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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處罰新制七一上路 改裝頭燈半年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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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二十七日電)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將於七月一日上路,新制對改裝汽機車是否有危害行車安全疑慮,明確區分為不可變更、可變更但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兩類,其中常見的改裝氣體放電式(HID)頭燈和加裝防撞桿,另有六個月緩衝辦理登記。

台灣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表示,使用中的車輛在七月一日前改裝HID頭燈或加裝防撞桿,只要在今年十二月底前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和變更登記即可;而且今年底前改裝者,辦理變更登記不須出具安裝證明和統一發票。

車身式樣變更為傾斜式、攪拌式、多層式;車身附加吊桿等設備;加裝防撞桿和改裝HID頭燈,自明年元旦起必須由車廠出具改裝證明和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才能辦理變更登記。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汽、機車不可變更項目為底盤的方向盤位置;傳動系統的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和齒輪箱;煞車系統的煞車作用種類和防滑煞車系統;懸吊系統的支臂、三腳架與連桿機構;引擎加裝機械式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車身外附加燈飾、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可變更但需經過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審驗合格,才能辦理變更登記的項目為:汽車引擎改用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小型車加裝固定式置物架;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改裝車輛後懸部分大樑;小型車附掛拖車設備。

設備變更須由合法業者執行,才能辦理變更的項目為:汽車絞盤;車身式樣變更為罐體、槽體、柵式或附加冷凍、冷藏設備等;汽車懸吊系統的避震器;改裝身心障礙特製機車。

另外,汽車改裝裙部、擾流板、尾翼、輔助階梯或排氣管,以及機車改裝外殼、照後鏡和排氣管,可不辦變更登記,但改裝必須符合規定,且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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