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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转投资股东持股质押逾50% 需因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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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七日电)金管会今天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请转投资审核原则”修正草案,其中规定,金控公司大股东(董监事)持股质押比率平均50%以上者,应提出如因利率上涨或股价下跌的资金周转因应方案。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订“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申请转投资审核原则”修正草案,并增修4点,删除1点。

草案修正重点包括金控公司提出转投资申请时,应提出购买股权至25%计划,包括资金计划、购买方式、确保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需编制权益法或合并财务报表的报表产出措施、预定执行投资计划具体时程及未能依计划执行因应措施(退场机制)。

开发金控持股金鼎证超过25%,但却未取得控制权,因此,未能合并报表,不过,金管会特别准许两者各编94年度报表。   有鉴于此,金管会要求金控申请转投资,应一并提出确保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需编制权益法或合并报表。

媒体询问,中信金持股兆丰金,若购并不成,中信金何时提出退场因应措施?金管会副主委张秀莲说,会进一步了解。

审核原则也增列应检附最近6个月全体董事、监察人及大股东持股设质比率平均达50%以上者,持股设质比率达50%以上的个别董事、监察人及大股东应提出如因利率上涨或股价下跌致生资金周转的因应方案,并提供给金控公司汇总分析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张秀莲解释,这是因为大股东或董监事设质高,如面临被拍卖或被断头时,须补担保品,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因此,如设质比率超过50%,应提供相关因应方案。

由于转投资自动核准机制先前引起许多争议,因此,审核原则删掉自动核准制,回归金控法36条所规定15天审核期间规定。

金管会表示,自动核准制的采行虽有利于差异化管理,但金控公司转投资案件为重大决策,审查时应再斟酌其投资计划及影响,恢复15天的审核期间规定。

张秀莲说,除非金管会对转投资申请没有其他意见,就会在15天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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