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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社工師法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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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社會工作師法修正草案」,為配合社工師分專門領域制,新增專科社工師相關規定,社工師完成專科社工師訓練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可以請領專科社工師證書。

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等人提案指出,社會工作師法自1997年四月施行,幾經修正,但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的基礎架構並未隨時代進步同步調整,這次修法修正要點包括嚴格考試資格取得、提升專業服務品質、審慎處理專業分工、簡化專業組織管理、保障社會工作權益、對等業務過失罰則及相關配套措施。

全案經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十二月十日初審通過,立法院下午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通過的修正案,為提昇社工師的專業品質,新增專科社工師規定,社工師完成專科社工師訓練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甄審核合格,可以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且非領有專科社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工師名稱。

修正條文明定,不能擔任社工師或應撤銷、廢止社工師證書的情形,包括:曾受社工師法所定廢止社工師證書處分;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並經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因業務上有關的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修正條文也規定,有上述情事之一或廢止社工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能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則撤銷或廢止。

為了讓社工師接受繼續教育,社工師法修正也新增條文規定,社工師及專科社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除此之外,為了保障社工師的權益,社工師法修正新增條文規定,社工師依法執行公權力,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在罰則部分,過去租借證照僅廢止社工師證書,但修正條文規定,社工師證照及社工師事務所開業執照不可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若違反規定,廢止證書或開業執照,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租借證照使用者,則處新台幣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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