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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交所代表管理將實施

2007-05-20 21:30 中港台時間|05-20 08:5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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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明報新聞網2007年5月20日報導)中國證監會公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自七月一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簡稱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管。

根據辦法,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簡稱申請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申請人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設立或認可﹔申請人設立20年以上,運作穩健規範,財務狀況良好。

辦法規定,境外證券交易所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代表處或以代表處名義或其他形式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取締。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辦法,代表處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性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撤銷代表處等處罰﹔代表處進行廣告宣傳或面向個人開展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撤銷代表處等處罰﹔代表處未經事先報告擅自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代表處進行虛假宣傳或不正當競爭的,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辦法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參照這部管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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