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忠致函吳官正告七家法院瀆職包庇(一)

陳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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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7日訊】【新世紀特稿2006年4月15日】原題:陳世忠給中紀委吳官正寫檢舉信

揭發控告七家法院瀆職包庇罪行
建議對犯罪嫌疑人肖揚實行雙規

內容提要:

1.揭發檢舉被法院明確定性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故意殺人案主犯王忠全長期竊居遼寧省法庫縣法院地稅庭庭長的職位。

2.揭發檢舉以楊殿元院長為首的遼寧省法庫縣法院,在鐵嶺市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包庇故意殺人犯、讓已被判刑的故意殺人案主犯王忠全擔任法官。

3.揭發檢舉黑龍江省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兩名故意殺人犯寬大無邊地從輕處理,無視其罪行的極其惡劣和後果極其嚴重,留下法律空間,以便以後以「已過追訴期限」為借口,開脫罪犯。

4.揭發檢舉以肖揚和陳庭長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長期包庇故意殺人犯、教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所謂「超過追訴期限」為由,撤銷故意殺人案件,從而讓被判刑的故意殺人案主犯王忠全擔任法官。

5.揭發檢舉以肖揚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教唆黑龍江省和哈爾濱市兩級法院顛倒黑白、故意錯判極其明顯的侵犯名譽權的民事案件。

6.揭發檢舉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和手續的情況下故意將一起民事案件違法拖延達七年之久。

7.控告上述各級法院一再搞黑箱操作,聯手置檢舉人的安全於不顧,不採取任何措施保護檢舉人和證人。

我鄭重建議將對上述重大司法腐敗案件的調查和處理結果向全國和全黨公佈。

陳世忠2006.4.3. 給中紀委吳官正寫檢舉信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同志:你好!

我,陳世忠,哈爾濱市職工大學退休教師、哈爾濱市教書育人先進教師、哈爾濱市政府合理化建議一等獎獲得者、航天工業部科技進步獎獲得者,特地從海外寫信給你,揭發檢舉以肖揚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長期包庇故意殺人犯、讓證據確鑿、已經被判刑的故意殺人案主犯王忠全不僅逍遙法外,而且擔任遼寧省法庫縣法院地稅庭庭長、教唆下級法院顛倒黑白、故意錯判一起極其明顯的侵犯名譽權的民事案件。詳情如下:

先從這起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訴訟案件說起:原告是我陳世忠,被告是瀋陽軍區作家李占恆和五家刊登李占恆誹謗文章的報社。 這件侵犯名譽權的訴訟案件從1998年5月立案到2005年7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作出二審判決書,歷時七年有餘。至此,司法程序已經走完。 剩下來可以做的只有利用為期兩年的申訴期,就是說在兩年內還可以申訴,但是,何時受理申訴,何時結案,都是遙遙無期的事情。

為什麼一起民事案件竟然如此複雜,以至需要花費各級法院這麼長的時間才能了結此案呢?這是一起案中案。這起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訴訟案件,其實質問題卻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是解放軍戰士故意殺害在押犯人的惡性案件。尤其荒唐的是當事實真相已經被黑龍江省公檢法費了九牛二虎之力調查清楚,罪犯在鐵證如山面前被繩之以法之後, 卻又被各級法院聯手,採取黑箱操作,得以交保釋放,逍遙法外。他們搖身一變,成為人民法院的法庭庭長和「廉潔法官」。而被故意殺害的無辜犯人在含冤被殺36年之後卻重新被說成是逃犯。有人要問,在現實生活中真會有這麼荒唐的事情嗎?是的,遠在天邊,近在你們的身邊,就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大陸!

下面請吳官正同志和中紀委全體同志耐著性子,跟隨我的思路重新回憶一遍這個案件的來龍去脈。

1.1997年11月10日,《瀋陽晚報》以整版篇幅發表瀋陽軍區作家李占恆的文章,題為《劉賓雁筆造悲劇》,指責作家劉賓雁僅僅根據來訪者陳世忠的一面之辭,在1985年發表的報告文學作品《第二種忠誠》的開頭部分,將解放軍哨兵在值勤期間殺害無辜犯人李植榮的案件公之於眾。李占恆認為,兩名戰士因而被捕判刑,蒙受冤獄,而檢舉人陳世忠則是「一個飽受冤獄之苦的人,在得到平反以後,怎麼又給別人製造起冤假錯案來了?」 李占恆在文中說,根據他自己的調查, 1969年4月15日在黑龍江省嫩江勞改農場發生的殺人案件的所謂」真實情況」是這樣的:

「這一天是馬洪才第一次出外勤,馬洪才端著半自動步槍,不停地巡視在自己分工的警戒區域。草甸子的西面有一個漫崗,那是他重點防範的區域,那崗上長著柞樹林子,榛柴棵子……忽然,馬洪才發現有一名犯人向西邊警戒線靠攏,他神經頓時緊張起來,轉眼間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線!徑直朝西運動──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邊跑邊向犯人喊話:「站住!回來!」犯人如入無人之境,馬洪才又喊: 「再不回來,我開槍了!」犯人仍然向前運動……

同一時間,王忠全頂著西南風沿著警戒線南線向西遊動,在拐彎處,也就是西南角,他看到一個犯人在距馬洪才較近的一點上越出了警戒線!這是入伍僅有一年零兩個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對犯人逃跑!神經也高度警張起來,他已看到馬洪才離開哨位,追趕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馬洪才都運動了一程,犯人還不見停步,王忠全邊跑邊催促馬洪才:「開槍」──馬洪才開槍,槍聲響過之後, 逃犯躺倒在地上……(李犯越出警戒線多遠,說法不一)。

這裡並非無懈可擊。馬洪才對逃犯「口頭警告」有了,但是鳴槍警告不夠明顯。儘管執行看押任務不到一個月,但是凡是看押勞改罪犯的哨兵都知道使用武器的時機,在通常情況下,口頭警告無效應當有一個「鳴槍警告」的過程。帶班員王忠全「開槍」的指令是在緊急中提示馬洪才趕快「鳴槍警告」,馬洪才也想著鳴槍警告,但是在運動中把那警告為目的的槍平端了(原文如此)。這個從未打過運動靶的新兵,在跑動中,瞄也沒瞄,一槍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為此責備了他,馬洪才慌亂不知所措,沖天空又放了一槍。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奪下來他手中的半動步槍(原文如此),為他退出了彈倉裡剩餘的子彈……
當日勘驗了現場,當日處理了屍體。」

從第二天起,在短短半年內,該文章就為全國十幾家報刊轉載,其中包括《黑龍江晨報》、《新安晚報》、《華西都市報》、《老年報》、《桂林晚報》等,但是它們共同的特點是無一註明出處,都沒有「轉載」二字,有的報紙把標題改成了《劉賓雁製造了一起冤案》。

此案涉及的是1969年4月發生在黑龍江省嫩江勞改農場的一起殺人案。我是在場的130名犯人中許多目擊者之一。我在1981年獲得平反之後,就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寫信揭發此案。可是毫無回音,此後我不得不向32個單位進行上訪和信訪。可是,那些單位互相踢皮球,不予受理。最後,一再碰壁的我於1986年4月給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去的信可能起了作用。 黑龍江省委書記指示黑龍江省檢察院和司法廳勞改局組成聯合調查小組專門調查此案。終於查明了真相,確認我的檢舉內容基本屬實。兩名犯罪嫌疑人王忠全和馬洪才被逮捕歸案。

真正的事實真相究竟是怎樣的呢?

1969年4月15日,嫩江草原天寒地凍,嫩江農場七分場三中隊130名犯人在兩名勞改隊長和三名解放軍的押解下,來到勞動現場執行打草任務。每個犯人每天的打草定額是三百斤。完不成任務的要受罰,可是李植榮總是超額完成任務。出事那天,李植榮一上午就打了415斤草,名列全隊第二,僅次於打了435斤草的李樹文。中午吃飯後,李植榮一面磨鐮刀,一面笑著對李樹文說,要爭取超過他。

打草任務比較特殊,犯人必須彎腰低頭緊張幹活,一不注意就可能越出警戒線。而什麼是警戒線呢?是犯人大組長奉命在勞動現場周圍插四面紅旗,象徵性地畫地為牢。兩面紅旗之間的距離是300米到500米。根據初中物理學的常識,在這麼長的距離上允許的視覺誤差應該是5米到10米。

下午開始幹活一小時左右,戰士(後來得知他叫馬洪才)從他在東北角的哨位上走過來,指著一堆草問是誰打的。正在彎腰打草的李植榮不敢回答。馬洪才又問一遍,李植榮不得不回答說:「報告隊長,是我打的。」 馬洪才說:「你出了警戒線,知道嗎?」根據勞改隊規定,越出警戒線是嚴重的錯誤,回去是要受批鬥,受處罰的。李植榮就比劃著兩端的紅旗,意思是說他並沒有出警戒線。馬洪才看這個犯人膽敢強嘴,就有點生氣,命令他朝前走。李植榮只得說軟話:「報告隊長,我下次注意。」但是解放軍的話他又不敢不服從,於是放下鐮刀,乖乖地朝前走了幾步。這樣一來,如果他本來沒出警戒線,現在也站在警戒線外了,如果他真的出了警戒線,現在離警戒線就更遠了。

過了一會,解放軍的代理班長(後來知道他叫王忠全)巡邏到了李植榮罰站的地方,他問了馬洪才幾句話,就開始詢問和訓斥李植榮。對話內容大致如下:

王忠全說:「你出了警戒線知道嗎?」

  李植榮說:「報告隊長,我下次注意。」

  王忠全說:「你們隊長沒有說不准出警戒線嗎?」

  李植榮說:「隊長說了。」

  王忠全說:「都隨便出警戒線,要紅旗有什麼用?」

  李植榮說:「報告隊長,我下次注意。」

  王忠全問:「你叫什麼名字?」

  李植榮說:「我叫李植榮。」

  王忠全問:「你犯什麼罪?」

  李植榮答:「歷史反革命。」

  王忠全問:「你過去是幹什麼的?」

  李植榮說:「我是國民黨軍隊的排長。」

  王忠全問:「殺過人沒有?」

  李植榮說:「殺過。」

由於野外風向不定,在場的各人聽到的對話內容不完全相同,但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他們之間有較長的對話。

這番對話惹怒了王忠全。他命令李植榮轉身朝前走,李植榮向前走了幾步;王忠全還嫌不夠,又喊:再朝前走!李植榮又服從了。這樣的命令重複了好幾次,這樣一來,李植榮就距離警戒線越來越遠了。王忠全對旁邊的馬洪才說:開槍打!馬洪才奉命拉上槍栓,準備射擊。李植榮是軍人出身,聽到槍栓聲,覺得不對,急忙轉過身來。可是子彈已經打中了他的腹部,他應聲倒下。王忠全急切地對馬洪才說:「再開一槍,再開一槍。」可是,馬洪才在慌亂中把子彈掉落在草地裡,他蹲在地上找到子彈,再上了膛。朝天開了第二槍。

兩聲槍響驚動了正在昨天打完的草垛裡休息的勞改隊長。李隊長趕到現場,看到的是被擊中腹部而躺在地上的李植榮,便問解放軍怎麼回事。王忠全和他嘀咕了幾句,李隊長就命令犯人大組長劉德元在離草垛不遠的地方集合犯人隊伍。這期間,李隊長走到李植榮跟前,踢了他一腳,跟他說了幾句話,然後按照王忠全的說法,向全體犯人宣佈:「犯人李植榮,非法越過警戒線,經鳴槍警告不聽,被我解放軍當場擊斃。現在收工回去!」這時候,李植榮又掙扎著跪起一條腿來,但馬上又倒了下去。

王忠全、馬洪才和鄭隊長帶領隊伍回監捨,留下李隊長和戰士趙明貴看守現場。受傷的李植榮沒有得到過任何搶救。一直到王忠全、馬洪才步行好幾里路押送犯人隊伍回監捨,然後向上級匯報,再由上級派人趕到現場,經過這麼長時間,李植榮還沒死,還和趕到現場的排長劉繼賢有過對話。自始至終沒有採取任何措施搶救李植榮。據說,是在派一名犯人用牛車把李植榮拉到半路上的時候他才斷氣。該犯人將他草草埋葬。事後,按照「犯人企圖越獄逃跑,經鳴槍警告不聽,被解放軍當場擊斃」結論,并通知李植榮的家屬。就這樣,李植榮的生存權被極其卑鄙而殘忍地剝奪了。而被扣上「企圖越獄逃跑而被擊斃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的帽子的胡鳳蘭和從來沒有見到過自己父親的小早則幾十年如一日地背著這頂黑鍋,抬不起頭來!

還有一個插曲:第二天犯人照常出工打草,犯人大組長劉德元需要用紅旗,可是發現紅旗已經不在原來的地方,而是被移動到離草垛近幾十米的地方了。這就不奇怪了:後來各分場勞改幹部向犯人傳達時都說是嫩江農場七分場有個犯人企圖越獄,跑出警戒線七十米以外,解放軍鳴槍警告,他不聽,繼續逃跑,解放軍不得已才開槍,將他當場擊斃了。

1986年,胡鳳蘭和小早收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書,說是李植榮原來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屬於冤假錯案,給予平反。這就是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標準,李植榮是個守法公民,他完全是無辜被捕判刑的,而在服刑十三年、只剩兩年殘刑時竟被罪惡的子彈剝奪了生存權利。他實在是一個冤上加冤的無辜受害者。

我在1981年4月17日, 即獲得平反後的第三天,就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了第一封檢舉信,揭露解放軍哨兵殘忍殺害無辜犯人李植榮的真相。這就是說,如果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立案偵察的話,這個案子早就該結案了。正是由於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極端不負責任,東推西托,才造成了我連續五年告狀無門,直到寫信給中共中央總書記為止。1986年6月13日才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始立案偵查。又經過長期的艱難取證明,終於把案情查得水落石出,而到頭來受理這起案件的還是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2. 1989年1月27日,黑龍江省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我應邀出庭作證。在大量證人和證言面前,被告馬洪才一如既往地供認不諱。主犯王忠全和從犯馬洪才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李植榮被確認並非企圖逃跑,純屬被誣陷和故意殺害。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1989)刑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的核心部分如下:

「被告人王忠全、馬洪財在黑龍江省軍區獨立二師步兵九團二營服役期間,曾在嫩江農場七分場三中隊執行看守犯人任務。1969年4月14日下午,一百餘名犯人在被告人王忠全、馬洪財以及農場管教幹部的看押下,在野外打草。勞動現場四角各插一面紅旗為警戒標誌,形成一個南北長約三百餘米,東西寬約二百米的警線區。馬洪財站在西北角,另一名戰士站在東南角,形成對角哨位,王忠全當時為代理班長,負責巡邏。被害人李植榮在警區西側附近因只顧低頭打草而誤出警戒區五至七米被馬洪財喊住,在李植榮進行辯釋時,王逕自下令讓馬洪財開槍將李當場擊斃,之後又令馬對空鳴了一槍,製造曾經對李鳴槍警告的假象。

上列犯罪事實有大量證人證實,被告人馬洪財曾多次供認,足以認定。

本庭認為,被告人王忠全、馬洪財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47條的規定,錯誤地使用武器,將誤出警戒區已被喊住的李植榮開槍打死的行為足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果嚴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洪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犯罪時又系未成年,應予從輕處理,但鑒於案發當時的歷史背景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故對二被告給予減輕處罰。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確保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第47條第3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6條第4項、第9條、第132條、第23條、第24條、第14條第3款、第59條第2款、第67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認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認定被告人馬洪財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最起碼的常識告訴人們:作為檢舉人的我只是幾十名目擊者之一。僅僅憑我的一封檢舉信,是決不會把任何人定罪的。尤其是在中國,雖然說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實際上,在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制度下,什麼事也脫離不開階級分析的思維。在這個案件裡,檢舉人是過去的勞改犯人,被檢舉人卻是兩名根紅苗正的解放軍戰士。正因此,我才不得不走遍32個單位,歷時63個月,終於感動了「上帝」,得以立案偵察。你不妨設身處地地想一想:如果由你來調查這個案子,你難道不會慎而又慎嗎?不論是公安部門、檢察院,還是法院,如果不是鐵證如山,誰敢定這個案?所以說,「本庭認為,被告人王忠全、馬洪財。。。將誤出警戒區已被喊住的李植榮開槍打死的行為足以構成故意殺人罪,後果嚴重」這個結論絕非輕易能下的。請注意,法庭結論不是過失殺人,也不是錯誤地使用武器,而是故意殺人!這中間的本質區別是人所共知的。另外,退一萬步說,即使王忠全、馬洪財真的受到了「冤枉」,那麼,製造冤假錯案的也決不是區區檢舉人陳世忠和作家劉賓雁,而只能是調查此案和審判此案的黑龍江省的公檢法部門!請你表個態吧:你同意還是不同意這個基本觀點?

事實證明,判決書認定的王、馬二人的犯罪事實與李占恆文章中的說法截然不同。但是,與我的揭發檢舉內容也有不少出入。這再次說明,法庭是根據它自己的調查,而不是僅僅依據我的檢舉信的內容來確定王、馬二人的犯罪事實的。可是,為什麼黑龍江省委政法委書記白景富(現任公安部副部長)要親筆寫信給我,感謝我對政法工作的支持,表示要學習這種政治責任感呢?就因為我檢舉的內容的確是基本屬實的。而李占恆文章中的說法則是根本失實的。

被告人王忠全、馬洪財被認定犯有故意殺人罪,卻僅僅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在刑罰嚴峻的中國實在是輕得出奇的!但是,我並沒有抗議,因為對於我來說,最重要的是證明被殺害的李植榮是完全無辜的。他本來就是一個被錯抓錯判的公民,在那極左思想指導下的荒唐歲月,他連不服判決的權利都沒有!他的依法上訴換來的竟是加刑五年,總共判刑十五年。此後,他認命了,老老實實接受改造十三年,眼看就可以和家屬團圓了,竟被罪惡的子彈殺害,而且被戴上一頂「企圖越獄逃跑,經鳴槍警告不聽而被解放軍當場擊斃」的可怕帽子,使他的親屬在文革時期的處境更加雪上加霜,不堪設想!這就是驅使我不屈不撓地揭發檢舉此案的動力。因此,出庭作證、開庭完畢,我作為檢舉人和證人的歷史使命也就完成了。後面發生什麼事,我不可能知道。和所有天真善良的人們一樣,我滿以為兩名兇手會老老實實服刑改造,反省自己的罪惡和思想根源,爭取重新做人,相信他們今後還會有出路的。

可是不然,後來事態的發展完全不是這樣的!馬洪才服從判決,不上訴。主犯王忠全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本來,依法上訴是犯人的權利,無可非議。可是,極不正常的是,就在王忠全提出上訴、等候重新審理和新的判決的時候,作為未決犯的他卻得到了交保釋放!(見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89年6月23日的二審判決書)而這一切都是在背著被害人親屬、背著檢舉人和所有證人的情況下進行的。

王忠全被交保釋放了,他可以四處活動了。他的領導、遼寧省法庫縣人民法院院長兼黨組書記楊殿元親自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訪,要求見院長任建新,後改由刑三庭陳庭長接待。陳庭長聽取了楊殿元的陳述後,答應說:「放心吧,我們會認真處理的。」這就是說,至少從那時起,這個案件一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指導下進行的。

刑三庭陳庭長認真地閱讀了卷宗後,發現這是一樁鐵案,實在無法翻案,只能在追訴時效上做文章了。

3. 所以,就有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89年6月23日對於此案的二審判決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1989)刑一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書重申:

「上訴人王忠全、被告人馬洪財於黑龍江省軍區獨立二師步兵九團二營七連四排服役期間,在嫩江農場七分場三中隊執行看守犯人任務。1969年4月14日下午,王忠全、馬洪財同管教幹部等五人,在野外執行看押百餘名犯人割草任務時,王忠全當時任代理班長,負責巡邏,馬洪財為西北角固定崗哨。被害人李植榮靠警區西側附近割草,誤出警戒區五至七米,被馬洪財喊住,李植榮進行辯釋時,王忠全逕自下令讓馬洪財開槍,馬洪財開槍將李植榮當場擊斃,之後王又令馬對空鳴了一槍,製造先鳴槍警告,後擊斃的假象。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但是,法院認為:「王忠全、馬洪財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撤銷原判,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有條件的,理由是他們的犯罪已過追訴期限。本來麼,如果不是犯罪,又從何談起「過不過追訴期限」的問題?

關於這一點,遼寧省法庫縣人民法院院長兼黨組書記楊殿元、他的上級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都是再清楚不過的。可是,他們是怎麼幹的呢?他們聯手幹出了一件冒天下之大不韙的千古荒唐事:讓殺人犯重新當法官。他們自以為得計,在一般人無權看到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辦的內部刊物《審判實踐》1990年第2期上發表文章,大肆攻擊檢舉人陳世忠,同時不打自招地供出了這一幕見不得人的醜劇。請看:

「二審判決下來了,撤銷原判,不追究刑事責任(理由是已過追訴期限)。王忠全回來了,補發了工資,穿上了法官服,頭上的國徽、肩上的天平又閃動著真理和法制的光輝。」

請注意,內部刊物《審判實踐》1990年第2期 是1990年4月才問世的。那時連後來那個撤消案件的判決書還沒有出現。文章承認:王忠全恢復黨籍、恢復法官工作、補發工資的時間是在二審判決下來之後,也就是說,在僅僅以「已過追訴期限「為理由才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以後。試問,經法院確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但是「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依舊可以當黨員、當法官,中國法律上有這麼一條規定嗎?

然而,這兩個僅僅因為犯罪已過追訴期限才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故意殺人犯被釋放回家後,居然受到了英雄般的歡迎,彷彿他們真的是什麼蒙受了不白之冤的「功臣」似的。而且,從此以後,主犯王忠全得以青雲直上,連升數級,短短幾年,變成了地稅庭庭長和廉潔法官,實在是前途無量啊!

請注意,所有這一切都是李占恆在1999年的法庭調查時提出來的顯然認為對他們有利的證據!否則,我這個小小老百姓又怎麼可能知道這些不可告人的隱情呢?

但是,王忠全畢竟在法院工作了多年,他深知這裡面有貓膩,他的法官寶座坐得不牢靠。同時,他也嘗到了上訴的甜頭。他知道,中國的法律改了:反正上訴即使不成功,也不會有任何危險或損失。他太需要撤消此案和宣告他無罪了。這一次申訴的結果是關於此案的第三份判決書。

4.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0年4月作出 (1990)刑三字第5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書說:
「現查明:申訴人王忠全與原審被告人馬洪財於1969年4月14日執行看守犯人職務期間,王忠全指使馬洪財開槍打死越過警戒線的犯人李植榮一案,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撤消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9)刑一字第5號刑事判決和本院(1989)刑一上字第78號刑事判決。」

撤消王忠全、馬洪財案件  

這裡,白紙黑字寫著的還是「已過追訴時效期限」,這是據以「撤消王忠全、馬洪財案件」的唯一理由!

這裡,需要提請注意的是,這個案件的二審和三審都沒有開庭!這就證明,這兩名罪犯的犯罪事實沒有出入,這兩名罪犯的故意殺人罪確實是「證據確鑿、充分」的,法律常識告訴人們: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不經開庭就下達新的判決書。反之,如果真的是「犯罪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夠確鑿、充分」的話,就必須重新開庭,傳喚原來的證人和新找到的證人,進一步充實證據,或者推翻掉原來的調查結果和證人證言。這也是起碼的法律常識。既然這一切都沒有做,就說明在這方面是無可置疑的。

既然不存在「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夠確鑿、充分」的問題,那麼,僅僅因為他們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就可以不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還要「撤消王忠全、馬洪財案件」,這在法律上講得通嗎?這樣做豈不等於說,只要「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就等於壓根兒沒有犯罪嗎?誰說咱們中國人沒有發明創造呢?中國的法院系統不是很有創造性的嗎?

但是,混入法官隊伍多年的王忠全並不以「撤消案件「為滿足,他覺得沒有宣佈他無罪畢竟還是個隱患。所以,他鼓動馬洪才一道再次提出申訴,要求宣告無罪,要求法院承認,以前對他們的有罪判決連定性也是錯的。(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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