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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勞工局:事業單位徵才時不得加以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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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十五日電)就業服務法已於今年五月底修正公布,第五條增列雇主不得因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的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予以歧視,勞工局今天提醒各事業單位徵才時不得加以設限。

高齡化的社會逐漸來臨,許多中年失業的民眾因就業年齡的限制,無法順利重回就業市場,導致家中頓失經濟來臨。

為保障人民的就業權益,立法院五月份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勞工局表示,未來各事業單位在徵才時,不得再針對聘雇者的出生地、性傾向、年齡等條件加以設限,尤其不論在報紙或網路的徵才廣告上,不得刊登限制年齡的條件,若有違法者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新台幣三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工局也提醒民眾如遇到就業歧視,請勇於向縣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申訴專線:04-2524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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