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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首例 楊振豐緩刑 須登宣導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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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涉嫌在陳哲男司法黃牛案中作偽證的楊振豐(見圖,資料照,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昨在台北地院出庭時認罪,希望獲判緩刑,法官原則同意,但開出一項罕見的附加條件,要求他署名「曾經作過證的人」,在自由時報等五媒體頭版刊登半版「作證須知廣告」,宣導作證是國民的義務,及提醒不可作偽證,楊振豐已同意,這是國內首宗登廣告獲緩刑的案例。

承審審判長梁耀鑌指出,楊振豐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同意被判刑一年,並希望獲緩刑四年,但法院認為,依刑法七十四條,法官予被告緩刑時,可以要求被告賠償被害人,而楊振豐作偽證,侵害的是國家審判權,遂要求被告刊登宣導廣告,但考量被告的感受,楊振豐登廣告時不必署真名。

梁耀鑌指出,出庭作證、據實陳述,與服兵役一樣是國民的義務,若無故不作證,依法即可能遭拘提或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出庭作證則可領取證人旅費。

楊振豐既欲認罪,法院希望他做一些補償後再判他緩刑,故提出登廣告的條件,希望他在自由時報等頭版刊登1日半版廣告,內容則是高檢署印製的「作證之義務與權利」宣導摺頁。

檢察官起訴指出,楊振豐在檢方偵辦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時,不實作證指出梁柏薰交付陳哲男的六百萬元「官司活動費」是他與陳哲男的賭債及借貸,意圖影響檢方的偵辦方向,遭檢察官依偽證罪起訴,最重可處七年徒刑。

台北地院昨開庭審理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所涉司法黃牛及內線交易案,為釐清陳哲男向梁柏薰收取的七百一十一萬元究竟是政治獻金或擺平官司活動費,法官訂於10月12日借提在監服刑的梁柏薰出庭作證,因陳哲男的羈押期限下週屆滿,檢察官也當庭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法官預計下週裁定。

檢方起訴指稱,陳哲男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向官司纏身的梁柏薰詐取官司擺平費七百一十一萬,且陳哲男還在總統府內談論股市內線消息,再利用總統府職員下單買赤崁公司股票,涉及貪污及證交法,且傷害司法及政府形象至鉅。

陳哲男昨仍否認涉司法黃牛,對於被控內線交易,他則主張自己只是「小散戶」,對於七百一十一萬元,陳哲男說,其中六百萬是梁柏薰給他的政治獻金,另一百一十一萬則是梁給他的母喪奠儀,絕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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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檔案 緩刑條件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除非被告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如貪污、殺人罪,否則均可以捐錢或做善事換緩起訴;若案件起訴至法院,依刑法規定,法院若判處被告二年以下徒刑,即可予緩刑,且法官可要求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賠償或做善事,做為緩刑條件。

如彰化地檢署偵辦陳姓被告所涉工程弊案,協助洗錢的陳某獲緩起訴,但檢察官要求他必須整修社區公園,並在公園內豎立悔過碑;另涉及禿鷹案的被告林明達即繳交犯罪所得九一○萬,獲法院判二年及緩刑五年,免去牢獄之災。

另江姓男子酒駕撞死人,面臨最重二年的徒刑,但因他負擔死者喪葬費,又捐五十萬元給創世基金會,法院雖依過失致死罪判他徒刑半年,但也予緩刑二年。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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