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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 雇主違法罰款擬提高5-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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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二十四日電)攸關勞資權益的勞動基準法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討論勞基法修法內容,將罰金與罰鍰提高為原本的五至十倍,現行雇主未依法發給資遣費、舊制退休金,勞工要到法院訴訟,修正草案中規定,未依規定發資遣費、退休金,地方主管機關最高可處三十萬元罰鍰。

勞委會法規委員會今天討論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勞動契約章節部分條文修正外,為因應社會及經濟變遷,衡量當前工資與物價水準,因此將罰則部分的罰金、罰鍰,就原定數額提高五至十倍,希望遏止雇主違法行為。

現行違反勞基法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等非法方式,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否則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新台幣十五萬元),不過新修正條文則提高到原規定的十倍,也就是如果雇主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將可處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如果違反勞基法第四十二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工作,現行勞基法規定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新台幣六萬元),修正條文也將罰金提高至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雇主違反相關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罰的金額,也由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六千元至六萬元),提高為原本規定罰鍰的五倍,即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督促違法雇主改善勞動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雇主違反勞基法第十七條未發給勞工資遣費,以及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未依標準發給勞工退休金,勞工要到法院訴訟,法院判決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金(新台幣九萬元),修法草案中則改為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罰鍰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在勞動契約章節中,對於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的認定,現行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修法草案中則刪除相關文字,避免過於複雜。勞委會表示,未來對於定期、不定期契約的認定,就以工作性質認定,比較不會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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