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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轉投資股東持股質押逾50% 需因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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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七日電)金管會今天通過「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修正草案,其中規定,金控公司大股東(董監事)持股質押比率平均50%以上者,應提出如因利率上漲或股價下跌的資金週轉因應方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訂「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修正草案,並增修4點,刪除1點。

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金控公司提出轉投資申請時,應提出購買股權至25%計畫,包括資金計畫、購買方式、確保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需編製權益法或合併財務報表的報表產出措施、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因應措施(退場機制)。

開發金控持股金鼎證超過25%,但卻未取得控制權,因此,未能合併報表,不過,金管會特別准許兩者各編94年度報表。   有鑑於此,金管會要求金控申請轉投資,應一併提出確保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需編制權益法或合併報表。

媒體詢問,中信金持股兆豐金,若購併不成,中信金何時提出退場因應措施?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說,會進一步了解。

審核原則也增列應檢附最近6個月全體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持股設質比率平均達50%以上者,持股設質比率達50%以上的個別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應提出如因利率上漲或股價下跌致生資金週轉的因應方案,並提供給金控公司彙總分析其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張秀蓮解釋,這是因為大股東或董監事設質高,如面臨被拍賣或被斷頭時,須補擔保品,會影響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因此,如設質比率超過50%,應提供相關因應方案。

由於轉投資自動核准機制先前引起許多爭議,因此,審核原則刪掉自動核准制,回歸金控法36條所規定15天審核期間規定。

金管會表示,自動核准制的採行雖有利於差異化管理,但金控公司轉投資案件為重大決策,審查時應再斟酌其投資計畫及影響,恢復15天的審核期間規定。

張秀蓮說,除非金管會對轉投資申請沒有其他意見,就會在15天內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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