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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債300萬 運將聲請破產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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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1名陳姓計程車司機,積欠16家銀行卡債近300萬元,與銀行團協商最後分80期償還,每個月要還4萬5562元,但他還是還不起,向法院聲請破產,法官清查他的個人總資產只剩約1萬元,還不夠成立破產委員會的費用,破產無實益,駁回聲請。

陳某指出,因積欠16家銀行卡債總計298萬餘元,經與銀行團進行債務協商後,於今年6月13日簽立協議書分80期償還,每期需還4萬5562元,但自己以開計程車為業,扣除開支,每月賺不到2萬元,目前財產僅有1台1年前以25萬元購入之二手計程車,且尚有貸款17萬元未清償,及車齡約6年之機車2台,價值5000元,已無能力清償卡債,才依法聲請宣告破產。

資產不夠成立破產委員會

台中地院法官受理該案,審理發現陳某的債務如其所說無誤,但陳某現有資產,該二手計程車粗估市價約17萬5千元,但該車還有17萬元貸款未清償,只剩5千元價值,加上2部有6年車齡的機車,價值約5千元,陳某總資產只有1萬元。

法官指出,陳某確實毫無財產,但是沒錢就無法成立「破產委員會」,就算勉強成立,所有委員都願義務幫忙,1萬元還是不足以支付委員會成立後的後續費用(包括清查、調閱債務人資產、聲請動產拍賣、清查總債務、製作分配表等 ),顯然破產委員會即使勉強成立,且以最拮据的方式清算出來,債權人應該也是一毛錢都拿不到,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即使宣告破產也無實益,應該駁回其聲請。

運將還得繳裁判費

不過此案的幾百元裁判費陳某還是要繳,如果不服要提出抗告,需連帶繳交抗告費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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