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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政變案二審 肯定扁言論自由 仍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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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灣陳水扁總統柔性政變說,遭連戰、宋楚瑜訴請民事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合議庭雖指出總統有言論自由,但影射連宋發動政變並無根據,仍判陳總統敗訴;全案尚可上訴三審。

扁將上訴三審

高院仍要求陳總統須賠償連宋各一元,須在自由時報等三家報紙頭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天。

台灣陳水扁總統委任律師林志豪昨天表示,陳總統談話所及皆屬公眾議題,對其他總統候選人進行公開評論,連宋身為政治人物,因此兩人名譽反應受限制,接受最大的監督與批判,何況陳總統談話也沒有侵害名譽,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將會再上訴最高法院。

前來法院聆判的連宋律師李復甸則表示,法院判決可知陳總統的指控,均非事實。

高院認為,陳總統於九十三年11月14日在台北縣立委選舉造勢大會上,將「流產、7日的政變」、「柔性的政變」與「連宋亂象」相連結,兩天後又在民進黨中常會上,再次指訴「連宋陣營…為了個人的權位」等,已故意影射連宋兩人,事後造成輿論譁然也不澄清,難以認為屬善意評論或表達意見。

二審高院較不同一審台北地院的判決理由,高院認為,陳總統分別在立委選舉造勢場合,民進黨中常會發表談話,其角色是選舉輔選人,或為中常會主講人,皆非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職權,並非行使公權力下,與一般國民享有同樣言論自由,只是仍不能影射、侵害他人名譽;一審則認為,總統屬憲法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不能主張享有言論自由的保障。

另台灣前國防部長李傑對於有退役將領要求「藉病住院」,已表明「礙難照辦」,作證也表示個人未收到任何將領請辭報告,高院認為,此已反證實際並未發生「7日政變」、「柔性政變」或「政變」,難以證明陳總統所言已「有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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