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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公益勸募條例 募款將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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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團體向大眾勸募捐款將受到嚴格規範,包括勸募活動必須先經政府許可並以一年為限、發起人必須是法人組織、捐款使用必須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等,違反規定將依情節輕重處罰款、撤銷勸募許可,有犯罪嫌疑還將移送法辦。  

法案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榮璋(不分區)說,國內勸募活動長期缺乏法令規範,僅有一九四二年公布、一九五三年修正的「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可以遵循,早已不符時代所需,公益勸募法通過後,公益捐款缺乏管理、支出不公開的情形將可獲得改善,捐款人權益也能獲得保障,是非政府組織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公益勸募法規定,除政治及宗教活動因性質特殊排除適用,其他基於公益目的實施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行為都受到本法規範,法令也明訂,只有法人組織能發起勸募,但各級政府組織不得對公眾發起勸募活動。

勸募活動需先向各級政府申請許可,獲許可後,應先向金融機構申設專戶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不得向職務上、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人強行勸募,公開勸募人員應主動出示許可文件及工作證,所募財物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物品、日期等細項。

因公益團體辦理勸募時所需「工作費」,常因不透明備受質疑,依勸募金額多寡,明訂不得超過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五不等比例;為確保善捐運用透明,也規定勸募活動期滿後三十天內,公益團體必須將所得、支出及捐贈人等資料公告、公開徵信,擬定使用計畫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開支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以支票或經金融機構匯款,不得使用現金。

未依法令規定發起勸募活動,依情節不同可處一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罰款,得連續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可撤銷勸募許可,若有犯罪嫌疑還將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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