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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彩券影響殘障補助 法院判決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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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五日電)輕度身心障礙的邱姓計程車司機因為中了彩券新台幣十萬元,遭計算在收入上,影響向台北縣政府申請的每月生活補助費三千元。全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還他公道,裁定台北縣政府敗訴,必須核發邱姓運將九十四年度一共三萬六千元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領有殘障手冊的邱姓計程車司機是在2004年十一月間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每月新台幣三千元的生活補助費。

由於邱某九十二年度購買彩券中獎十萬元,因此北縣政府審核最新一年度完稅資料,依他持有某科技公司股票股息收入一千四百五十二元、營利事業所得六千五百零一元,中獎獎金給付總額九萬九千五百零八元,算出每月所得八千五百五十五元;連同他每天開計程車約五百元收入,平均每月收入兩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

依北縣政府「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標準費的二點五倍」的補助規定,以九十二年度最低生活費是兩萬一千九百二十五元,因此未核發邱姓司機殘障生活補助。

邱姓司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法院判決北縣政府敗訴;再經北縣政府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審理駁回上訴,北縣政府必須核發邱某九十四年度一共三萬六千元的生活補助費。

其中關鍵就在於對中獎領取金額的計算。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理由,認為彩券獎金部分採分離課稅,所以邱某實際所得僅七萬九千六百零七元,加上開計程車薪資、股息,平均每月收入兩萬一千七百五十一元,仍低於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二點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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