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於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繫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三百三十一:我持K-1簽證入境並在2005年12月結婚。上星期,我收到移民局的來信說我的I-485被拒絕,因為我們沒有提交足夠的經濟擔保證明,而且我被要求離境。
我先生一年掙$70,000,我目前一年掙$37,500。移民局要求過去3年的稅表,但我先生2002和2003的稅表丟了。申請時,我們有附上銀行對帳單和工資單。我現在應該怎麼辦?
解答:重新申請I-485並附上最近一年(2004)的稅表。如果你的I-485在4/15/2006後申請,只需附上2005的稅表。新的法律規定只需要附上最近一年的稅表。
只要你是在入境90天之內結婚,不管你的K-1是否還有效,你可以隨時報上I-485。這種情況下往往最好的辦法是立刻重新申請。上訴,要求重新考慮,也可以做。但是一旦沒有好的結果,就會延誤重新申請的時間。如果在移民局開始逐境程序後,申請綠卡程序就更麻煩了,更費錢,費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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