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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新制明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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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三十日電)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天有六十六條文將實施,多項處罰標準比現制嚴,且罰鍰提高,例如快速公路的行車管制與違規處罰比照高速公路,長隧道內違規可連續罰;但也有放寬,例如受終身不得考照處分者有條件允許重新考照,經濟困難者可申請分期繳罰款。

去年公布修正的交通處罰條例七十五條文分成二階段施行,行政罰法從新從輕、一事不二罰、提升民眾權益保障、遏止重大違規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優先必要等六十六條文,明天先上路;未安置兒童安全座椅、單獨留六歲以下兒童在車內、未依規定開頭燈等九項條文,延長宣導期,預計明年元旦實施。

十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及台六十一線西濱快速公路,除兩側的側車道外,明天起比照高速公路管制。超速或低於最低速限、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或變換車道等十六項違規,將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快速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內車道定義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卻未駛回原車道,導致超車道塞車,重罰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但允許超車後以最高速限繼續行駛內車道。

超過最高速限六十公里的嚴重超速將加重處罰,例如速限一百公里,行車時速卻達一百六十公里,則最低罰八千元,最高罰二萬四千元。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者,肇事致人死亡滿十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滿十年、肇事致人受傷滿八年、其他違規滿六年後,且在上述期間沒有無照駕駛等違規行為,經教育訓練合格,可重新申請考照。

重新申請考照合格後,公路監理機關會先發一年有效的駕照,再依使用情形,換發六年或一年有效駕照,但也可能不續換發。

經濟困難者,只要以書面敘明理由,即可向交通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違規罰鍰,最多可十二期無息分期,每期最少繳一千元。

但申請分期繳納違規罰鍰者,若要辦理汽車定檢、換發牌照、行照、駕照者,必須先繳清罰鍰;酒後駕車申請分期付款者,也必須繳清全部罰鍰後,才能領回移置保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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