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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核定 調解書仍有效/欠1347萬 分187年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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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欠債1347萬元?沒關係,每月還6000元,「187年就還完了!」

楊姓夫婦向沈姓女子借款1347萬元,雙方3年多前經由調解,簽下同意每月還款6000元的調解書,法院以分期清償的時間太長(187年 )而不予核定調解筆錄,沈女也認為調解無效;但昨天法官裁定該調解的和解法律關係存在;換言之,還是可以每月還6000元。

月還6000 漏寫「有錢要全還」

沈女說,當初自己同情對方又趕時間,調解書簽名前未看仔細,且當時雙方協調的意思是目前每月先還6000元,不料後來接獲調解書,發現漏寫「以後有錢要全部清償」;她大意失荊州,係因相信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致太離譜。

當初負責調解該案的嘉義市西區調解委員蕭茂男表示,當初雙方已協調妥當後,才由該會辦理調解手續,沈女因認為楊姓夫婦無力償還,能拿多少算多少,才同意每月攤還6000元。

楊姓夫婦則說,雙方調解後,他們按月清償6000元,但沈女卻找討債公司上門,讓他們不勝其擾,才向法院聲請確認調解的和解法律關係存在。

沈女則否認找討債公司上門。她指出楊某原擔任銀行放款部經理,後因債務問題提早退休,領了數百萬元退休金,卻不還錢。調解後不久,卻購買新車、房子,她才找徵信社調查對方,但從未向對方討錢。

楊先生指稱,沈女與他們調解前已查封他的3間房子,並聲請從他的薪水扣償,他們係租屋,並未買屋;至於買車,則是付兩萬元頭期款,其餘分期付款。他們並非不還錢,只是目前他的工作不穩定,太太以教鋼琴為生,且上有老父、下有求學的孩子,以後若有能力會盡力償還。

民事調解 法官認仍具法律效力

法官裁決則指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民事調解,其法律上應為私法行為,即相當於民法第736條的和解契約,因此該調解筆錄雖未經法院核定,但不能據此認定其法律關係不存在。至於沈女主張和解契約分期清償時間太長,客觀上有給付不能,法官則認為此屬債務人的遺產債務問題,目前尚難認定有給付不能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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