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民被逼向絕路 擬以生命喚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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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方曉採訪報導)浙江紹興市公民凌國芳,2002年被當地越城區分局經濟偵察大隊警察非法傳喚、關押、扣押私有財產。4年來他逐級向該分局、市公安局、法院、中院、檢察院、市、省、中央人大、信訪辦控告、投訴、申訴,毫無結果。

凡是可以走的法律途徑都全部走完,結果是杳無音信;向有關部門寄出的無數封投訴信如石沉大海。目前凌感到被逼上了絕路,考慮以極端手段喚醒廣大民眾對公檢法系統黑暗的認識。

無端被冤枉 依法維權路不通

凌國芳曾與人合夥經營生意,不料2002年9月被警方以涉嫌「詐騙」立案審查,在未出示任何相應法律文書:包括傳喚證、查封、扣押物品證和清單前提下,警方傳喚他並關押近4小時,同時查封、扣押了他的兩輛價值14萬元的叉車。

同年11月,因證據不足,警方撤銷該案,但仍無書面法律文書――撤銷案件通知書,也未歸還凌的兩輛叉車。

受冤且私人財產遭剝奪的凌國芳於2002年12月,向肇事方越城區分局提出書面申請,僅要求歸還查封的叉車或等價賠償損失。2003年3月,越城公安分局作出「賠償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但沒給出任何理由及司法救濟途徑。

越城區公安分局的決定。(文件的照片都由受訪者提供。)

凌只得向紹興市公安局申請複議。該局則在行政複議決定中寫著已「將扣押物品發還了被扣押人」,做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並告知:如不服該決定,可向法院訴訟。

紹興市公安局的決定。

凌表示:「查封時無書面文書,如果發還應有發還物品清單,事實是兩輛叉車至今仍在扣押中。我雖然名譽也受損,但只求經濟不受損失,可公安局明目張膽的說謊,包庇枉法者,使我陷入受害但無證據的境地。」

2003年5月,凌不得不起訴於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以「公安局辦案屬刑事偵查,而刑事偵查不屬於法院管轄」爲由,駁回凌的訴訟。凌感到無法接受的是,法院回避他的14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實,就做出駁回的判決。

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

凌認為總要找個說理的地方,就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中院以同樣的說詞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告知「只有向關部門申訴的權利及途徑」。這完全剝奪了一個合法的受害者的依法討還公道、討還人權的法定的權利。

紹興市中院終審判決書。

不知路在何方 深度絕望

其間凌同步分別向中央,省級、市級的人大、信訪辦書面投訴過百次,結果均是一個命運:一部分投訴信被轉至越城區公安分局,後沒了下文。

凌表示:「本人還八次到市檢察院請求監督,卻被以『當事人行爲不構成犯罪』爲由拒於門外。」

「能走的法律途徑都走了,可不管告到哪里都無人正視我說的事實,只是把我推來推去;信訪也沒有任何回音。」

記者:「找過律師幫助嗎?」

凌:「律師一聽是和公安系統打官司,都不敢接。」

這些年的經歷,使凌見識了公檢法系統各級官員的冷漠、藐視、褻瀆法律的具體事實。他已深感維權無法可依;且每次輸官司,自己還得負擔所需費用。

凌感到絕望,最後他道:「我反覆的想,除了用暴力,還有路可走嗎?我只想有一個能評理的地方。這要求不高吧,為何這麽難?」「這些年為討回屬於自己的財產,不停的告狀、申訴,可沒人理睬我。我到底如何才能依法維權?難道一定要等到我家破人亡時,國家的法律才來保護我?」

記者撥打越城區公安分局肇事人陸衛星曾使用的手機和小靈通市話(13806756362,575-5898181),都被告知:「該號碼已停機。」又致電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575-8642233),撥通後直接被對方掛斷。再致電越城區法院審判長樊式明(858068),也被當即掛斷。

記者再試紹興市檢察院(5232115),接電話的官員反覆強調:「無查封、扣押文書,怎麼證明凌的叉車被扣押?」記者問:「無發還查封、扣押清單,如何證明警方發還凌被扣押的財產?」「警察辦案不依法提供查封、扣押等法律文書,依照國家法律就是違法行為,就是侵犯人權」。

官員:「拿不出查封、扣押文書,有什麼好說的?」記者:「強盜搶劫時會給被搶劫人任何文書嗎?」官員即掛斷電話。

凌表示:「心思一直都在這案子上,沒心情和時間做其他事,有時真想和他們同歸於盡算了。」記者:「為什麼考慮以自己寶貴的生命做代價抗爭?」凌:「如果能以犧牲我的生命喚醒一部分民眾對腐敗、黑暗統治的覺醒,我認為值得……」(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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