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文和案談記者對消息來源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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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6年7月1日華盛頓報導) 曾經被指控為核間諜的華裔科學家李文和最近和他起訴的美國能源部和司法部在庭外達成和解。他指控這兩個部門侵犯他的隱私權。美國能源部和司法部和參與報導李文和事件的五大新聞機構同意共同支付李文和160多萬美元,作為交換條件,李文和將放棄對他們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在這個訴訟中,五大新聞機構並不是被告,但是他們為了避免自己的記者到法庭上交待消息來源被迫採取了上述行動。那麼,記者為甚麼要對其消息來源保密呢?美國法律是否給予記者這種特權呢?美國法庭又是如何判決的呢?

李文和案引發的問題

大家也許知道,1999年美籍華裔科學家李文和由於被懷疑為核間諜而被他所在的洛斯阿拉摩斯國家實驗室解僱,他還受到多項罪名的指控,並且被監禁了9個月。2000年,政府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撤銷了對他幾乎所有的指控,李文和只對計算機檔案處理不當的指控表示認罪。

李文和獲釋後對美國能源部和司法部提起民事訴訟。他提出,在自己接受調查期間,這兩個政府部門在處理這一案件過程中嚴重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李文和除了要求賠償外,還要求傳喚報導這一事件的記者,讓他們交代提供這一消息的政府官員是誰。

被傳喚的有美聯社記者H.約瑟夫.赫伯特、洛杉磯時報記者鮑勃.德羅金、紐約時報記者詹姆斯.里森、華盛頓郵報記者瓦爾特.平卡斯,以及現在供職於美國廣播公司的原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記者皮埃爾.托馬斯。

恩庭:誰透露錯誤信息都嚴重犯法

俄亥俄州凱斯西儲大學法學院教授喬納森.恩庭(Jonathan Entin)指出,無論是誰對外透露有關李文和的錯誤信息,都嚴重觸犯了法律,李文和有權就此採取法律行動。

喬納森.恩庭說:“李文和要求記者交代消息來源,不是要起訴這些新聞機構,而是希望對透露不實信息而損害他名譽的人採取法律行動。李文和無法通過其它途徑查明消息來源是誰,所以只好要求記者告訴他。這個案子的矛盾在於,一方面,公眾希望把真實情況公佈出來,另外一方面,受害人因不實信息而受到名譽損害,他有權要求得到法律上的糾正。”

李文和案和解 被告記者如釋重負

但是,當五大新聞機構的記者拒絕交代他們的消息來源時,聯邦法官判決他們犯有藐視法庭罪。於是,記者們就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但是,在聯邦最高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此案之前,李文和就和能源部、司法部以及五大新聞機構達成庭外和解,能源部和司法部同意支付李文和89萬5千美元的訴訟費,五大新聞機構同意支付李文和75萬美元,總計160多萬美元。

代表五大新聞機構的律師之一李.萊文(Lee Levine)談了他對達成庭外和解的看法。

他說:“從我當事人的角度看,這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我們更希望法庭做出判決說,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給予記者對消息來源保密的權利。但是,我們沒有達到這個目的,因此不得不尋找其它方法來確保我們能遵守對消息來源加以保密的承諾,同時不使記者因拒絕交代消息來源而被關入監獄或受到其它懲罰。我們認為,這是在現有的情況下能夠找到的最佳解決辦法。 ”

洛杉磯時報的記者鮑勃.德羅金(Bob Drogin)表示,這場官司歷時多年,為此,他們花費了很多時間、精力和金錢,最終能夠達成庭外和解,使他感到如釋重負。

他說:“我們當然希望能在法庭上打贏這場官司。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受理這個案子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等到它表示不予受理之後再採取行動,我們在談判中就沒有甚麼討價還價的能力了。

“如果聯邦最高法院同意受理這個案子,並做出不利於我們的判決,我們將面臨幾種選擇,我們要麼違背自己的意願交代消息來源,要麼拒絕交代消息來源,但是以藐視法庭罪被捕入獄。

“最糟糕的情形就是聯邦最高法院做出對我們不利的判決會創立不好的先例。所以,至少我們這些記者把庭外和解看作是眾多壞的選擇中最好的一個,沒有一個是令我們滿意的,但這是其中最好的。”

明尼蘇達大學新聞和大眾傳播學院媒體倫理和法律教授簡.柯特利(Jane Kirtley)指出,這幾家新聞機構為保護其消息來源而被迫達成和解,這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

她說:“加入庭外和解的這幾家新聞機構本身沒有因為做了甚麼不好的事而被起訴。它們只是報導了政府消息來源透露的信息,李文和並沒有起訴他們。但是,為了對消息來源保密,這幾家新聞機構選擇通過付錢來了結的方式使李文和放棄起訴。

“政府支付李文和賠償金的決定,我沒有權利事後評頭論足。但是,我認為,這幾家新聞機構決定為此支付一筆錢,這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

美國法庭以往的判決

記者們為甚麼要對消息來源保密呢?俄亥俄州凱斯西儲大學法學院教授喬納森.恩庭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他說:“在美國以及其它一些國家,新聞機構的運作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它的工作之一是報導政府官員的錯誤以及政府政策中的問題。當記者報導令其難堪的重要消息時,政府當然不高興,它往往要調查是誰把消息透露給媒體的。

“記者們知道,如果他們交代了政府的消息來源,那麼有些政府官員就不敢和記者們講話了,即使認為政府的某些政策是不明智的和不光明正大的。他們擔心自己可能會因透露有關情況而被解僱或者蹲監獄。所以,媒體採取的做法是,為了對政府不明智以及不恰當的政策進行監督,媒體在報導有關情況的同時,確保消息來源不會因此受到懲罰或報復。”

以往判決沒給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特權

代表五大新聞機構的律師之一李.萊文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以往的判決中並沒有給予記者對消息來源加以保密的特權。

他說:“過去40多年裡,有關新聞自由是否包括記者在不受政府干預的情況下對消息來源保密的問題,美國法庭出現過類似的訴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只做過一次判決,但是判決令人非常困惑,法官之間的分歧也很大。九個大法官中,四位法官持一個觀點,另外四位法官持另一個觀點,一位法官持中間立場。”

李.萊文律師所指的是197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起有關記者特權的案子。聯邦最高法院在對這個案子做出判決時說,記者和普通公民一樣,對於大陪審團的傳喚必須應訊,並且必須回答與刑事犯罪調查有關的問題。

判決說,憲法第一修正案沒有給予記者免於做證的權利。

各州法律各不同

除了上述判決以外,具有司法審查權的聯邦最高法院沒有就憲法是否給予記者對消息來源保密的權利做出過直接判決,而作為立法機關的美國國會也沒有通過這方面的聯邦法律。鑒於上述情況,很多州通過自己的法律,給予記者有限的特權。

但是,凱斯西儲大學法學院教授喬納森.恩庭說,各州對記者的保護範圍也很狹窄。

他說:“美國憲法保護新聞自由。但是,美國法庭判決說,這個權利並不是一概保證記者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對自己的消息來源保密。許多州允許記者在某些情況下對自己的消息來源保密。但是,聯邦法律沒有這樣的規定。即使觀點比較自由的州法,也沒有明確給予記者對消息來源保密的權利。有些情況下,記者被允許對消息來源保密,但是範圍很窄。”

各方呼籲國會立法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美國國會在這個問題上迄今為止沒有做出明確的表態,各州對記者的保護程度也不一樣。

在李文和對政府部門提出的民事訴訟中,聯邦下級法院做出了不利於記者的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6月5日決定拒絕受理此案。但是在聯邦最高法院做出這個決定之前,李文和就與兩大政府部門美國能源部和司法部在6月2日達成了庭外和解,所以聯邦最高法院也沒有對這個問題做出結論。

洛杉磯時報的記者鮑勃.德羅金呼籲美國國會通過相關法律,給予記者對消息來源保密的權利。

他說:“我們在每一級法院都敗訴了,這不是因為美國法律在這個問題上不清楚,而是因為法庭沒有對有關法律做出明確的解釋。不同的法庭做出了不同的判決。

“法庭系統在這個問題上缺少統一性。雖然幾乎每個州都有記者保護法,但是,迄今為止,國會還沒有通過這方面的聯邦法律。我們希望正在進入司法程序的相關案件會向美國國會議員們施加壓力,促使他們通過給予記者更大保護的聯邦法律。”

記者的注意事項

記者權益組織“新聞自由記者委員會”的執行主任露西.達格利甚(Lucy Dalglish)談了記者們在目前情況下應該注意的事項。

她說:“首先,向消息來源保證不透露其身份的時候,我們要特別小心,只有在絕對必要的情況下才做出這樣的承諾。其次,我們要更加積極推動國會通過保護消息來源的法律。”

柯特利:把醜話說在前頭

明尼蘇達大學新聞和大眾傳播學院媒體倫理和法律學教授簡.柯特利也指出,記者對以消息來源為基礎的報導要非常謹慎。

她說:“記者們對過多使用消息來源要特別當心。出於職業道德,他們不總是把使用消息來源提供的信息看作是報導的最佳途徑。通常情況下,記者要讓讀者知道消息來源是誰。但是,有些時候,只有在對消息來源保密的情況下才能報導某一件事。

“我認為,記者在向消息來源承諾保密其身份之前一定要深思熟慮,記者要直接了當說明有可能被迫公佈他的身份,並讓消息來源知道承諾的範圍是甚麼。有些記者做好了為保護消息來源蹲監獄的準備,有些沒有,如果沒有做好這個準備,記者就要把醜話說在前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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