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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391: 超常人才EB-1(a)能用來245(i)老爺條款

2007-03-06 07:5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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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6日訊】問題391:我曾在2001年4月12日申請了一個EB-1(a)的自我申請。我是一名中醫大夫,對治療神經性頭疼有絕活。移民局要了補充材料,我寄了回去,數月後收到拒絕通知,說我沒有按時間規定寄出補充材料。後來國會議員幫我成功地打開了這個案子,目前仍在等待。在2001年4月19日我也申請了一個$500,000之投資綠卡,在鄉村建立中醫診所,目前也仍在等待中。這樣遙遙無期,我的朋友告訴我可以用老爺條款,另起一個勞工證,有很多中醫診所和中醫學院都要僱傭我,我這事兒能解決嗎?

解答: EB-1(a)和投資綠卡都可以.

AC21法律規定INA§204 下的申請都可以,它包括I-130和I-140。§204(a)(1)(E)單獨列出EB-1(a)(INA203(b)(i)(A))。所以245(i)不局限在有僱主的申請,EB-1(a)是自已為自已申請,並不需要一個僱主,另外國家利益豁免(NIW)也一樣,都能成為245(i)老爺。還有I-526 投資綠卡和受虐待配偶自我申請也可以。但是法律明確規定其它的申請如庇護申請,綠卡抽獎不能使用245(i)老爺。

但是,不是當年申請了一個I-140,I-130,勞工證或其它的申請就可以使該申請成為245(i)了,還要在申請時是可以批准的,也就是申請是具體,實質性的內容,而不是不著邊際的或是假的。如果申請被拒絕了,而且是因為對實際性的拒絕,從而推理出當初申請時就不可能被批准的,這個申請就不能成為老爺。否則,被拒了仍然能成為老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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