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三日電)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向各地方選舉委員會發出一份「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事項之權限爭議說明」文件,告知地方選委會相關法律依據。據規劃,中選會主委張政雄下週將邀集地方選委會主委開會,希望藉溝通協調方式,化解一階段、兩階段圈投票的爭議。
明年元月十二日立委選舉將合併反貪腐、討黨產兩項公民投票舉行,中選會委員會十一月十六日決議,採取「分桌領票、一階段圈投票」方式,但藍營執政十八縣市的地方選委會發表聲明,堅持採取「兩階段領、圈、投票」方式。
對於這項爭議,張政雄與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昨天祭出六大法源後,中選會今天發文給各地選委會,說明六點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事項的權限。
中選會幕僚向中央社表示,地方選委會主委多由縣(市)長擔任,但近來因須投入立委選舉輔選紛紛請辭,改由副縣長或主任秘書擔任。因此,下週邀集開會的對象,不會全是藍營執政的縣市長。他並說,這個爭議正在熱頭上,中選會對近期內能達成一致的看法不敢太樂觀,希望大家能冷靜下來,解決這個已成為政治風暴的問題。
中選會發送地方選委會文件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的「各級選委會」包括中選會,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的應辦事項,應該是依照選舉種類由誰主管而定。也就是說,既然立委選舉與全國性公投是由中選會主管,因此選舉公告的發布、候選人資格的審查、投開票所設置與管理事項,主管權限屬於中選會,中選會有權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委會辦理。
文件也指明,公職選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是選舉機關的內部權責分工,不是地方自治事項。中選會並強調,立法委員選舉的投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事項,依法是中選會的權限,地方選委會在缺乏事務權限下所做出的決議,或對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所作的行政命令,「應屬無效」。
文件並對公務員不遵守中選會命令,列舉可能處理的法律依據,包括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與公務員考績法等。
另外,張政雄日前也曾發布新聞稿指出,依新修正的選罷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可以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被推薦遴派的公教人員「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