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有關移民申請經濟擔保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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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訊】移民局最近發布了一份情況介紹並發佈了一份問題解答,對最近發佈的有關移民申請的經濟擔保的最新規定進行介紹並對與此規定相關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大部分家庭移民申請和部分工作移民申請都要求申請人提供經濟擔保。

移民局在不久前發佈了對移民法中經濟擔保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的臨時規定並在發佈最終規定前徵求意見。此後移民局於2006年6月21日在聯邦登記(Federal Register)上發布了有關移民申請經濟擔保的最新規定。最新規定將於2006年7月21日生效,所有在2006年7月21日或之後審批的移民申請都將根據最新規定執行,無論這些申請是否在2006年7月21日之前遞交。

最新規定對經濟擔保的要求有所放鬆,但同時繼續要求有關的移民申請必須有足夠的經濟擔保。根據此情況介紹和問題解答,大家可以對移民經濟擔保最新法律變化進行了解,以便更好地準備移民的申請。以下是移民局情況介紹和問題解答的主要內容。

最新規定啟用了兩份新表格,I-864簡易經濟擔保表(Form I-864 EZ)和I-864經濟擔保豁免表(I-864W)。如果擔保人單獨提供經濟擔保並僅依靠自己個人的收入或工作來滿足經濟擔保的要求,此申請人就可以遞交簡易經濟擔保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可以使用I-864經濟擔保豁免表,表明自己不需要提供經濟擔保(如被擔保的移民申請人已經工作了40個點(40 quarters of covered employment)或被收養的孩子符合入境時就成為公民的條件)。

最新規定還對I-864經濟擔保表和I-864A表進行修改使其符合最新規定的要求。移民局現在已經開始接收I-864簡易經濟擔保表、I-864經濟擔保豁免表和經修改的I-864經濟擔保表和I-864A表,同時也接受老的I-864經濟擔保表。但從2006年7月21日起,移民局將只接受新的表格。

根據最新規定,擔保人在遞交申請時只需提供最近一年的稅單而不需提供過去三年的稅單,並提供工資單和雇主工作證明信。另外,根据最新規定,擔保人將不再需要在公證人、移民局官員或領館官員面前簽署經濟擔保和家庭成員與擔保人之間的合同(Contract Between Household Member and Sponsor, 即I-864A)。

除了主擔保人之外,最新規定允許同一個家庭移民申請可以有不超過兩名聯合擔保人進行擔保。任何一名申請人頂多只能有一名聯合擔保人,但所有家庭成員不必使用同一個擔保人。如果有兩個聯合擔保人,每個聯合擔保人只負責擔保其I-864經濟擔保表格中所列的移民申請人。

最新規定還降低了在收入不足的情況下對財產數額的要求,由貧困線的五倍降至貧困線的三倍。對某些收養進入美國後可以成為公民的外國孤兒的擔保人,財產數額的要求還降得更低。另外根据最新規定,如果原移民申請的擔保人在原申請批准後去世,移民申請受益人可以使用替代擔保人(substitute sponsor)。有資格成為替代擔保人的人員包括移民申請受益人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兄妹、子女(18歲或以上)等。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信息介紹,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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