道上,申報時的答復是「不准」。

中國陳舊的戶籍管理制度當然要修改,如果將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利重新寫入憲法,那麼戶籍管理制度就必然要做相應的改革,否則會有違憲之嫌。

公民「遷徙自由」入憲,當前應該是一項很緊迫的事情。這件事涉及到眾多人,特別是農民的切身利益。

(六)駁「遷徙自由」入憲條件不成熟
有人說現在讓「遷徙自由」入憲,條件還不成熟。這是一種奇談怪論,難道我們現在條件還不如中華民國初年(1912年)?還不如1954年?當時「遷徙自由」可以進憲法,為什麼50年後反而不行了?有些人口口聲聲要建設新農村,如果不給農民遷徙自由,新農村只能是一句空話。農村人口的自由轉移,是農村走向富裕的重要途徑。現在有的農村,人均1-2畝耕地,如果大量人口轉移出來,人均耕地達到十幾畝,幾十畝的時候,你看農村富不富?美國農民富裕,就是因為一個農民可以管理上千畝的耕地。

發展農村必須讓遷徙自由重新入憲。

2006年3月6日於山東大學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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