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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宏
【大紀元11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特稿
以易服勞役方式來折抵天價罰金,以前就有不少令人咋舌的案例,其中,最誇張的一件,就是涉及侵吞國票公司近百億元案的主嫌楊瑞仁,被判罰金卅億,他服一天勞役,可折抵一千六百六十六萬元。
前不久才出獄的電玩大亨周人蔘被判罰金九億元,他也是不願繳錢,因此,換算他每關一天,可折抵五百萬元。
至於台鳳集團前總裁黃宗宏此次若選擇不繳錢,依他被判罰三億元新台幣的狀況來看,多蹲一天苦牢,也可以折抵一百六十七萬元。
以往,不少經濟犯被判罰天價罰金,但因為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易服勞役最長不得逾半年,導致受刑人把犯罪所得先藏好,寧願多坐半年牢,出獄後,這些沒繳的錢,可以用來享受人生。
近年來,經濟要犯一再逃跑,也拒繳罰金,嚴重影響社會大眾對司法信賴度,也因此,檢察官才會想到以「不繳錢,就干擾你的聲請假釋案」這個絕招。
今年初,刑法重新修正後,改服勞役時間可延長至一年,因為時間較原先拉長了一半,此舉或許可有效提高經濟要犯繳交罰金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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