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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处:以即期支票缴税不加征滞纳金

2006-09-12 22:0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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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二日电)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每超过两天就需加征百分之一的滞纳金,不过,财政部台北市税捐处今天指出,若纳税义务人于缴纳截止日,以即期支票缴纳,虽然超过缴纳期限才兑现,仍无须加征滞纳金。

税捐处表示,虽然超过期限,每超过两日得按滞纳数额,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但纳税义务人于缴纳截止日以即期支票缴纳税款,经兑现后,可视为如期缴纳;也就是说,支票于交换后,已逾缴纳期限,也无须缴纳滞纳金。

举例来说,民众购屋须缴纳契税,在缴纳截止日当天才以即期支票缴纳,因票据交换关系,支票会隔数日才兑现生效,但尽管超过缴纳期限两天,因为纳税义务人是如期以支票缴税,税捐处说,视同以现金缴纳,免加征滞纳金。

税捐处也提醒,若纳税义务人以即期支票在期限前缴纳,但金融机构却于代收税款时,多收滞纳金,可向稽征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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