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遣返案原告律師再提一國兩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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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報導)港台法輪功團體所提出的跨海基本人權案,香港高等法院今天進入第二天實質審理。

原告律師夏博義在第一天審理中,除了再度對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陳述5名原告旅遊各國,從未遭任何國家拒絕入境,為品性良好之專業人士,係因其「法輪功背景」而遭到港府歧視,不准入境參加當地合法活動。

在第二天代表原告的陳述中,主要就法律面所涉及的「宗教自由、良心自由及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權規定為主軸,提醒承審法官,司法覆核案是「基本人權案」,案件的事實問題癥結不在於「監督名單」,而在於中共所提的「黑名單」。

夏博義在今天引用基本法第32、41、141等相關規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指出,基本人權並非完全不可以限制,但進行此種限制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換言之,限制基本權利必須要「適當」及「理性」。

港府代表律師經由兩年多來的多次開庭審理,從未向法官或原告提出任何具體證據,多年僅以模糊不清的「保安理由」一語帶過,,始終交待不清入境處拒絕原告入境決定的依據為何,顯然拒絕台灣原告入境參加境內法輪功活動的決定是「不當限制原告基本權利」,是不理性的行政決定,是項非法決定。

夏博義並就台灣原告持「合法簽證」入境,參與香港境內法輪功的合法活動,在法律上有「合法期待」,並舉案例法說明。

在今天的審理中,原告律師再次提醒法官「一國兩制」問題。夏博義說明內地與香港的法制不同,對於人民「demonstration」的權利有著截然不同的法律理解。在內地視為「非法」的法輪功活動,在香港則不然。內地將法輪功的信仰活動或是反迫害的「demonstration」的認為是「擾亂社會秩序」,港府如果也如法泡製,依照內地這個標準下所提供的消息,作為拒絕台灣原告入境參與「擾亂秩序」的法輪功活動的依據的話,在法律上是顯然不正確和不理性的。

夏博義並同時提出香港法輪功團體歷年來在港的活動向來平和的事實證據,包括2002年法輪功學員被控阻街乙案最終獲得終審法院撤訴之事實。

另外,原告律師對於被告證人之證詞的可信度提出強烈質疑,要求法官不要採信,為此,原告律師積極向法官要求同意交互盤問入境處劉姓官員,要求盤問被告證人證詞中提到兩名原告不合作回答問題的實際情況為何?並表示朱婉琪及廖曉嵐兩名原告亦願意當地對質及回答盤問。原告律師此項交互盤問之申請立刻引起港府代表律師的拒絕和反彈,認為沒有必要,但未提出具體理由說明為何劉姓官員不需要為自己的證詞提出詳細說明。預料馮華健將在第三天的審理中做進一步說明,法官也將就此申請作出裁決。

港台原告發言人、原告之一朱婉琪律師對於被告律師在第一時間拒絕原告的交互盤問入境處官員的反應,說明「我們法輪功學員堂堂正正、清白做人,所以我們要求我們的原告律師跟法官要求希望盤問,我們認為是虛假證詞的入境官員,我們希望他們出庭能夠當場盤問他,同時我們兩位原告,包括我個人身為律師和另一位電腦工程師的原告也願意接受當面的對質,我們很願意用任何合法和平的途徑,讓夏正民法官看到這樣的真相而後作出一個明智的決定」。


港台原告發言人朱婉琪律師說:「相信夏正民法官背後是有壓力的,但是我想一個法官呢,不應該考慮太多的政治因素,應該勇於面對真相和事實,以及香港法律和英國法律賦予他的神聖使命,來做出公平和而正義的裁決」。(大紀元)

朱婉琪語重心長的表示「來香港打這場人權官司的道路崎嶇而漫長。今天在法庭上,我想我們原告的律師已經非常清楚的告訴夏正民法官,關於拒絕我們入境,必須考慮到原告的憲法權利被侵害,法官應該注意到任何限制憲法權利的行政決定,應該要注意到法律上的比例原則。換句話說,手段和限制權利之間呢,法院應該依法律上的比例原則來考慮」。

朱婉琪最後表示,「相信夏正民法官背後是有壓力的,但是我想一個法官呢,不應該考慮太多的政治因素,應該勇於面對真相和事實,以及香港法律和英國法律賦予他的神聖使命,來作出公平和而正義的裁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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