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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10月起劃為新違建

中市除新違建 往後費用得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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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的新違建不僅優先拆除,未來可能連拆除費用都要建物所有人自己負擔;市府研擬「台中市違章建築處理自治條例」草案,除訂出新舊違建劃分時間外,也做出這項規定,八日舉行公聽會時,獲得所有出席里長支持。

違建自治條例草案以全市航照圖完成時間,即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做為新舊違建劃分日期,八十七年九月卅日以前建築完成者屬舊違建,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建築完成者為新違建。

特定舊違建將優先拆除

經認定為舊違建者列入分期分區計畫處理,但超大型違建、列入市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者,由市府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而新違建則依違規程度排出拆除順序,市府還將向建物所有人收取拆除費用,費用按照違建構造類別、面積計算。

都發局長黃崇典表示,拆除隊預算一年比一年少,違建卻越蓋越大間,可能拆了幾件大違建,預算就用完了,基於公平原則,同時不讓違規者吃定市府,所以才訂定自治條例。

草案公聽會里長均贊成

昨天出席公聽會的里長都贊成該草案,並要求市府務必落實;還有里長建議,稽查人員應一個月巡查轄區一次,一有違建立即查報,才能發揮嚇阻效果。

議員吳春夏則要求必須改善稽查人員執行態度,他表示,稽查人員遇到民眾抱怨為何只查報其違建,都回答「因為有人檢舉」,導致民眾猜疑是否鄰居或里長所為,徒增困擾,市府做事應有擔當,遇到此情況,只要回答因違反那一條規定,必須拆除即可,違規者自然就會接受。

而為減少違建,市府曾訂定「台中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被議會六度退回,這次改變所有違建強制拆除均需收費的作法,僅就新違建部分收費,希望能獲得議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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