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熱電廠違法拆遷 職工紛提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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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2日訊】從2005年開始,大唐保定熱電廠接受「樂凱大街拓寬改造和同期建設熱網工程」通知,對該廠職工在臨街的住宅樓實施拆遷,然而到2006年9月份工程已接近尾聲,樓房仍然沒有拆除。已經遷離的職工至今沒有得到拆遷補償款,承諾的回遷房渺無定期。職工對此紛紛提出控訴,指出此次拆遷屬於違法行為以及拆遷補償款有被貪污的嫌疑。

如此拆遷為哪般?拆遷出自什麼原因?

2005年6月14日,大唐保定熱電廠向職工發佈一份《拆遷通告》:「因樂凱大街拓寬改造和同期建設熱網工程的需要,一生活區11—18單元、42—43單元需在市政府限定的時間內由我廠組織拆除」。此通告充分說明,拆遷屬於政府建設項目。

樂凱大街的拓寬,要求以路中心往兩側各30米,熱網工程需要鋪設的管道,應在公路的邊緣。但是,到2006年8月份,公路修建已接近尾聲,職工住宅樓在30米之外,根本不需要拆除;熱網管道鋪設距離樓牆約1米,也不需要拆除樓房。宿舍樓南部及七一路北,與住宅樓看齊(甚至多出)的多處建築,都沒有拆除。既然職工住宅樓在30米之外,那麼在公路拓寬的規劃圖上應該有明確的標明;既然公路拓寬和熱網改造都不需要拆除職工的住宅樓,那麼熱電廠為什麼要求職工遷離並拆除居住多年的住宅樓呢?

對此疑問,熱電廠作為此次拆遷的負責人未能做出明確澄清,稱本次拆遷是「接受了保定市市區路網建設指揮部的《拆除通知》」,至於公路拓寬及路網改造是否必須拆除臨街的住宅樓,對於職工來說是一個懸疑,以至於部分職工表示懷疑:「其實是有些人借用政府名義,來貪污拆遷補償款。」

熱電廠扣除職工60%的拆遷補償款

2005年6月21日,熱電廠針對拆遷安置,召開了「職代會代表團長會議」,做出保熱廠[2005]134號文件《大唐保定熱電廠拆除一生活區4號、15號樓回遷安置實施辦法》。該辦法中對於被拆遷職工的補償款方面有一項規定:

三、被拆除房屋均價:1280元/建築平方米,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截至2005年)。

據保定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保定市物價局出具的市拆字(2004)第017號檔,《關於保定市城市房屋等級劃分、附屬設施補貼、基準價格及重置價格的通知》中,對普通單元式樓房的定價是每平方米1400元,那麼,熱電廠召開的職代會上,是如何確定為每平方米1280元的呢?顯然,這個價格沒有經過評估,沒有通過正規的法律程式。

每年折舊2% 的理由是什麼?該樓房始建於1975年,截止2005年為30年,扣除的折舊為60%,而且不論職工是從哪一年入住,都是按60%扣除。職工住房面積為53平方米不等,那麼110戶被拆遷房將被扣除400—500萬元。這數百萬元的補償款到哪兒去了?面對每平方只有512元的低價,職工們紛紛表示:「拆遷不是買賣房屋,一平方多少錢就是多少錢,憑什麼要折舊?」「地下室都550元呢,難道我們的住房連地下室都不如?」

並且,這個安置辦法本身,遭到了職工們的反對:「會議是在職工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代表團長是各個車間、部門的主任或組長,他們的住房不在拆遷之列,他們也不代表職工的利益,這個會議根本沒有職工的發言權。」「如果不公佈那個文件,我們都不知道有這個會議。」「這個會議沒有經過我們產權人的委託或同意,是單方面將我們的住房收購了,然後又賣給城市管理局,這就是強買強賣!」

但是,熱電廠沒有給職工們提問或協商的權利,《安置辦法》發佈之後,職工就只剩下簽字搬出的時間,而沒有任何表達反對意見的機會。

職工:我們被“趕出”了住宅樓

在《實施辦法》中對於搬遷的期限規定為:

(一)2005年6月28日前完成搬遷。(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每戶獎勵5000元。

儘管這個辦法受到職工「違法」的質疑,但是職工卻沒有發表意見進行反駁的機會,只能按照廠方已經寫好的協議書簽字搬家。「根本沒有進行協商,為什麼叫協議書呢?」在一份由數十名職工簽名的《違法、違紀、國法不容、黨紀不容》的控訴書中,對拆遷過程中諸多不合理的現象進行了描述:

在拆遷過程中保定熱電廠採用了國務院、建設部明令禁止的手段,如停水、停電、停氣、停暖、停止工作、辦學習班、勞動改造、停發獎金、停止醫療費用、封停養老保險帳戶及待崗、下崗等手段相威脅,偷拍搬遷職工照片,以便動用黑惡勢力進行報復。從車間到班組,從黨內到黨外施加壓力脅迫職工儘快搬家。退休職工賈慶國因據理力爭,不想受到裁決,因此病重住院,不到一周氣絕身亡。為防止事態鬧大,建設局、熱電廠不得不轉由原來安置一套住房,為其安置兩套住房而了結。再如職工張慕春,因工傷住院,被迫停止了住院治療。因未參加過房改,按拆遷條例應先進行房改後再進行補償,但是建設局、熱電廠拒不執行國家拆遷法律法規、房改政策,逼其按熱電廠的《拆遷辦法》簽定協議。職工賈慶華、樊衛東、張保生等三人遭下崗掃地勞動處理。更有甚者,廠工會某領導說:「要無條件服從、無條件搬家」、「在拆遷問題上權比法大」。物業公司某領導說:「熱電廠的拆遷有自己的辦法,市裏面的規定不管用」等極不負責的言論,脅迫職工搬家,在廣大職工中造成極壞的影響。

在一份人力資源處於2005年8月26日下達給逾期未遷的職工的《關於對生活區未按規定搬遷人員的處理決定》中,有如下批示:

按照保定市道路改造規劃,涉及我廠一生活區過街樓拆遷工作,你本人也在拆遷之列,做為電廠一名員工,理應有大局意識,從電廠的發展考慮,但是你只顧小家不顧大家,只顧個人利益不顧企業利益,經多方苦口婆心耐心細緻做工作,思想認識還未提高,保定市規定的搬遷最後期限已到,你仍未搬遷,其後果直接影響到我廠的形象及施工的進度。經廠部研究決定對你做出待崗處理。自2005年8月26日16:00到物業公司報到。

一、待崗期間待遇
1、發生活費每月520元。
2、停發所有獎金。
3、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停止繳納,封存帳戶。
4、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二、待崗期間管理:1、本人接到處理決定後到物業公司報到,過期不報到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在廠方施加壓力的情況下,大部分職工簽定了協議,先後搬出了住宅樓。


訴諸法庭:拒絕搬遷的特殊住戶

實施拆遷一年之後,樓房屹然未動,空洞的大樓上,仍然有一戶職工在裏面居住,「違法拆遷、國法不容」、「迫害烈屬、誓死捍衛權益」的標語長掛街頭已有半年。

被指定拆遷的4號樓、15號樓共有110戶職工居住,其中109戶已經參加了2000年進行的房改,住戶掏錢購買了自己居住的住房,取得了房屋的擁有權。僅有張慕春一戶未曾辦理,是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居住在4號樓203室,因此在拆遷之前,張慕春要求進行房改以取得房屋產權,但是廠方以「房改問題不在本次拆遷範圍」為由拒絕了張慕春的要求,導致雙方無法達成拆遷協定。

為此,保定市建設局於9月24日召開首屆拆遷聽證會,會議決定由大唐保定熱電廠解決張慕春的居住問題,在棉紡廠租一套過度房供其居住。但是因廠方未按約定為張慕春付房租,導致房門被撬,門鎖被換,無法進住。而後又在電廠二生活區為他另找一處住房,但是不久之後又發生房門被撬、傢俱被扔到樓下的矛盾衝突事件。

由於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2005年10月份,保定市建設局應拆遷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的申請,於2005年10月8日做出市建材字(2005)第005號《裁決書》,以「超出拆遷法管理範圍」為由,否決了張慕春提出的房改要求。10月29日保定市建設局又召開強制拆遷聽證會,12月6日發出強制拆遷通知書,限期在15日內完成搬遷。但是,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任何條文說明房改已經停止。強制拆遷也因為沒有對張慕春進行證據保全而無法施行。此後,張慕春向法院對保定市建設局發起訴訟。

2006年6月5日,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做出(2006)新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書,維持保定市建設局2005年10月8日作出的市建裁字(2005)第005號裁決書。駁回原告張慕春要求按房改政策購房的訴訟請求。張慕春隨後提起上訴。2006年8月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06)保行終字第34號判決書,仍然以“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為由,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但是張慕春的代理律師在本案的《律師函》中明確說明:一、房改政策至少在被拆遷人單位從來未停止過,相反因拆遷在即而在加速優先進行。二、承租人按有關政府規定及被拆遷人自己的明文規定享有優先選擇房改的權利;第三、正是臨到拆遷,房改的緊迫性就更強、政策越傾斜,因此房改只會有利於拆遷的順利進行而不會耽誤拆遷。因此,關於「房改政策已經停止」、「臨到拆遷不可能等到你房改了再拆」的疑慮完全可以打消。

據知情人士透露,張慕春房改問題之所以無法解決,是由歷史遺留問題所致,張慕春曾因工傷申報與廠有關領導產生矛盾,以致於在房改過程中一再遭拒。敗訴之後,張慕春在《我終於明白百姓告官的訴訟打不贏》一文中道出了自己失敗的原因,並且態度明確地表示:「我將與這次違法拆遷鬥爭到底。」準備下一步提起申訴。

目前,張慕春一戶仍然單獨居住在空蕩蕩的4號樓上,該樓已經搬空,破碎不堪,與修整後的樂凱大街極不相稱,掛在窗戶上的標語已經半年有餘,與保定市容顯得極不協調。被拆遷戶與拆遷人之間的僵持局面,不知到何時得以緩解?

拆遷戶:我們的補償款哪兒去了?

除張慕春一戶之外,其他住戶已經搬離將被拆遷的樓房,但是搬遷之後,補償款卻一直沒有發放。根據《安置辦法》,職工可以選擇的補償方式有兩種:一、給錢;二、給房。除少數職工選擇換房的方式之外,大部分職工選擇了現金補償的方式。但是自從搬遷之後,職工到財務部門領取補償金的時候,只領取了10000元—15000元的臨時款。住戶的房屋面積大多都是50餘平方米,即使按照被折舊的40%計算,這點補償也遠遠不夠。問及這筆款的名義,職工說:「沒有什麼名義,就是先給你點,剩下的等著再說吧。」因此,有職工認為這不是自己應該得到的補償款,所以沒有支取。

同樣,根據《實施辦法》第五項「搬遷補償項目及標準」中規定的應該按照約定發給被拆遷戶在回遷之前的過度房的“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補貼,也沒有發放。

《實施辦法》第五項「搬遷補償專案及標準」的第四、五、六條規定了對房屋附屬物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移機補助費,職工詢問為什麼沒有對天然氣管道的拆遷補助費的規定時,得到答復說:「暖氣管道是建房時由廠裏花錢安裝的。」可是天然氣管道跟電話、空調、有線電視一樣,當初都是由廠裏安裝的,在職工購買房屋時都已經劃價在購房款之內,為什麼在拆遷的時候把天然氣管道一項的補償費減掉了?暖氣管道的初裝費為3500元左右,110戶將近40萬元。這應該補償給拆遷戶的40萬元哪兒去了?

當有職工到廠裏追問有關補償款的種種問題時,竟然得到這樣的答復:「人家一百多戶都不問,你為什麼來問呢?」或者「廠裏現在沒有這筆錢,再等一等吧」,或「樓房還沒有拆呢,等拆完了才能補償。」「被拆除房屋的房款暫不發放,待回遷時與安置房屋房款合併計算。」

既然此次拆遷屬於政府的道路拓寬及熱網改造工程,近千萬元的拆遷補償款應該在計畫之內,那麼補償款何時撥出?有沒有撥出?為什麼撥款事項不對拆遷戶公示?如果沒有準備補償款,那麼此次拆遷是否違法?如果補償款沒有撥出,那麼這10000元—15000元的臨時款又從何而來呢?


熱網管鋪設一半,距離樓房基地一米

職工:這次拆遷到底是什麼行為?

到2006年9月份,樂凱大街拓寬以及熱網管道鋪設已接近尾聲,而指定被拆遷的4號樓卻屹然未動,這讓人產生懷疑:拆遷與工程無關的住宅樓,到底是什麼行為?

在本此拆遷過程中,拆遷人為保定市城市管理局,被拆遷人是大唐保定熱電廠。自2005年3月9日拆遷公告發佈之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通過協商達成了安置補償協定,這個協定從未公示,究竟是怎樣的補償協定?已經購買住房並取得房屋產權的職工,在拆遷程式中為什麼不是被拆遷人呢?職工們回答:「當初熱電廠為了避稅,房改時沒有為每戶職工辦理產權證。」同樣,據職工反映,每一位被拆遷的職工都沒有看到保定市城市管理局作為拆遷人應該出示的《拆遷許可證》,其有無拆遷資質受到質疑。

保定熱電廠下屬的保定開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與拆遷戶簽定拆遷協定,根據拆遷法的規定,只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才能簽定由市政府統一印製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那麼該物業公司如何取得了制定協定和簽定協定的資格?如果熱電廠以及該物業公司是受城市管理局委託,那麼委託協議是什麼?為什麼不對職工公示?

拆遷之初,熱電廠承諾被拆遷職工的回遷安置辦法是:回遷至「電廠一生活區整體改造後新建的多層、高層住宅樓」。搬遷與回遷之間的過度期限「不超過18個月」。但是到目前為止,承諾中的「新建多層、高層住宅樓」還是毫無蹤影,回遷之日遙遙無期。原指定在一廠生活區內「保定熱電廠子弟學校」校園內的新住宅樓選地,已經長滿了荒草,根本沒有動工的跡象。據瞭解,該校園所有權於2003年已經歸當地教委,教委拒絕在這裏建築住宅樓,那麼熱電廠為什麼在2005年選擇在這裏建造新樓房呢?沒有建樓的地點,回遷安置的承諾如何兌現?


原指訂建造新樓房的學校,長滿了荒草

職工們感覺上當受騙,但是對於種種不合理的現象,卻無法提出自己的意見,沒有反駁的機會,自身的利益得不到維護。正如一位職工所講:「我們不敢跟領導們抗衡,如果我在這個問題上對抗了他們,那麼他們會在另一個問題上處理我,假如我犯了個錯誤,該罰我一百塊錢的時候,他們就會罰我一千元!」

在一份由被拆遷職工共同簽名的控訴書中,職工們表示:「熱電廠在拆遷過程中嚴重侵害了我們的權益,損害政府形象,背離了黨中央建設和諧社會的精神,我們110戶職工真誠希望上級機關儘快派調查組調查此次拆遷事件,為拆遷職工伸張正義,歸還我們的合法權益,還法制社會一片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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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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