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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修法後 可公布3千萬元以上呆帳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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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電)力霸集團旗下公司聲請重整,導致金融風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調,如有不當授信,導致呆帳,將有害公眾利益,因此,銀行法第48條修正案明天如獲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對已全部轉銷呆帳戶,累計轉銷金額超過新台幣3千萬元等資料,將不再負保密義務,即可對外公布。

金管會表示,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訂有銀行對客戶資料保密義務的規定,銀行未能對外公布呆帳客戶資料。

不過,金管會強調,銀行資金來自存款大眾,如有不當授信,或人謀不臧,導致呆帳,將有害公眾利益。在維護社會公益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平衡原則下,適度公開客戶呆帳資料,如大額且在短期內發生逾期的異常授信案件,或涉及損及銀行利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有公布必要性。

金管會已在2005年10月17日與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修正銀行法第48條修正條文獲得共識,並逕付立法院院會二、三讀。

金管會指出,銀行法第48條修正通過後,銀行對「屬已全部轉銷呆帳戶,累計轉銷金額超過新台幣3千萬元,或累計轉銷金額達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3千萬元以下,且貸放後一年內發生逾期者,轉銷呆帳資料」及「依銀行法第123條之2、第125條之3或第127條之1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與其有關逾期放款或催收款資料」,將不再須負保密義務,可對外公布。

至於是否強制公布呆帳大戶名單?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這個部分是放在銀行法第49條,金管會有朝這個方向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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