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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服務費開瓶費等 都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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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上館子吃飯,商家通常會收取10%左右的服務費或小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服務費、小費類的收入,也是營業稅課徵範圍,得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否則遭查獲會被依法補稅與罰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也就是說,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因此,國稅局指出,包含旅遊業、餐飲業者於團費餐費外加收的服務費、開瓶費,都屬於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業者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還表示,稽徵人員在查稅時,常常發現一般人參加旅行團或到餐館吃飯,旅遊業者或餐飲業者雖額外加收訂價一成服務費,但因服務費不在訂價範圍之內,業者於消費者付款開立統一發票時,常隱匿服務費短開消費總額。

所以,國稅局也呼籲消費者,取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業者開立的金額是否與付出的金額相符,也請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徵營業稅,以免被查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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