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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疑衛署放任 市售防蚊液安全使用堪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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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二十八日電)消基會今天公布抽檢20件市售防蚊液結果,當中可用於人體的衛署字號商品內含DEET濃度逾20%;另3件只能用於環境中的環署字號商品也含DEET,恐被誤噴在身體;且DEET濃度過高會引發神經毒性,消基會質疑衛生署有放任之嫌。

消基會今天召開「殺蟲還是殺人?衛生署還是環保署失職?」記者會。探討目前市場有關規範使用DEET防蚊液的「合法」使用亂象。

消基會副董事長程仁宏指出,衛生署曾表示,敵避DEET安全性雖高,但是使用濃度若過高,會引發神經病毒;建議成人使用不超過35%,兒童不超過10%。台大昆蟲系教授徐爾烈與衛生署持相同看法。

身兼師大化學系教授的消基會副秘書長吳家誠建議,市場產品乾脆都採行DEET濃度低於10%的標準。

程仁宏說,目前市售防蚊疫有三種,一是衛署字號,包含「衛署藥製」、「衛署藥輸」或「內衛成製」,可用於人體。二是標示「環署衛製」或「環署衛輸」,是環境用藥,不能噴灑於人體。三是三不管地帶,即標示使用精油等天然成分,衛生署即不列入管制。

他說,抽檢20件產品中,4件使用DEET;其中有1件濃度偏高(利怕蚊防蚊液),達20%,卻標示「衛署藥製」,可噴於人體。

抽檢顯示,另3件標示「環署衛輸」(歐護噴霧式、歐護天然蘆薈及3M打爾蚊防蚊液),是只能用於環境的,卻可能因標有政府機構字號,造成民眾誤解,以為可噴於身體,這3件濃度一件7%、兩件15%。

他表示,至於使用精油等天然成分,也不能確保無害;因為濃度過高,或加入對人體不好的防腐劑,也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但是仍有商品外包標示可呵護小孩肌膚,指稱在美國可安全噴在肌膚上。

副秘書長游開雄說,綜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7、49條規定,通過環保署審查通過的防蚊液應標示「不得噴在皮膚及衣物上」,違反可罰新台幣3萬到15萬元。

因此,消基會主張衛生署也應對DEET成分加以控管。況且環境用藥管理法第11及50條也規定,未取得審核即販售,可處3到15萬元。相關法令規範並非不存在,政府應嚴格執法,若罰鍰後仍未改善,考量涉及安全問題,公平會應依公平法所稱「引人錯誤」,介入調查。

程仁宏強調,消基會質疑衛生署為何「放任」環境用藥的殺蟲劑,可當成用於人體的防蚊液在市場販售?為何「放任」標示精油防蚊液可隨意販售,不要求查驗登記?為何不要求有衛署字號防蚊液加強對幼童使用的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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