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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 選定合意審判法官制再延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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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五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案,為尊重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同意即將於今年九月五日屆滿的選定合意法官審判制度,再延長兩年,以保障民眾權益。

一九九八年七月間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定,建請司法院著手研究容許民事事件兩造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官審理訴訟事件的可行性結論。

四年後,立法院三讀通過「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明定實行期限一年。二零零四年,經立院決議,再延長至今年九月五日。

為使民事訴訟當事人得繼續採用此制,立院三讀通過第十條修法,施行期間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止。適用本條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前,條例規定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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