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世忠致函吳官正告七家法院瀆職包庇(三)

陳世忠

【大紀元4月17日訊】 現在,我們來比較一下同一家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同一民事案件作出的新的一份截然不同的判決書吧。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3.18.的(2000)哈民一重字民事判決書寫道: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本案涉及的發生在1969年嫩江勞改農場武警戰士開槍打死走過警界線的犯人李植榮一案,雖經司法機關立案並經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其結論是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期,故依法撤銷王忠全、馬洪財案件,即對「犯罪」事實沒有予以認定。

李占恆根據自己調查和採訪的材料,按自己對事件的理解和觀點在報紙上公開發表文章,批評劉賓雁當年僅憑陳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實,即撰寫了《第二種忠誠》一文,並由該文導致二個武警戰士獲罪入獄的後果。此行為應屬於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言論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實失實的情況,並末使用侮辱性語言。因此,《悲劇》一文不構成對陳世忠名譽權的侵害。

該文結尾部分稱:陳世忠是一個飽受冤獄之苦的人,人民給他平反之後,他怎麼給別人製造起冤假錯案?這段話是作者引用王忠全、馬洪財的話,並非作者的評語,此話的因果關係是不成立的,不構成對陳世忠名譽權的侵害。

陳世忠能積極向有關機關舉報犯罪嫌疑行為是正確的,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本案的五家新聞單位,只是如實轉載刊登了李占恆和陳世忠的文章,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

比較兩份截然不同的判決書的結果,人們發現其關鍵在於對於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由於法定原因(已過追訴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並裁定撤消了該案」的措辭是怎樣理解的。

1999年9月2日,以審判長張建華為首的法庭作出的(1999)哈民一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說:「本院認為:1969年發生在黑龍江省嫩江勞改農場的武警戰士王忠全、馬洪財開槍打死犯人李植榮一案,已經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故意殺人,由於法定原因(已過追訴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並裁定撤消了該案,但並未宣佈王忠全、馬洪財無罪。即故意殺人的事實成立。

而2004年3月18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審判長李全文為首的法庭未經開庭就作出的(2000)哈民一重字民事判決書說:「原審法院判決認為,本案涉及的發生在1969年嫩江勞改農場武警戰士開槍打死走過警界線的犯人李植榮一案,雖經司法機關立案並經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結,其結論是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期,故依法撤銷王忠全、馬洪財案件,即對「犯罪」事實沒有予以認定。」

請看,李全文故意把「已經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為故意殺人,由於法定原因(已過追訴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並裁定撤消了該案」中的關鍵詞語「認定為故意殺人,由於法定原因(已過追訴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給刪除了,從而硬說對「犯罪」事實沒有予以認定。這就奇怪了,既然連犯罪事實都沒有認定,又怎麼會提到「已過追訴時效期」呢?如果不是犯罪的話,這追訴時效期又從何談起呢?

尊敬的讀者同志,如果法院經過調查,確認你犯有強姦罪、盜竊罪、殺人罪,但是又說,僅僅因為已過追訴時效期,所以不予追究你的刑事責任了,甚至因此撤消了案件,你能同意嗎?你能滿意嗎?對於一個沒有犯罪的人,難道可以引用「已過追訴時效期」來侮辱他嗎?

大家還不妨用最笨的思路來想一想,如果說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在1990年4月撤消了此案,就意味著承認那兩個殺人犯是被冤枉的,就意味著他們兩個兇手所編造出來的謊言是真實的話,那麼,各級法院還會對如此猖狂地誣陷、誹謗解放軍的檢舉人和證人們手下留情嗎?還會等到今天依舊不追究我的偽證責任嗎?這麼好的「反面教材」豈有不利用之理?另外,如果不是因為這個判決書裡面有見不得人的地方,他們還需要偷偷摸摸地下達這樣一個判決書嗎(而不是大張旗鼓地宣傳解放軍蒙冤受屈的感人故事!)?他們還需要死活不讓當事人和檢舉人知道曾經有過這樣一個判決書嗎?

再看,既然「李占恆根據自己調查和採訪的材料,按自己對事件的理解和觀點在報紙上公開發表文章,批評劉賓雁當年僅憑陳世忠提供的案件事實,即撰寫了《第二種忠誠》一文,並由該文導致二個武警戰士獲罪入獄的後果。此行為應屬於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言論自由,文中不存在事實失實的情況,並未使用侮辱性語言。因此,《悲劇》一文不構成對陳世忠名譽權的侵害。」(注意:「文中不存在事實失實的情況,並未使用侮辱性語言」)那麼,檢舉人和大批證人硬說兩個忠於職守的解放軍哨兵是故意殺害無辜犯人,這是什麼行為呢?這不是誣陷、誹謗解放軍又是什麼呢?在這種情況下,同一判決書居然還說什麼「陳世忠能積極向有關機關舉報犯罪嫌疑行為是正確的,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哪裡有一絲一毫的邏輯性呢?一心執行兩個上級法院指示的李全文連起碼的邏輯推理也顧不上了,達到了語無倫次的地步!

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即終審法庭)2005年7月22日的(2004)黑民一終字第224號二審判決書則走得更遠,現將其摘要如下: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判斷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應通過對社會評價是否受到明顯降低、是否存在侮辱誹謗他人名譽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和過失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來綜合認定,且缺一不可。

關於李占恆是否侵害陳世忠名譽權問題。李占恆根據自己的調查採訪撰寫的《悲劇》一文,主旨在批判劉賓雁根據陳世忠提供線索撰寫的《第二種忠誠》造成的後果,並未對陳世忠的名譽進行侮辱和誹謗,其僅在文章結尾引用了當事者對陳世忠的評價語言。李占恆的文章是其根據自己對客觀存在歷史事件的理解和判斷所發表的言論,其對王忠全、馬洪財是否有罪的觀點正確與否,不能否定歷史事件的客觀存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的規定,即「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綜上,李占恆撰寫文章的內容基本真實,主觀亦不存在侮辱、誹謗陳世忠的過錯,且陳世忠亦無證據證明其社會評價因李占恆撰寫的文章而被貶低,即未能證明其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因此,陳世忠關於李占恆構成侵害其名譽權的主張,不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你們看到,兩級法院為了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絞盡腦汁,挖空心思編出了以上幾條似是而非的理由,千方百計證明李占恆和各報社沒有侵犯名譽權。因為是歪理,表面上看起來振振有詞,其實根本經不起推敲,純屬強詞奪理,令人聯想起封建社會的包攬詞訟的惡訟師。他們最大的本事就是拿不是當理說,顛倒是非,把黑的說成是白的;把白的說成是黑的。這是典型的以法律的名義集體強姦法律。

為了揭露他們以法院的名義和以法官的身份卑鄙地糟蹋法律的陰謀,有必要一層一層地剝開他們炮製出來的判決書的畫皮。

首先,省、市兩級法院編造出來的這些不讓陳世忠勝訴的理由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有極大的出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首先承認,李占恆在各報上發表的文章「含有貶義,作者和有關報社有損害陳世忠名譽行為。」現在,這新的一審和二審判決書都根本不承認該文章「含有貶義,不承認作者和有關報社有損害陳世忠名譽行為。為什麼呢?因為它們從根本上就一口咬定「李占恆撰寫文章的內容基本真實。」這就叫做「釜底抽薪」,從根本上通過歪曲事實來打敗你陳世忠!試問,他們是怎麼得出這樣的結論的呢?民事審判庭是怎麼調查一起已經公檢法反覆調查和定案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一點道理也講不出來!所以,連在根本沒有開庭這個事實上也要撒謊,硬說是開過庭了。妄圖一手掩住天下人的耳目,但是這樣做豈不是太力不從心了?

這裡出現一個問題。為什麼這麼多法院的法官要處心積慮地包庇兩名普普通通的故意殺人兇手呢?他們犯得上僅僅為了兩個小兵就淋漓盡致暴露自己的陰謀詭計嗎?他們為此擔如此風險值得嗎?

我能作出解釋,至少有三條。

第一, 各級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和教唆下,已經習以為常地搞黑箱操作,屢試不爽,自以為是萬無一失,天衣無縫,壞事幹得神不知,鬼不覺,這一次當事人陳世忠也絕對不可能發現,他們不可能有東窗事發的那一天。所以,他們做夢也沒能料到居然會大意失荊州。只得匆匆忙忙修補漏洞,不惜強詞奪理,以權勢壓人,以所謂國家機密來掩蓋他們所做的不可告人的勾當,甚至不惜墮落到公開撒謊的地步。思前想後,人們不禁感慨:國家機密,人世間有多少罪惡假借你的名義而得逞!可是,紙裡包不住火,他們的可憐的膿水也只不過就這麼一點點罷了。

第二,軍隊的介入和壓力。原來,善良的人們光是以為,這起殺人罪行僅僅是兩名戰士的個人行為。經過這麼多年的漫長歲月和案件的跌宕起伏,人們開始意識到,當年的罪行極有可能是士兵的上級指使或暗示的結果。人們注意到,李占恆在法庭調查時為自己、也是為兩名兇手辯護時所說的話:

「大家知道,當時正值珍寶島開戰不久。上級有精神,一旦蘇修大規模入侵,將勞改隊的三大犯(指被判死緩、無期徒刑和15-20年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就地處決。」 (有法庭調查的錄像帶作證)

在這樣的背景下,王忠全完全可能錯估形勢,以為蘇聯軍隊即將長驅直入,那麼像李植榮這樣的國民黨軍官出身的反革命罪犯是注定會被就地處決的。所以,將他處死僅僅是早一兩個月還是晚一兩個月的問題。殺個把早晚要被消滅的反革命份子,在良心上不會有太重的包袱,但是這麼一來卻可以證明自己的階級立場堅定和政治警惕性高,為今後的平步青雲鋪平道路。何樂而不為?

另外,就在李植榮被殺的前夕,姓鄭的勞改隊長在隊前訓話時曾幾次語重心長地告誡犯人:「千萬不要拿自己的生命當兒戲!」回憶起來,這決不是偶然的巧合。勞改幹部已經得到消息:部隊要開殺戒了!只不過究竟部隊是否有過正式文件,還是僅僅是口頭傳達,更可能的是「一抬手,一個眼神,下面的人自然心領神會」,我是不得而知的。但是這些都是一部分善於察言觀色的中國人不用學就會的本事。

既然這個案件牽涉到部隊,於是就出現了一系列的反常現象。

先是早在1986年,瀋陽軍區的王廣弟等兩名幹部來我校對我進行外調。我據實講了我的所見所聞,他們滿意地走了,從此杳無音信。可是,1998年李占恆在法庭調查時卻出示了這份調查報告。調查者花費大量篇幅,敘述他們如何在幾十天裡不辭辛苦地找來找去,結果連一個知情人也沒找到,連一個當時在場的人也沒找到,結果只得邀請一批曾在該勞改隊工作過的幹部集體回憶當時的情景。可是結論是什麼呢?大家回憶說:「李植榮是一個一貫表現較好的犯人,沒有逃跑動機,何況十五年刑期已經將滿,不大可能逃跑。」大家還認為:「他儘管誤出警戒線,但距離不遠,不打死他也可以。」可是,調查者竟據此下結論說:「陳世忠的檢舉有諸多虛假之處」。正因為這個調查報告見不得人,所以此前從來沒有和我見過面。而當李占恆需要有利於他的證據時,他就請1998年擔任遼寧省武警部隊政治部保衛部副主任的段軍在這份調查報告後面也簽了字,作為正式證據,出示法庭。

這一次,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把案件退回給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審法官李全文居然親自去北京取來一份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總隊政治部保衛部、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總隊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總隊軍事檢察院於2001年5月聯合蓋章的所謂「關於哨兵王忠全、馬洪才擊斃越出警戒線犯人事件的調查結論」,說是:

「經武警部隊政治部保衛部、武警部隊軍事法院、武警部隊軍事檢察院聯合調查認為1969年4月14日,在黑龍江省嫩江農場三崗分場勞作區擔負看押任務的黑龍江省軍區獨立二師九團(現武警遼寧省總隊一支隊)七連戰士王忠全、馬洪才將越出警戒線的犯人李植榮擊斃,屬於履行職務行為。」

極其荒唐的是,這麼重要的調查結論只有一頁紙,既無調查人姓名和簽名,也無調查經過,更沒有說明如何經過調查否定掉以前那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結論的。而且,作為證據,法官竟不但不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甚至不許原告代理人依法得到複製件。可見,提供證據的三單位以及主審法官心虛到了何等地步!眾所周知,未經舉證質證認證的任何證明均無法律效力。

人們注意到,上面提到過的提供那份1986年的調查報告。兩名調查人東找西找、找了幾十天,卻連一個目擊者也沒找到,僅僅靠幾位勞改農場幹部的集體回憶而得出的所謂結論。當時,佈置那次調查的是遼寧省武警部隊政治部保衛部副主任段軍。而這次提供這份證明的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總隊政治部保衛部,它的副部長不是別人,還是那個已經升了官的段軍。這難道不足以說明問題嗎?

第三、李占恆給他的文章起名為《劉賓雁筆造悲劇》或《劉賓雁製造了一起冤案》是處心積慮、煞費苦心的。結果果然奏效,多少媒體競相刊登,有的報刊編輯連內容也沒有看懂,把關鍵文字漏掉好幾行,令讀者無法卒讀。但由於其標題吸引人,銷售量當然猛增。但李占恆的更主要的目的在於堵住別人的嘴,看在今日之中國,誰膽敢替劉賓雁辯護!可是現在,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李占恆在各家報刊上以同樣篇幅承認錯誤、賠禮道歉。這一來,他不可避免地要承認《劉賓雁筆造悲劇》或《劉賓雁製造了一起冤案》一文嚴重失實。廣大讀者會恍然大悟,原來五年前讀到的那篇文章純屬假新聞。在今日之中國,許多報刊同時承認「劉賓雁並未筆造悲劇」或「劉賓雁並未製造了一起冤案」,這該是多麼「敏感的政治問題」啊!不行,即使顛倒黑白,也要阻止陳世忠勝訴!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示不能讓陳世忠打贏官司的癥結所在!這才是問題的實質,這才是真正的最敏感的政治問題。

然而,不論各級法院如何弄權狡辯,如何公然撒謊,如何玩弄文字遊戲,無非是為了一個卑鄙的目的:替兩名證據確鑿的殺人犯開脫罪名,但是,任何一個不懷偏見的人都會承認,王忠全使用了極其卑鄙、殘忍和狡猾的手段把一個老老實實接受勞改的、已經蒙受13年勞改之苦的無辜公民置於死地,而且殃及其妻兒老小,這一點是任何人任何時候也抹殺不掉的。

各級法院這樣猖狂地顛倒黑白、歪曲事實,只達到了一個目的:就是把他們自己的醜惡面目暴露在全國人民面前,就是告訴全國人民,我們所謂的司法公正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究竟是個什麼德性!

歸納一下,我向中紀委提供的違法亂紀和犯罪線索有以下幾點:

1.我檢舉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瀆職失誤:

為什麼把一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故意殺人案件的主犯王忠全只判有期徒刑三年?此人一再撒謊,一再被拆穿,仍然毫無悔改之意,始終拒不認罪。中國刑法上哪一章哪一款規定對這樣的罪大惡極份子也應該給予寬大處理的?再說,該法院難道真的不懂判刑三年就意味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了嗎?

為什麼允許已被判刑、正在上訴的殺人兇手交保釋放?中國刑法上哪一章哪一款規定正在上訴的殺人犯也可以交保釋放的?

為什麼在案情大白之後,不按照黑龍江省聯合調查組的建議,把李植榮的被殺真相立即通知被害人的親屬,並請北京市有關部門對被害人的親屬進行安慰和撫恤?

2.我檢舉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和刑三庭的瀆職失誤:

在二審和終審期間,為什麼無視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刑明顯偏輕的失誤,不予糾正;反而一口咬定「判刑三年就意味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從而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故意殺人案主犯得以免於刑事處分,進而撤消案件,為兩名罪犯日後恢復黨籍和公職大開方便之門?

為什麼始終不將進行如此重大改判的重要法律文件通知被害人親屬、證人和檢舉人?

為什麼如此重大改判的重要法律文件拒不讓登門上訪的檢舉人過目?

為什麼把最高人民法院的黑指示當作國家機密向當事人隱瞞?

3。我檢舉最高人民法院的瀆職失誤:

為什麼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調閱案卷時無視黑河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判刑明顯偏輕的失誤,不予糾正;反而一口咬定「判刑三年就意味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從而指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故意殺人案主犯得以免於刑事處分,進而撤消案件,為兩名罪犯日後恢復黨籍和公職大開方便之門?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無視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僅僅根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為由,對證據確鑿的殺人犯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書,早在撤銷案件以前,就聽任法庫縣人民法院的楊殿元院長非法恢復故意殺人案件的主犯王忠全的黨籍、公職和繼續讓他擔任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不知道這種荒唐事!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瀆職失職還是蓄意包庇故意殺人犯和他的三級上級領導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訪辦朱同志和紀檢組仲同志早在1998年1月就接待過我的上訪,收下我的檢舉材料,卻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糾正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再失誤。此後我又不得不連續向最高人民法院信訪19次,上訪2次。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回音。但是,事實證明,我的所有檢舉等於給最高人民法院通風報信,好讓他們採取對策。必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極端不負責任的惡劣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無視一審法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所作的民事判決書定性正確的一面,反而向二審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秘密指示,僅僅「因為案件涉及敏感政治問題」,教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從事實出發,硬把一起極其明顯的侵犯名譽權案件「不以侵犯名譽權結案為宜。」

我檢舉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總隊的三個單位、遼寧省武警部隊政治部等拚命地替證據確鑿的故意殺人犯開脫。當時部隊對於王忠全等的弄虛作假、故意殺害無辜在押犯人的罪行究竟起過什麼作用?有待調查。

我檢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的部分常委。

這個案子的一波三折真的完全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使各級法院顛倒黑白所造成的嗎?人們常常說,應該讓司法獨立,讓法院獨立辦案,可是在中國共產黨的統治之下,幕後的指揮者只能是上級領導即上級黨委。因此,唯一有權制止或糾正最高人民法院的胡作非為的只有中共中央、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我曾以掛號信形式多次向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揭發最高人民法院的倒行逆施。因此,當最高人民法院的倒行逆施一而再、再而三地得不到糾正的時候,唯一的解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僅僅是在執行中共中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指示罷了。由此可見,中國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總根子不僅僅在最高人民法院。而且就在中共中央、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委那裡!

在附錄裡我附上幾封有代表性的信。我曾經多次給朱熔基、尉健行、江澤民、羅干、胡錦濤、曾慶紅、溫家寶寫信,不久前,我又給中共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寫信,揭發檢舉最高人民法院的倒行逆施,照例毫無回音。我給包括中共中央總書記在內的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幾百封掛號信就足以使他們的行政不作為罪責和瀆職罪無可推托! 他們的充分表演,讓全中國人民,也包括全體共產黨員看清楚,這些所謂的法官、所謂的各級領導人都是什麼貓變的。這些蠢人,完全顛倒了他們和廣大人民之間的主僕關係,以為通過顛倒是非的手法就可以嚇退中國人揭發檢舉壞人壞事的勇氣,它等於警告全體黨員和全中國人民:

「看,誰還敢步陳世忠的後塵!」這種癡心妄想是永遠不會得逞的!我堅定不移地相信,一時勝負在於力,千秋成敗在於理!

吳官正書記同志,中紀委各位負責同志,

任何法院辦錯案件都是難免的,有的時候是情有可原的。但是,這個案子卻不一樣。毛病出在各級法院聯手故意包庇殺人犯,屬於明知故犯!這是最卑鄙、最惡劣的,最可怕的,最讓老百姓不放心、最深惡痛絕的。共產黨的威信就是這樣被敗壞的!共產黨的江山也就是這樣遭到動搖的。什麼叫「水能載舟,也能覆舟」,不就是這麼一個道理嗎?

這個案件集中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腐敗的萬惡之源。一年一度的兩會剛剛閉幕,今年我沒有像以前經常做的那樣,借兩會之機,給各級領導和人大代表們寫信,揭露最高人民法院的違法亂紀的犯罪活動。經驗證明,不論我如何揭發檢舉,擺事實講道理,證明最高人民法院的無惡不作,肖揚院長每次在兩會期間的工作報告照例得到順利通過。可是,廣大人民和廣大黨員根本不知道他幹的這一系列見不得人的醜事、髒事、甚至是明目張膽的犯罪行為。因此,我鄭重建議,中紀委把我檢舉的內容當作重點案件來查處,建議暫時停止肖揚在黨內外的一切職務,對他實行雙規。只有這樣,才能揪出中國司法腐敗的總根子;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杜絕司法腐敗的捲土重來;只有這樣,才能純潔法官隊伍,不讓貪官、昏官甚至殺人犯長期混在幹部隊伍、黨員隊伍、法官隊伍裡為非作歹、招搖撞騙,敗壞法院聲譽、敗壞中國共產黨的聲譽。

如上所述,這場鬥爭非同小可。以肖揚院長為首的最高人民法院內部的犯罪集團絕對不是孤立的。中共中央內部不止一個領導成員對於此案是知情的。中紀委的光榮而艱巨的使命就是查清隱藏在肖揚背後的那雙黑手(更可能是那麼多雙黑手),只有這樣,才能揪出中國司法腐敗的總根子;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杜絕司法腐敗的捲土重來!

吳官正同志,中紀委的全體同志們,

從1981年到2006年,整整四分之一世紀過去了,我為了一件與自己毫無利害關係的殺人案件而奔走呼號、奮鬥不息,打了不起5年的官司,究竟是為了什麼?這難道不是我們黨培養教育出來的無私無畏的精神嗎?支持著我堅忍不拔的是相信組織、相信群眾、相信真理和正義必勝的信念!可是,一次又一次的碰壁,一次又一次的失敗,使我越來越懂得一個道理:我面對的是一個從上到下盤根錯節的犯罪團伙,他們有著極其強大的權力和後台!我就像唐吉珂德大戰風車那樣自找煩惱。幾十個職能部門的無所作為,幾百封檢舉信的有去無回,正在不斷地助長著壞人的囂張氣焰。我檢舉殺人兇手多少年,那殺人兇手穩穩地坐在他那法官的寶座上,而且不斷地陞官發財!多麼具有諷刺意味的現實!難道通過包庇這樣一批窮凶極惡的犯罪分子就能建立起和諧社會來?難道這就是我們高唱的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新三民主義?為什麼人們抱怨,當今社會往往是「壞人壞事沒人抓,好人好事沒人誇」呢?看看陳世忠的遭遇就足夠了!我們的政府什麼時候曾經採取措施保護過、鼓勵過我這個檢舉人?到頭來,我落得一個再一次妻離子散、無家可歸的境地,連自己的生命安全都沒有任何保障!偌大的中國,哪裡有我的立錐之地?為什麼千方百計要把人逼上梁山?這究竟是誰的責任,誰的過錯?儘管我曾經一遍又一遍地呼喚:「誰共我,舞倚天寶劍,掃此荒唐?」看來在今日之中國大陸,實在是知音難覓啊!由於數百次的碰壁,我對你吳官正同志和中紀委也不敢抱多大的希望。但願你們能夠以自己的行動證明,無私無畏的共產黨員在中國尚未絕種!

最後,希望你們不要因人廢言,秉公辦事,真正做到《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趨避之?》我再加上一個橫批:」取信於民。」

敬禮

陳世忠
2006年4月3日

附件一覽表:
黑龍江省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果 (1987。9。17。)
馬超元的檢舉材料 (1985。7。2。)
白景富的親筆感謝信 (1987。11。13。)
陳世忠離婚協議書 (1998。12。20。)
陳世忠給肖揚的第10封信 (1999。10。10。)
陳世忠致中國共產黨第16次代表大會的公開信 (2002。10。29。)
陳世忠給胡錦濤的第5封信 (2004。10。1。)
陳世忠給中共中央政治局九常委的信(2004。10。1。)

來源:新世紀(4/15/2006 3:20)(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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