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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處:以即期支票繳稅不加徵滯納金

2006-09-12 22:0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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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二日電)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每超過兩天就需加徵百分之一的滯納金,不過,財政部台北市稅捐處今天指出,若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截止日,以即期支票繳納,雖然超過繳納期限才兌現,仍無須加徵滯納金。

稅捐處表示,雖然超過期限,每超過兩日得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但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截止日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經兌現後,可視為如期繳納;也就是說,支票於交換後,已逾繳納期限,也無須繳納滯納金。

舉例來說,民眾購屋須繳納契稅,在繳納截止日當天才以即期支票繳納,因票據交換關係,支票會隔數日才兌現生效,但儘管超過繳納期限兩天,因為納稅義務人是如期以支票繳稅,稅捐處說,視同以現金繳納,免加徵滯納金。

稅捐處也提醒,若納稅義務人以即期支票在期限前繳納,但金融機構卻於代收稅款時,多收滯納金,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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