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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政部:去年度扣繳憑單需於2月12日前填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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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今天指出,去年度(2006年)扣免繳憑單申報已於1月31日截止,扣繳義務人需在2月12日之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扣繳,恐遭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如未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除需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補報扣繳憑單外,依規定得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1倍罰鍰。如仍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或未按實補報扣繳憑單,則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3 倍罰鍰。

不過,應處罰鍰案件如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且在限期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屬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

所以,國稅局除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也提醒去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已於今年1月31日截止,扣繳義務人需於2月12日(因2月1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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