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域外送達許可令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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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2日訊】香港高等法院今年8月9日就訴江案頒發的「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是由名為RoyYu的高院聆案官簽發。這份法庭命令(Order)副本經蓋上高等法院印鑑,是為「蓋印副本」(Sealed Copy),具備法律效力。

該法庭命令說,聆案官經審核朱柯明與傅學英兩名原告在6月28日遞交的誓詞後,發出如下命令(下為中譯):

一、 原告人獲得許可在司法管轄區外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江澤民與李嵐清,在北京西直門南小街70號的中共中央離退休幹部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它地方,送達存此的一份經修訂的並存令狀(Concurrent Writ);而向第三被告人羅幹,則在北京中南海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它地方送達;

二、 在原告人訴訟中的送達認收時限,是在經修訂的並存令狀送達後的28天;

三、 此項申請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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