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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院集體貪污案 科長等人被判有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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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五日電)一九九六年間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集體貪瀆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三審判決,判處時任科長方象、書記官易哲生、吳景維、羅春台和執達員黃建東、蘇順鴻等六名被告均有罪,判處兩年至一年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且均褫奪公權一年,宣告緩刑五年,全案定讞。

判決書表示,一九九五年四月間,前台南地院刑事科書記官張新安(已死亡),向以華邦不動產鑑定顧問公司名義經營不動產鑑定業務的蔡政達(已判罪確定)提議,可遊說方象,讓華邦公司可經申請參與民事執行處的鑑定業務,並可向各股關說鑑定案件,但要求蔡政達須分配華邦公司百分之十五乾股的利益。

判決書指出,蔡政達同意後,經張新安、方象從旁指導,華邦公司自一九九五年九月間獲准參與台南地院民事執行處鑑定業務,蔡政達則依約自債權人繳納的鑑定費用扣除稅金後,按件計算百分之十五的賄款交付給張新安,方象得知張新安收受賄款後,也透過張新安要求蔡政達應分配華邦公司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乾股。

判決書表示,蔡政達同意按月以每件受託鑑價,自債權人繳納的鑑價費用算付百分之五的賄款給方象,張新安並將收受的賄款新台幣九千元給方象,但方象以不滿金額數目為由退還後,張新安卻將款項據為己有,之後蔡政達每月請張新安給付賄款給方象,張新安均將賄款據為己有。

判決書指出,一九九六年三月間,張新安與蔡政達謀議,暗中與台南地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易哲生、吳景維、羅春台和執達員黃建東、蘇順鴻等人約定,在職務上排定「囑託鑑定應依輪次表」時,儘可能安排鑑定案件給華邦公司辦理,並按件給予書記官兩百元和執達員一百元的賄款。

台灣高等法院二00五年十一月間更三審認為,經查,方象等人均為公務人員,竟徇私接受賄賂,敗壞司法形象,踐踏司法威信,判處方象、蘇順鴻和黃建東均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羅春台、吳景維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一年,易哲生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褫奪公權一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認為,方象等被告犯後均有繳回賄款動作,審酌被告等人當知記取教訓,沒有再犯之虞,各宣告緩刑五年,以勵自新,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更三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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